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书 发表于 2014-5-23 09:32:22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不等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主张双倍工资。
至于在个人申请离职的情况下能否主张补偿金,还要看离职的具体原因。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同样要支付经济补偿。

小黑黑 发表于 2014-5-23 13:47:53

作为人力资源总监有责任完善漏洞,主张比较无理。

beidao 发表于 2014-5-26 12:13:33

hxf731 发表于 2014-5-21 13: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2013年底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双倍工资赔偿(第五次签订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当时因公司业务转型 ...

同意以上观点!

sawata 发表于 2014-5-27 10:33:08

这个案例看到很多了,好多前辈也说了自己的看法。
我只想就自己身边的遇到事例来说如果公司对这个HR不是很那种卑鄙的,这个hr要跟公司争取什么利益,我觉得这个HR真。。
是没有续签合同,未足额缴纳,HR你自己不知道吗?没有续签合同,工资啥的少你的了?。。。


lin041999 发表于 2014-5-27 16:04:07

第一条无固定期限合同无疑,但是不建议追究双倍工资,作为人力资源总监(虽然是兼职),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劳动合同续签这一工作在你的工作范畴,这条一提出来就显得有点像您老是有意而为之,并且证明了你在工作方面有严重过失。小心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第二条应该支持,但是前提是您老有跟领导提出过这条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出过改正么否则同第一条一样,可能成为您老重大工作失误的证据,如果企业规章制度中有说给企业带来损失超过多少视为严重工作失误等等相关条款,企业是可以反过来跟您提出赔偿的。
第三条应该不支持的,办公地点变动(与劳动合同写的不一致)是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而且法律没有明令规定更换办公地点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鎏雪惺辰 发表于 2014-5-29 17:02:30

一,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不应得到支持;做为人力资源总监,未续签,本就是工作失职;
二、社保差额,原则上通过仲裁可补缴差额;如单位和个人协调同意补偿,也可以;
三、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如给员工上班带了影响,可协调解除合同,单位给予补偿;如员工上班路途,未发生大变化,上班时间未增加超过10分钟,原则上仲裁不支付。这点,由各仲裁委,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定。

鎏雪惺辰 发表于 2014-5-29 17:25:13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4-5-21 16: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协商解决
即使打官司法院也倾向于调解。最终都是钱的事,没什么复杂的。
A的诉求:1.得不到支持。2.单位补 ...

社保基数,行政部门受理投诉,是可以补基数差的;现今社保差额,要补缴没有地方会不同意的。

鎏雪惺辰 发表于 2014-5-29 17:28:42

rainytao 发表于 2014-5-21 16: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是个不错的案例,感谢楼主和楼友们的分享,我比较赞同8楼的看法。人力资源总监,本来就是企业员工利益和 ...

赞同14楼观点;
万事以协调为基调。
到HRD这个职位,一点点补偿,远不如事业前途更重要。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4-5-30 09:00:32

鎏雪惺辰 发表于 2014-5-29 17: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社保基数,行政部门受理投诉,是可以补基数差的;现今社保差额,要补缴没有地方会不同意的。 ...

是的,最近有听说可以补差额,但具体没有操作过。谢谢更正

a412537314 发表于 2014-11-23 12:46:45

.管理员工人事档案不应该是人力资源总监的职责内容吧,我想应该事由专员或助理来完成的,同时任何工作都是代表公司来执行的,而不是个人来执行的,作为公司是否有通知该总监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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