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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医保缴费并无法律依据

2012-5-23 14:52|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521| 评论: 7|原作者: 宠着小猪

摘要: 报载,深圳市政府法制办于5月4日公布《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医保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相关的通告中指出:这是一个“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而制定的地方性“实施办 ...
报载,深圳市政府法制办于5月4日公布《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医保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相关的通告中指出:这是一个“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而制定的地方性“实施办法”。
  据媒体报道:深圳市的这个“医保办法”,首次把退休后的医保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而且规定“最长累计缴费年限25年”,被公众斥为“缴费缴到老死”。以上的说法可以说不太准确,不太专业。其实,深圳的“医保办法”中是这样表述的:“2017年及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才能不再缴纳医保费而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如果从1998年 1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算起,到2017年一共是18年,“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尚可理解,但不知如何能够做到“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如果不满,其他城市是少一年、补一年,边补边算,缴满年限即可,而深圳市的制度似乎更为复杂,令人不解。
  从深圳市有关部门对医疗保险制度是“现收现付”,需“终身缴费”的解释看,“现收现付”就得有“现收现付”的做派,也就是说,当年收上来的医疗保险费,就得当年基本上花掉。深圳的具体资料一时查不到,但深圳的做法并非独此一家,全国很多地方都在“悄悄地进村”。就全国而言,2010年医疗保险收入是4309亿元,支出是3538亿元,结余是771亿元,占当年收入的17.89%,占当年支出的21.79%。五分之一的钱留着不用,这叫“现收现付”吗?曾经问过有关部门为什么要截留这么多,回答可能会使你觉得搞笑:因为退休人员不缴费——有关部门两头都占上了——现在看来,这个回答不靠谱,因为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原来是“终身缴费”的,退休人员是由“养老保险基金”缴费而已。说这些,是想提醒大家:如果真是“现收现付”的话,本来我们的医药费是可以再多报15—20%左右的。
  社会政策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如果一项政策在执行中已经被公众普遍接受,没有什么突出的矛盾的话,一般不要轻易地去改动,尤其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刚性需求。这用学术语言来表述,叫做“路径依赖”。胡总书记前些年说的“不折腾”,其中也包含着这样的意思。
  医疗保险的这一“动作”,显然是违反了这一原则的。不是说医疗保险制度没有问题,而是说在“退休人员不再个人缴费”方面本来并没有矛盾。更重要的是,老人们总算可以喘口气,不再需要每个月都记住又要往外掏钱了。现在的“改革”虽然可能实际增加的费用或年限并不多,但在心理上给老人增添的压力是难以估量的——否则不会引致“热议”。同时,医疗保险制度现在又不缺钱,还有20%的结余。这年头,结余的钱保值增值又那么困难,真是何苦来哉。单从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的立场看,这个“动作”似乎是合理的、可行的,但若要顾及引发的社会震荡,其实是得不偿失的。即使医疗保险将来会出现“亏空”,那也可以从长计议,选择影响最小的改革方案,而不是只有“多收少付”这样的“硬着陆”。
  就法律依据而言,其实这个“改革”的所谓理由也是令人生疑的。社会保险法是这样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显然,这里强调的是“国家规定年限”。很多报道都提到,现在恰恰是国家没有规定。但国家没有规定,一个部门或一个地方就可以代国家作出规定了吗?什么时候国家授权了?
  即使是人保部出台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其提法也是“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这个说法可以理解为:在国家没有规定之前,缴费年限按原来的规定执行。从哪里可以看出,人保部授权地方可以“调整”原来的规定了?人保部本身都没有得到授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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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caihuanggua 2012-5-23 10:25
版主言之有理,很奇怪为什么深圳出台这么一个政策,典型的悄悄进村,强制从百姓手中拿钱。
引用 linda莉莉 2012-5-23 10:26
沙发
引用 lantian08 2012-5-23 10:42
楼主的见解很好,近期深圳民众对这事比较关注!在意见征集阶段!
引用 小差火 2012-5-23 11:00
这种地方性政策=抢劫!
引用 yangxingchao 2012-5-23 15:19
赞同
引用 平安幸福 2012-5-23 21:30
本帖最后由 平安幸福 于 2012-5-23 21:33 编辑

北京这边早就做了类似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公布
根据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引用 平安幸福 2012-5-23 21:30
本帖最后由 平安幸福 于 2012-5-23 21:32 编辑

不知道上海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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