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und
发表于 2014-10-29 14:10:59
银牛 发表于 2014-10-27 15: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的说法我怎么就不太明白呢?有这个规定?同一个单位不能领两次补偿金,那个法规上的。
我们的财务也说 ...
裁员后再招回是原老板不想干了,但有新投资人来了,现是换个法人不参与管理工厂又开工了。
至于退回的说法第十一条中的说明,但不知是否已失效了:
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
粤劳综〔1997〕303号
广州、深圳市,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中央、部队驻穗有关单位:
现将我厅制订的《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和劳动部颁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企业减人增效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对企业经济性裁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十一、在6个月内被原企业录用的被裁减人员,其所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扣除1年工龄的经济补偿费后,余额退还企业。……。……
ssund
发表于 2014-10-29 14:16:41
qangel 发表于 2014-10-27 15: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经济补偿金不用纳税
被裁后又录用,不必退回,那是两回事了。
退回说是以下文件的规定:
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
粤劳综〔1997〕303号
广州、深圳市,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中央、部队驻穗有关单位:
现将我厅制订的《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和劳动部颁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
十一、在6个月内被原企业录用的被裁减人员,其所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扣除1年工龄的经济补偿费后,余额退还企业。
。。。。。。。。
ssund
发表于 2014-10-29 14:26:39
hxf731 发表于 2014-10-27 15: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个人觉得奇怪
如果公司确实不需要此人或不需设立此岗位,为何还要重新录用?
重新录用前就应该与员工沟通 ...
生产经营困难,老板不想干了,裁员后新的投资人来了。工厂换法人,因此,重招回一些人员。
现在是听说什么在同一工厂领取的第二次经济补偿金纳税高的,同时,也有《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的说明。。。。所以问题来了。。。。
ssund
发表于 2014-10-29 14:28:51
超逸绝尘 发表于 2014-10-27 16: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赔偿金我看是给定了,个人判断而已。
老板肯给,也已经给了,也不想收回,问题是:听说在同一工厂第二次领取的补偿金要纳高税,同时,《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中第十一条提到收回。。。因此,问题就出来了。。。。。
ssund
发表于 2014-10-29 14:29:45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4-10-27 17: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跟大家分享一下,从网上查询的: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 ...
谢谢,也只查到此规定。。。。。。
ssund
发表于 2014-10-29 14:32:09
学习与充电 发表于 2014-10-27 22: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补偿金不需要退回。(除非员工本人愿意);二、据了解不需要缴纳税,不知道这是不是地方性规定就不清楚 ...
下面的规定还有效吗?
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
粤劳综〔1997〕303号
广州、深圳市,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中央、部队驻穗有关单位:
现将我厅制订的《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和劳动部颁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
十一、在6个月内被原企业录用的被裁减人员,其所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扣除1年工龄的经济补偿费后,余额退还企业。
。。。。。。。。
ssund
发表于 2014-10-29 14:36:58
ycdbkun 发表于 2014-10-28 15: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裁员之后,劳动关系解除了,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之后,单位和该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再次订立劳动合同 ...
以下规定是否适用:
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
粤劳综〔1997〕303号
广州、深圳市,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中央、部队驻穗有关单位:
现将我厅制订的《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和劳动部颁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
十一、在6个月内被原企业录用的被裁减人员,其所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扣除1年工龄的经济补偿费后,余额退还企业。
。。。。。。。。
ssund
发表于 2014-10-29 14:40:13
sljpn 发表于 2014-10-29 10: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裁员时双方有没有约定优先录用时经济补偿金如何处置,如果没有那我以为不能退。至于再次领取,那也是重新入 ...
1、没有约定。
2、现在有人说适用《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
3、如果再次领取,说是有在同一工厂第二次领取的经济补偿金经缴纳高个税。所以问题就出来了。。。。
ycdbkun
发表于 2014-10-30 07:50:06
各个地方规定不一致,浙江省貌似没有这样的规定。
管水
发表于 2014-10-30 09:06:32
ssund 发表于 2014-10-29 14: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会计说问的税管员说的,我们都没有找到相应的规定呢。
你看一下,版主好学习天向上给你的那个文件,这个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