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在原单位的员工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各位高人,我是中人网的新人,工作中出现点儿问题,求解答 {:5_208:}我是沈阳的一家公司,公司现在有几名劳动关系在原单位的员工,他们在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与我公司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只是签定的劳务合同,但保险的统筹部分公司如数为其缴纳,其中即包括工伤保险部分。如果此类员工在工作中出现工伤事故,其本人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5_205:}
你的意思是他们和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如果是这样,我觉得工伤保险待遇应该在原单位享受!因为他的保险关系在原单位,而且原单位也一直为其缴纳。再说,他与你们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法律意义上说,也轮不到在你们单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只是我个人的看法! 期待其他高手回答! 还有一个问题,既然他和原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你们为什么还要用他,风险很大。 是啊是啊,他在以前的单位属内部下岗,与原单位没解除关系,原单位还给上保险,哎,招人难啊{:5_204:} 员工办理入职的首要条件是提交解除离职证明书,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员工办理入职的首要条件是提交解除离职证明书,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xxc_78 发表于 2013-2-18 15: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啊是啊,他在以前的单位属内部下岗,与原单位没解除关系,原单位还给上保险,哎,招人难啊 ...
用人单位在聘用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等类型劳动者时,应让其提交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存续证明,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用人单位不用为此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与住房公积金,从而降低了一定的用工成本。但此类人员与单位的关系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单位一定要与此类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徐华是某公司的一名正式职工,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大部分职工长期放假在家闲着无事干。2003年5月,徐华托人介绍到某厂做临时工,每月工资400元维持生活。2004年3月12日,徐华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挤伤左手。出院后找该厂报销医疗费及有关待遇时,该厂领导说徐华是临时工,只同意报80%的医疗费,其他费用自理,待遇免谈,要享受工伤待遇回去找原单位。但是,原单位也拒绝承担,理由是工伤事故发生不在其公司。像这样的情况,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谁承担?
案例分析
职工与一个用人单位保持合法的劳动关系,同时又与另一个用人单位保持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双重劳动关系的现象,在现阶段比较普遍,他们发生工伤后待遇应由谁支付,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只要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同样会受到法律保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徐华与原公司保持着劳动关系,因公司长期放假,自己才到某厂做临时工,是国家政策允许的,虽然与某厂的劳动关系不规范,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而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发生工伤后,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的问题。首先,劳动关系是明确的。徐华与某公司保持着劳动关系,同时与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容置疑的,从法律上讲,两个用人单位均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但是由谁承担更合理,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其次,确定工伤事故发生地。到某厂做临时工属于个人行为,并非用人单位之间的借调,而且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在某厂(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第第1项规定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谁受益、谁负责”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由某厂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某厂表示承担医疗费80%,其他费用自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某厂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报销其全部医疗费用,支付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这确实是存在较大风险,不知道贵公司所谓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差异。如果劳务合同是通过第三方公司派遣到公司工作的,则风险可以转嫁一些,如果是公司直接与员工签订的,需要评估工伤发生风险性,最好还是不要录用这样的员工。同时该员工尚未与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到贵公司任职,如果前公司追究相关责任的话贵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yazhi999 发表于 2013-2-19 09: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徐华是某公司的一名正式职工,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大部分职工长期放假在家闲着无事干。2003年5月,徐华托 ...
学习了,很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