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珺
发表于 2015-6-10 15:39:24
1、你认为B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范围?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所以,很明显,对于B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2、在有规定的情况下B在举报不能依法受理的情况下,除申请劳动仲裁外还有什么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法院
兰泉
发表于 2015-6-10 16:27:59
任珺 发表于 2015-6-10 15: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你认为B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范围?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规定 ...
建议第一个问题先了解一下哪些情形下劳动监察不予受理;第二个问题建议再深入理解一下有收获的!
yaoming3
发表于 2015-6-10 18:24:43
先回答第二个问题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理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制定管辖、”
尽管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管辖权问题不予受理的案件,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其弊端也是明显的。一是扰乱了正常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法不依”的违反法治原则现象。二是本应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交由法院处理,使得劳动者急需得到保护的权利和权益不得不经历法院的审理程序。三是这样做的后果还必然造成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中,对于“仲裁不予受理后又起诉的处理”情况参照一下情况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扔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jimmybeau
发表于 2015-6-10 18:46:53
{:5_214:}遇到了个难题,来了个带刀的员工。
兰泉
发表于 2015-6-10 19:51:00
yaoming3 发表于 2015-6-10 18: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先回答第二个问题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实际中这一规定并没有实施!法院没有精力、时间把工作做得这么细!
qiqix1x2
发表于 2015-6-11 11:00:33
我本人实际工作中遇到过几乎完全一样的问题,这里也不赘述,就谈谈当时我的实际经历。可能我表述的内容与楼主的问题可能有些不符,请见谅。。只是有感而发。
我当时工作所在的城市虽然是一个人口仅近3百万的国内三线城市,但是关于劳动相关政策的普及、劳动执法的规范性等都还做得不错,劳动部门的服务态度、知识水平等也挺好。
1、关于双倍工资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中的“自用工之日起”始终存在争议,在我有限的经历中仅有两个地方比较明确,一、北京海淀区劳动部门是明确从上一份劳动合同到期一个月后开始计算双倍的。(是根据一个最高法院关于劳动**的司法解释里引申出来的,具体记不太清楚了。见谅。)二、上海市劳动部门是不支持这种续签劳动合同引发的双倍工资要求的。当然我说的是大意上的,不附带曲折情节的那种。O(∩_∩)O哈哈~
2、关于楼主提问中涉及的劳动监察,我感觉是否受理都不重要,嘿嘿。。。根据我的经验,劳动监察在受理劳动争议时的基本工作流程是这样滴:1、不能明确判断的会让你和企业协商,或者去仲裁或者法院。2、能判断违法的会先要求企业整改,整改行不通才牵扯到处罚。----根本解决不了复杂点的事情。
3、劳动仲裁的专业性也是饱受质疑的。我当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仲裁科主任就“自用工之日起”发生争执,他也说不出什么所以然来,就是让我仲裁等结果,并告知仲裁结果也是可以不接受的。----仲裁绝对是企业的敌人,你有任何工作不到位的就怪你,其他的不管,从不具体分析。
4、重点来了!!我未选择提起仲裁(反正要提也是员工去提),而是去法院法官咨询了(当然是找到熟人私下咨询),我提出“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从劳动关系建立的第一天计算,法官表示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看这种理解是合理的,法院对双倍工资的要求不予支持采纳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实际的判决还有其他因素影响,主要是:已判类似案例的参照、主审法官对条文的理解等。
----我把这些情况如实反映给劳动者,劳动者放弃了。。。皆大欢喜。话说毕竟企业不是刻意的逃避相关责任,也没有明确拒绝劳动者本人提出的关于签订或者续签的要求。另外文中的劳动者的行为很显然是出于经济目的的,必须处理。。。
rainytao
发表于 2015-6-11 14:57:47
1、个人认为是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劳动监察的范围,其中有一点就是说,监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况,我的理解,这个包括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合同、合同类型是否合理等一系列和劳动合同相关的事项;
2、不清楚这条究竟是想问什么。除劳动仲裁外,不然,找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是直接找律师?
兰泉
发表于 2015-6-12 12:27:09
rainytao 发表于 2015-6-11 14: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个人认为是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劳动监察的范围,其中有一点就是说,监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 ...
提示一下:举报行为如果不受理或者答复不服是否可以主张权利?
兰泉
发表于 2015-6-12 12:34:26
{:5_252:}{:5_252:}{:5_252:}
兰泉提示:本期参考答案可能具有颠覆性,大家要认真看法规的同时,也要特别注意的是法规有变化性,这种变化决定了事物的变化!!!
兰泉
发表于 2015-6-14 19:21:48
{:5_257:}{:5_257:}{:5_257:}
《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实施,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此之前颁布,法规的变化对本案例是否有影响,建议大家去核实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