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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劳动纠纷处理案例---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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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13 15:20: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qingjunzi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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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qingjunzi-(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40668)
各位:$ s. H. R" K( l  B) @. J2 m% f, v
      附件为我司新一期劳动纠纷处理案例,请查阅!  ?- r; K) F'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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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6-13 17:15:3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根据案例,作出如下补充说明,请将附件与本说明结合一起来看:& ]$ m2 }7 C0 d5 p1 T. M3 o. ^% ]' {" E

. |  _; A  G: P3 L;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包括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文件)的特别保护,尤其是工伤和医疗报销方面。5 z5 Q, M5 l- _$ d- e. d5 M0 |- t

2 b: i1 A. K3 x6 H4 l 5 i# S# |/ {2 r, X; w* K
7 l7 [) n$ K/ N7 K' V3 ~
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保护。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 E) s, D0 X* g: M, {. B/ K, `
0 O4 j5 `" H, P/ } + v( J4 ?7 m- U% e. I

8 p% [: {" r( E' q! R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难题,劳动部在2005年 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确立有明确规定,“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 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F/ [6 o3 ~" g5 z2 r-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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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6 z; w2 r# e( {. e1 t%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 G( O$ L  ]$ H( d1 k$ g1 A
- Z+ }2 t% g! ?8 |9 f5 v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产生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这个精神和《通知》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 b+ n. c) T" W+ ?- f9 x7 D1 k
9 u: k, f) O% C/ Z; f6 \5 u
; i- x6 K% L( c) B
. f: l7 }. W: R6 \1 g4 p《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资格”。
" Q4 e& [2 i0 g' q+ X* E# y) C! m  u# M5 [+ p5 `9 z

% L. e+ p, O2 C
1 u5 l: b# V9 F' {* _9 [结合上述法条分析,本案中,原告建筑公司 作为合法的用工主体,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袁某,因袁某不具有施工资质,也不具备合法用工的主体资格,故依照规定应认定由具备用工主体 资格的发包人即建筑公司为用工主体,故应认定建筑公司与郭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应是郭某家人的索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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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4 K  d, U3 N. W8 L% E4 t: n, K  a! G& m2 N" h/ n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作为企业, 特别是建筑这样的工作环境高风险的行业,一定要注意规范用工,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严格杜绝疲劳加班的情形。同时还要按时 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等相应法定类型社会保险,从社会保障的角度给员工特别是大量的农民工创建安全生产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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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1:19:36 |只看该作者
作为企业, 特别是建筑这样的工作环境高风险的行业,一定要注意规范用工
pj.91jo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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