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另本法第39条规定,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然法律如此规定,劳动者提供虚假婚孕信息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员工婚孕与否通常与劳动合同履行本身并无关联,加之婚孕信息本身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应该限制在合理范围内而不应当是无限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须“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和隐私权。因此以虚假婚孕信息为由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执意为之,应属违法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