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例是从网上下载的劳动争议案例。就如题所示同意解约签字,还能获补偿,对这个中的案例的庭审过程、结果及解释我怎么也不懂呢。 (我还是把隐藏给删掉吧,不过跟我一样有疑问的hr同仁,还是先思考哈) 原文内容: 【案例回放】周某于2009年8月进入某电子公司任车床操作工,月薪2500元。 2010年10月25日凌晨,周某轮值夜班,同事王某用周某的笔记本电脑看电影,被主任发现。几天后,公司人事主管找到周某,说公司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并拿出一份事先印刷好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签收回执单,要她看完后签字。周某马马虎虎看了两眼就签了字。 第二天,周某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未获支持后,周某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公司出示周某当天签字确认的回执单。公司表示,"已悉阅并同意按照该证明内容执行"表明周某同意公司解除合同的事实和理由。周某表示,自己同意执行的是解除合同的事实,不等于同意解除的理由,公司也没有向她解释这句话的意思。 日前,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元。 【争议焦点】法院为何判决公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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