如何应对处理“极品”工伤事件?
刘某夫妇同在某板材厂工作,刘某是电工,其妻子是打磨工。由于工作性质比较机动,刘某经常代替妻子工作,为此还受到了厂领导的批评。有一天,刘某在顶岗时,看到砂轮带出故障,就用手去清理,结果不慎导致右手被卷入机器受伤。那么,请问:1、刘某这种情况算工伤吗?请给出判断并陈述你的理由。
2、你处理过类似的“极品”工伤事件嘛?
如果有,请拿出来分享,并说说你是怎么处理的。
如果没有,若碰到类似棘手问题,你会怎么来处理? {:5_252:}{:5_252:}{:5_252:}看看大家都什么意见?说说自己的想法就好。 算工伤,在工作场所出的事故。虽厂长有批评,但为什么不阻止刘某去操作机器了。有操作机器那也就证明公司人员同意他去做这工作了。
工伤,之前有看到相类例的案例,也被认定为工伤了,因为电工是有了问题才需要修理,工作时间比较机动的原因被认定为工伤的,供楼主参考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想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必须为单位的职工,且受到的伤害必须是因为工作造成的。
本案中,刘某虽然没有与该板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替他人来公司工作的,但是根据题目显示刘某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了,而且单位并没有否定这层关系,而只是进行了批评,并没有阻止刘某在其工厂工作。因此,这种情况已经足以证明刘某与该板材厂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刘某应为该厂的职工,应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且刘某伤残是在工作时造成的,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注:由于这个时间长短是鉴定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关键,如果超过3个月的话就在事实上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对工伤事故概念的理解,大部分人通常认为工伤事故是指各类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这个界定稍嫌狭窄。《条例》没有给工伤事故概念进行界定,仅仅对工伤的范围作出了规定。按照《条例》的基本精神,我认为,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
本人见过比较搞笑的工伤事故案例,有一哥们在下午上班时间去公司所在楼的对面买烟,公司所在大厦一楼大厅门为落地玻璃门,有自动感应开关,清洁工把玻璃擦得那个叫一个亮啊,跟没有一样。结果这哥们出去时候看都没看直接一头撞上,玻璃没事,这哥们经鉴定为轻微脑震荡。最后不但得到公司的赔偿,因为他说他有一点烟瘾,由于昨晚加班导致睡眠质量下降,要抽烟提神。另外,还得了公司所在物业的赔偿,说人家没有贴出明显的标志!
其他论坛上看到的回复,自我感觉还不错,有点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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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推荐本帖子时说#如何应对处理“极品”工伤事件? 这个还真不好解决啊 可以认定工伤。虽然顶岗是违纪行为,但工伤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一定是非本职工作原因,是为了工作利益而受伤。因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浅浅微蓝 发表于 2012-12-20 17: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可以认定工伤。
虽然顶岗是违纪行为,但工伤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一定是非本职工作原因,是为了工作 ...
确实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非因工作原因,领导对其替妻子工作一事也有明确表态,换句话说这种“顶岗”,是否可以理解为结束工作后替其妻子工作,非上下班途中,也就是说非“顶岗”。无论是否算工伤,责任都会完全在刘某及其妻子身上。 应视为工伤,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就应视为工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