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司有一员工其上班时间是下午16点到晚上24点(8小时),下午17点到18点为吃饭时间。我司规定出入厂必须刷卡,其在15点50分刷卡进厂,在17点04分左右刷卡出厂,但没有刷卡进厂的记录,在24点05分刷卡出厂。有次部门经理去活动中心打球,发现其在打牌,当时是下午18点以后,部门经理感到不对,就查了他的考勤记录,发现都是向我上面描述的一样,部门经理又连续观察了几天,发现其有好几次都是在上班时间到活动中心打牌。所以部门经理就找其谈话,指出他的错误,他当时也承认错误,可是到第二天给奖惩单要他签字时,他就不承认了。部门经理感到很气愤,本来只打算行政处分,现在想以此为理由辞退他。目前,我手上的证据仅有其刷卡出厂的录象,部门经理口述他看到的情况,考勤刷卡记录,还有2人有类似情况,那2人都已经在奖惩单上签字确认,并写了检讨。 / z1 u7 z w8 T# {6 |+ v
依我看目前存在三点问题: % w4 I+ K1 w: O8 O- S( ^! Y( x
1.部门经理所述情况肯定属实,但没有对方确认。 % T1 G5 r1 Z1 ?% R; c. [) Z
2.从录象上仅能看出他17点后刷卡出厂的记录,没有他在18点以前刷卡进厂的记录。 # p% C1 G# X& W* [0 y3 g
3.另外其他两人可以指证他有此情况。
( E- `) `3 S3 v8 H# Y想问问各位大虾,仅凭现有证据能否辞退本人? 9 o* U6 g# t0 n2 q
(我司《员工手册》有明确规定欺骗公司,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处理)《员工手册》是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