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上诉人(原审原告)A,
上诉人(原审被告)B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劳动争议一案.
A原审起诉请求判令:1.B公司支付2008年7月至2009年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1808元;2.B公司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3.B公司支付拖欠的销售提成约13000元。 原因:2007年5月份,B公司招聘刘木泉担任公司保安一职,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07年6月12日起至2008年6月11日止。双方同时约定B公司每月以货币或工资卡的形式支付刘木泉上月工资,月工资为1000元,月补贴为300元,并约定如A在国务院规定的每年10天法定节假日正常在岗上班,则享受B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基本工资的300%工资待遇即每天120元加班工资。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并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B公司每月均有向刘木泉发放工资并交纳社保。2009年8月底,B公司通知刘木泉不用上班,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刘木泉于2009年10月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A在2009年8月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604.2元。 大家觉得A的要求是否合理?B公司这样做又合不合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