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裁员一个月后再被重新录用经济补偿金要退回吗?
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4-10-27 15:47 编辑单位裁员一个月后再被重新录用,裁员时发的经济补偿金要退回单位吗?说如果不退回,以后再给的经济补偿金就可能要纳高额的税了。
在同一单位只能领取一次经济补偿金,一次的可以平摊等方法少纳税,如果再次领取的,就是减3500减五险一金后的基数纳税了,如果经济补偿金扣除五险一金后达到35000都将交35000X25%=8750元的税。是这样吗? 我记得我们这次操作经济补偿金不管多少,都不用交税的。我们财务是这样说的,出具解除劳动协议书,拿到银行,好像就可以。 “在同一单位只能领取一次经济补偿金”有些一说?? 这个。。。。说点啥呢。。呵呵 不需要退回。
楼主关于“以后取得经济补偿金要交高额税金”和“同一家单位只能领取一次经济补偿金”的说法是哪里得到的?现行的法规中应该没有这样的规定。 楼主的说法我怎么就不太明白呢?有这个规定?同一个单位不能领两次补偿金,那个法规上的。
我们的财务也说经济补偿金是不交税。
既然裁了,才一个月,为何又招回?既然当时愿意给,现在愿意招,为何又让人退回呢?刚招回来怎么又想着下次赔呢?
不会是在玩什么花招骗老板钱吧?老板肯定这么想。 O(∩_∩)O哈哈~ 经济补偿金不用纳税
被裁后又录用,不必退回,那是两回事了。 我个人觉得奇怪
如果公司确实不需要此人或不需设立此岗位,为何还要重新录用?
重新录用前就应该与员工沟通好此补偿金的事宜{:5_252:}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赔偿金我看是给定了,个人判断而已。{:5_214:} 跟大家分享一下,从网上查询的: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