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调整工作岗位的尺度?(参考答案在47楼)
本帖最后由 兰泉 于 2015-3-2 14:17 编辑“兰泉拷问HR”有话说
开了两期“兰泉拷问HR”最大的感受是观众多、演员少。参与较多的演员都是中人网的各位版主。
事实上各位HR在公司都是主角,不能说在“兰泉拷问HR”剧场就成为观众。大家要通过这个剧场谈一谈自己的感受、工作体会,或许你的感受解决了不少HR在某一问题上的困惑,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兰泉。
今天是腊月二十一再过十天就是春节,在此兰泉先给中人网各位HR拜个年:“祝新年快乐、羊年吉祥如意!”
记着在过年有空隙的机会,在“兰泉拷问HR”剧场谈谈自己的新年感受,不一定就是答题喔!
本期时间由于春节放假进行延长,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9日至3月1日,兰泉将对以最快时间给予合理答案以及今后提出的问题在本栏目中采纳的HR给予奖励,本期奖品为普洱熟茶壹盒/人。
本期答案及获奖名单将在2015年3月2日下午14点公布。
请逾提出问题的HR将所提问题、跟帖发问或者发至兰泉微信:asd915021
兰泉拷问HR(三)
如何把握调整工作岗位的尺度?
胡师傅为一物业管理公司的电工,因工作需要公司要调整其工作岗位。HR与其协商时胡师傅称女儿中午要回家吃饭不同意调岗。经HR了解胡师傅女儿中午在学校用午餐,不同意的原因在于新岗位的主管日常在部门比较霸道,不善于与下属沟通,已与多名下属发生不和而造成相关岗位人员空缺。
为此HR与公司总经理协商后专门找该主管谈话,说明他在工作沟通中存在的问题,希望类似情况的不再发生。HR 将这一情况告诉胡师傅,他还是不同意调岗。HR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向其下达调令,但胡师傅仍然每天在原岗位报到,在这种情况下HR准备根据公司规定按旷工处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担心发生纠纷一直没有把握。
兰泉提问:
1、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否合法?
2、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不认可要求回原岗位是否可行?
3、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作为HR你认为应注意哪些问题?
4、如果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胡师傅劳动合同,你认为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兰泉拷问HR第一期: “三期”员工未续签合同能否获得双倍工资? X!
兰泉拷问HR第二期: 离职人员能否享受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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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先查查规定,先理解法规的内容再尝试做一下。 资料贴,收藏 说说我的看法吧。
广东法院之前有过这样的解释: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所以,如果是广东的企业,且能够做到上述的四点要求,企业可自主调整员工的岗位。
在调整岗位时,我觉得需要注意:
1、 公司要与员工充分沟通面谈,争取与员工取得一致意见;
2、 要向员工发送书面的调岗通知,并做好书面签收确认工作;
3、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及新的岗位说明书,明确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权利义务;
4、 经过调岗后,出于对岗位和员工的负责,公司要进行岗前培训
对于旷工解除的问题,基于广东上述的司法解释,广州一般支持企业正当的调岗安排。HR可针对员工未到新岗位报到的情况,向员工发送警告信,告知其未报到的事实属于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其限期改正,否则公司将视情况处理,甚至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警告信需由员工书面签收为证。如多次警告无效,可据“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当然了,对于调岗这种涉及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情况,建议还是与员工协商一致处理最为稳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调整工作岗位,很多HR只注重合法,但我认为应该是尽量的合情合理合法,才会尽量的不产生负面效应。下面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正之处请指正:
1、合法。2、可行。如果原岗位设置本身没问题,这位师傅本身工作无问题的,不能强制调整,要沟通调整。沟通不能的,建议不作硬性调整,做促进式调整。3、注意的核心是不因调整该员工造成整体性的关系事件,其他包括员工本人工作效率、原岗位工作氛围、调进部门管理层与整体氛围等4、如果拿不出该员工原岗位不合格的证据来,无缘无故硬性调整,以旷工为借口解除合同等着赔钱吧。当然,要是觉得运作不赔员工钱的成本高于赔付该员工成本,而且也不用顾忌公司整体氛围的话,随便。
1、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形势,作出组织结构的调整,属于法律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案中,貌似不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仅仅是因为岗位的空缺,所以个人认为它的调整不合法;
2、针对第二个问题,如果员工已经同意调岗,并且有相关手续(法律方面的文件),公司可以不同意回原岗
3、我觉得要给员工调岗,最主要的还是员工的意见,如果员工就是不同意,个人觉得还是用其他办法来解决。
4、先说以旷工的名义解除劳动合同,这个理由成不成立。因为胡师傅每天都按时报到,不存在缺勤啊!如果要用这种办法的话,应该属于违法解除,成本应该是2N+1.
看高手解答吧。 凭印象说下哈,1、合法,但需要协商一致;2、回原岗位可行,毕竟对方没有同意,属于违背意愿的强制执行;3、调岗时征求对方意见很重要,对于出现的各种情况还需了解实情,本案中应该是借口罢了,作为HR应该尽量去了解不愿意调岗的最主要原因,也好对症下药;4、强制执行,容易导致劳动纠纷,且企业不占优势,在没有协商一致情况下就调整,旷工行为也无从谈起。不知道说的对不对,嘿嘿 我试着回答,如有不当烦请指正:
1、我们国家大,各地对法律的实践都有所差异,根据立法的精神来分析,单位单独调整岗位的权利,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两部法律规定,具有授权给用人单位单独调整岗位的权利,但附有约束条件,所以在本案例中,企业的做法明显违背法律的宗旨,劳动合同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2、如果手续齐全,员工要求回原岗位的主张,不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
3、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注意的步骤和关键点:
A、用人部门的需求和建议,寻求与用人部门的价值相符的员工;
B、候选人的选择和沟通,主要是帮助候选人看清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岗位调整的主要原因,取得理解;
C、用人部门与候选人的交流,取得双方认可,寻求双方共同发展的目标和期望;
D、做好变更的手续;
E、针对有顾虑的员工,采取考察期,来让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进行;如果感觉不适应新岗位的工作环境可以在考察期内提出等等。那么企业也要检讨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和完善措施。
4、第一问题决定了第四个问题的基础,第一个问题的基础不合法,第四个问题就属于违法了。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依据以上条款对此问题解读如下:
1、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应属于合法调整,但前提是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明确的书面条款内容。
2、调整工作岗位后如果已经协商一致重新变更并签订了合同变更协议的,员工不认可要求回原岗位可以不予支持,如果未达成协商一致的协议或者未签合同变更协议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支持。
3、作为HR,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时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已具备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条款就视同为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员工岗位,但合同中未签订的情况下,必须要做到依法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再重新签订合同变更协议。
4、如果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胡师傅劳动合同,可能会存在劳动纠纷风险,并需要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仅属个人观点 ,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