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不能搞一刀切。
岗位的重要性不同,处理的方式也就不同。
同样是违法,违法的成本,对企业的损失程度不完全不同。
如果岗位的可替代性很差,不可替代。
则建议慎之。不是为钱,而是为工作。赔了钱、误了事,就不好办了。
个人建议不解除,除非公司有非解除不可的理由。
可以考虑让其工作,毕竟产假也只有三个月。
重点:不同意法产假之外的假。如员工请长假,则企业有裁量权。
反之,可替代性强,与之对应的薪水就不会太高。可以解除,我亦同意楼上所有同志的观点。
哎呦维007 发表于 2017-1-4 09: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单位不得终止合同,而是应当续延原合同至 ...
感谢!那么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另外赔偿“三期”的工资、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呢? qing 发表于 2017-1-4 11: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 要视岗位的重要性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员工管理不能搞一刀切。
岗位的重要性不同,处理的方式也就不同 ...
感谢!然而现在很多女职员怀孕后都以身体不适需要保胎为由请长病假,病假单也是正规医院开出来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懒猫琪琪 发表于 2017-1-4 09: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来自9万友家人(钟文机)的解答:
这种情况只能协商,或者员工严重违法辞退。
公司做非法解除,员工不接受 ...
计算到小孩满一周岁即哺乳期结束,那么这个“计算”是计算的工资还是什么?能具体一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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