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16-4-26
- 注册时间
- 2009-3-17
- 威望
- 1
- 金钱
- 1383
- 贡献
- 471
- 阅读权限
- 50
- 积分
- 1855
- 日志
- 0
- 记录
- 1
- 帖子
- 73
- 主题
- 7
- 精华
- 0
- 好友
- 1
签到天数: 20 天 [LV.4]偶尔看看III - 注册时间
- 2009-3-17
- 最后登录
- 2016-4-26
- 积分
- 1855
- 精华
- 0
- 主题
- 7
- 帖子
- 73
|
我们集团下面有个分公司最近碰到一起劳动纠纷:员工在晚上下班之后,继续驻留在公司打游戏,一直到很晚,后来被保安发现。考虑到他的主管位置,公司决定最终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员工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
员工方:自己是在下班时间游戏,没有影响到工作,而且公司宿舍暂时提高不了网络支持。而且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方:员工在下班时间留在公司打游戏,使用了公司的点及网络资源(不是为了工作);而且违反了公司下班后除非加班,不能留在公司的规定。而且前后累计达七次之多,并且还是身为主管。所以作为惩罚,解除劳动合同。
集团人力资源部在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做出了公司败的结果。原因:劳动仲裁基本就是三个过程:依据,证据,结果。公司的依据虽然合理而且有相关规定,但是没有定性定量区分,没有具体的规定多少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后面提供证据充分,但是因为依据不可靠,所以处理结果也不合理。因而公司败诉。
|
-
总评分: 金钱 + 18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