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tang
发表于 2013-1-23 08:35:10
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故不可以延长。
silencetry
发表于 2013-1-23 10:03:34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个人觉得,如果是三个月觉得不适任的话,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只是因为说单位主管的再观察,这要是程序没走好,合同什么的没弄好,会给自己找麻烦。(遇到过类似案例)
funnyfl
发表于 2013-1-24 13:01:10
{:5_252:}为避免后期的隐患,直接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Nuw
发表于 2013-1-26 17:34:49
方案一,辞退该员工,再观察有时没有必要。9 H! P; g/ [8 B8 H4 j
方案二、正式录用该员工,直接点。不要再纠结。{:5_208:}
lixiaoxv
发表于 2013-1-27 09:30:21
可以延长试用期,只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yazhi999
发表于 2013-1-27 11:04:50
三年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本来就可以最长其约定六个月啊!
你可以签三年零一天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更保险。!
amoyoyo
发表于 2013-1-28 15:22:46
试用期能否转正应在试用期到期日之前确定,其相关考核应在更早进行,HR应及时关注跟踪考核,不到每次都是试用期到期的时候被用人部门牵着鼻子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