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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三江购物”遣散员工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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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6 11:37: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给“三江购物”遣散员工提个醒
周斌

4月7日,位于浦东张杨路的三江购物超市突然关闭,如同不久前百思买撤出一般,此前大部分员工都未接到关店的消息。

三江购物超市方面表示,愿意在三江旗下其他门店工作的员工可以另行安排,如果不愿意留下,将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少员工没有立即与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他们希望能够得到更好的处理结果。

浦东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向媒体表示,“这家店突然关门,没有做好相关事先告知手续,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上,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江购物”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遣散上海门店员工,不仅在情理上让员工难以接受,而且还侵害了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监察部门已责成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此事,做好员工补偿工作,并尽力满足员工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

提醒一:

三江购物上海店关闭不同于百思买撤离

就突然关闭上海门店、遣散员工这一点而言,三江购物与百思买似乎很相像,其实两者在法律适用上是有区别的。

百思买给出的遣散员工的理由是“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由于公司解散将会导致公司法人归于消灭,因此公司解散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由于缺乏一方主体,而归于终止。另外,百思买上海门店大部分员工都是劳务派遣工,劳动者不愿意解除劳动关系的,百思买可以将他们退回劳务公司。

三江购物则不同。尽管上海唯一一家门店关门停业了,但是公司作为用工主体仍然存在。用人单位关门停业,不同于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情形。

三江购物上海门店关门停业后变更或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可能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三江购物在上海唯一的一家门店关闭了,而且短期内不大可能重新开业,可视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三江购物超市方面表示,公司愿意安排员工到外地门店工作。虽然三江旗下拥有150家门店,但鉴于除了张杨商城外所有门店均不在上海,去其他门店对这些家在上海的员工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选择。如果员工不同意去其他店,这也可以看作是“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但需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等,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也就是说,百思买“决定提前解散”后,依法可对以上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将他们退回劳务公司,但是三江购物并不能仅以关闭上海门店为由,单方解除或终止对以上员工的劳动合同,否则就涉嫌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若构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提醒二:

经济补偿基数为解聘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三江购物超市方面表示,员工选择离职的,公司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补偿包括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经济补偿金,还有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但是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究竟按照合同上的数字,还是按照实际发放工资来确定,双方还有争议。

实际上,三江在与这些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都刚刚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线。今年1、2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约定工资数均为1120元。据这些员工反映,他们实际到手的收入根据岗位不同,多的2000出头,少的大约1400元。

其实对于经济补偿金也是有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基数×年限。《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ZF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需指出,这个工资包括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至于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当然,如果三江购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支付代通知金,但是这一个月内,公司仍需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这个月内如员工患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怀孕的,就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提醒三:

解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加付的可能不只是代通金

而如果三江购物在上海店关门当日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除了按规定支付代通知金外,还要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和休息日加班未安排调休的工资等。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需注意,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假设A员工2009年进入三江购物,但是累计工龄满10年,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假设2011年4月7日A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他在当年未休假,离职时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记酬天数为(97÷365)×10-0=2.66天,由于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他的记酬天数为2天。


根据规定,公司应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需另外支付职工相当于日工资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假设A员工月工资为2175元,日工资为100元,三江购物还要支付其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400元。

此外,《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江购物在上海店关门当天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安排休息日工作而尚未安排补休的员工,就须按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4-16 12:3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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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香儿 + 30 + 50 学习了,阿斌老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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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6 12:11:19 |只看该作者
对这些知识不懂,坐着沙发慢慢学习!
我信奉一句话:宁可千日无机会,不可一日无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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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6 12:33:42 |只看该作者
感谢周斌老师的精彩分析。
原来的斜体看得我脖子歪了,编辑修改了字体及颜色。特此向老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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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6 14:25:58 |只看该作者
辛苦阿斌老师了,又温习了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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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6 17:58:2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感谢阿斌老师的精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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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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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劳动纠纷的案例,好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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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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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了。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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