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员工可能存在风险
请教一下各位大神。。我公司与员工A签订劳动合同自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现因员工不符合公司要求,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我司派送员工到零售门店工作,但员工无法与门店良好合作,已经为员工调换了几个门店,目前所在门店为第四家。公司规章制度里有一条是: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者,公司可以予以辞退。本来想依据 严重影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员工,但目前存在问题有二:一是公司规章制度 下发员工签字确认时间为几次调换门店行为发生之后,以此为由解除担心不能成立;二是门店每次退回员工都是通过微信,并未书面列明退回原因,且现要求门店配合出具相关退回原因的说明,门店不愿意配合。
2、员工存在虚假申报销量行为(与商场系统销量有差异),目前已有过一次处罚单通报。公司规章制度里有规定,虚假申报公司可以予以辞退。
3、员工入职时要求我司人事用另外一个名字开具介绍信去商场上班,隐瞒其原在商场属于黑名单行为。(此部分我司人事也有问题,当时未考虑太多,也配合了员工开具)
员工本人属于很难沟通类型,且不认为自己有过错,认为自己换几个门店主要原因是运气不好,公司考虑到无法判断目前现有证据是否能支撑解除员工,且担心员工大闹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所以选择与员工协商解除,且答应为员工支付两个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但员工一直在要求更多,宣称自己一点错误也没有,该拿的一定要拿到,我司认为给她这么多已经是上限,不能再给更多。请问目前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解除会比较合适?求助求助!!!
本帖最后由 小差火 于 2016-12-16 17:15 编辑
凭我的直觉给个回复,提前通知其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到期时,公司终止法定赔,最好。其他回复,再斟酌下。 只要你们员工手册中规定明确,而且员工签字确认了。凭借第二和第三条可以直接开除,都不用赔偿的。 如果第二条有明确的证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辞退没什么问题,第三条也可以做很充分的补充。
非常不理解,明知是这样一个人还招聘进来,况且还能让这个人闹到如此地步。
小差火 发表于 2016-12-16 17: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凭我的直觉给个回复,提前通知其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到期时,公司终止法定赔,最好。其他回复,再斟酌下。 ...
曲线迂回,目的达到了。 zylove 发表于 2016-12-16 17: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只要你们员工手册中规定明确,而且员工签字确认了。凭借第二和第三条可以直接开除,都不用赔偿的。 ...
也是一种很好的处理方式。 本帖最后由 丙饼 于 2016-12-17 23:59 编辑
(有点无语,之前莫名其妙就掉线了,刚刚发的几百字就没了,所以这个回复可能有点简短,未详尽之处还请见谅){:5_252:}
首先,看到第一点,我就有几个疑问,贵公司与那几个门店之前是什么关系?从属关系?还是劳务派遣关系?如果是从属关系,为什么还存在“门店不愿意配合”、“去商场上班前还需要贵公司的人事开具介绍信”这样的情况?(说明了贵公司规章制度方面可能存在某些问题)
(以下观点建立在是从属关系的假设上)
其次,不知道该名员工在入职前除了介绍信上使用了别人的名字之外,该名员工的合同是否用的也是他人名?如果是的话,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直接可以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关系,且不用支付任何补偿。
然后,再看员工存在的虚假申报销量的行为,在第一次发生的时候,就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关系,然后支付两个月的工资。
所以说,就现在的贵公司的处理方式来看,我觉得没毛病。这名员工纯属闹事,那这个时候宜以强硬的态度待之,摆明法理,堂堂一个公司还怕啥? 第一:员工入职时,是否有签署相关规章制度的条例?如果没有,光凭公司内的一条: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可予以辞退这一条,而没有实质性份证据,显然是不成立的
第二:为什么公司要求门面店提供相关退回证据,门店是何原因不合作呢?
第三:门店是否属于贵公司的子公司呢?另外,门店通过微信要求退回员工,却未提及原由,那么作为派遣公司是否有具体了结果该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是否属实呢?
第四、作为第二条虚假申报有实质性的事实,且制度皆在,个人认为应该是可以辞退该员工的。
也是一个很难处理的问题呀 小差火 发表于 2016-12-16 17: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凭我的直觉给个回复,提前通知其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到期时,公司终止法定赔,最好。其他回复,再斟酌下。 ...
感谢热心建议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