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试用期的问题
请教个位一个问题:公司与某员工签定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3个月。因试用期表现不佳公司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其部门经理还想给她一次机会建议延长试用。问题来了:1、延长试用(再延长3个月)是否需要重新签属劳动合同?
2、如果不重签劳动合同,出一份书面材料证明经双方友好协商,员工同意延长试用并签字盖章是否有效?
3、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与上述案例“试用期延长”是否冲突? 上面的方法都不行,除非合同重新签订,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把老合同全部收回销毁。 1、不需要,因为根本不可以延长
2、无效
3、绝对冲突,操作绝对违法
PS:要延长或者从新约定试用期,唯一方法:公司注销,从新注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建议重新签订合同,把试用期改成六个月,旧合同交上来销毁。 谢谢各位!!! 与劳动者协商,获得一致后,把原劳动合同进行,“合同期延长,试用期增加1个月“的书面变更手续。 《劳动合同法》里面有明确说: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很简单,可以对原合同的试用期条款进行变更,签订变更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3-1-21 15: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不需要,因为根本不可以延长
2、无效
3、绝对冲突,操作绝对违法
此为标准答案
至于重签合同,并收回旧合同销毁,
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勉强可行,
只要当事人不提出质疑,且没有证据 个人以为,三个月的试用期足以了解一名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基本的能力,能力不佳态度OK是可以留用的,态度不佳的还不让早些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