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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劳动纠纷处理案例---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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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13 15:20: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qingjunzi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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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qingjunzi-(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40668)
各位:
# Z: @$ j3 a- \* [+ N4 ?      附件为我司新一期劳动纠纷处理案例,请查阅!! K. Q' v( K2 x% i  n8 b1 p

% H5 A& |/ L. K" q/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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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6-13 17:15:3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根据案例,作出如下补充说明,请将附件与本说明结合一起来看:+ f/ H6 a4 ^8 [" ~) u4 |
( y) b& @9 v; C- T! }  b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包括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文件)的特别保护,尤其是工伤和医疗报销方面。! Y/ J5 ]6 Q, A8 z" z7 n
/ Q& L5 s) L2 }* H# _* p# \; N0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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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保护。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 g, j9 Y  r( v9 I( P- W! P& I% r* c; b% m2 d
$ S% `& u8 r% v9 Z7 l( h7 Z

+ g- p( n4 M5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难题,劳动部在2005年 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确立有明确规定,“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 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8 q* B7 C1 j- m, ^9 V2 v
; X7 P$ w6 ?* C3 j+ f( b; n 1 h& F) c* U* j& Q! a, I: x3 Y0 O) ?: s& N

4 f* I/ H9 W9 S/ a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7 G. Z/ @& D5 E- F& k6 ]" K9 A! x- A0 n9 M; K9 m/ S: F; V! t; Q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产生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这个精神和《通知》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h" g1 }. c' M5 H3 c& o  S& K& f4 G* c" t
% M# w& R/ G5 K9 T/ c5 F2 @

7 i: x/ }1 E0 }2 N4 e/ ^! b' l; ^9 y" Q
《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资格”。- l! _$ {. R9 O; r

) n* y: G& \* y' q, Q5 D" L8 M4 U$ B
5 s+ t3 @7 q' J( n. I* \3 \: P: Z# q( K- f: }
结合上述法条分析,本案中,原告建筑公司 作为合法的用工主体,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袁某,因袁某不具有施工资质,也不具备合法用工的主体资格,故依照规定应认定由具备用工主体 资格的发包人即建筑公司为用工主体,故应认定建筑公司与郭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应是郭某家人的索赔对象。. r1 k0 O. ]& O% |+ D4 I1 |
+ n( j0 D$ I$ `9 Z/ F
$ Y/ ?( U' m; r6 D/ ]! X. C
6 V/ C: q6 ^! O6 ^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作为企业, 特别是建筑这样的工作环境高风险的行业,一定要注意规范用工,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严格杜绝疲劳加班的情形。同时还要按时 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等相应法定类型社会保险,从社会保障的角度给员工特别是大量的农民工创建安全生产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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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1:19:36 |只看该作者
作为企业, 特别是建筑这样的工作环境高风险的行业,一定要注意规范用工
pj.91jo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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