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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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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09:19: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问:
1、两者能否同时适用?即: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额外支付了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再要求单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是单位违法解除,代通知金与赔偿金能否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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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才好可怕,有才更可怕!我介于两者之前,很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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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10:02:02 |只看该作者
一、两者能否同时适用?即: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额外支付了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再要求单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
1、代通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则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做为代通金;
2、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3、两者不是一回事,可以同时适用:如果用人单位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了你,你就不能拿代通金,但可以得经济补偿金。
二、如是单位违法解除,代通知金与赔偿金能否同时享受?
关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法、劳动部规章以及各地方法规规章都有规定,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基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合同未履行完毕而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而解除合同代通知金,国家尚无统一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地方法规规章,一般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未提前通知义务,给予劳动者的补偿。二者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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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10:17:59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以行使解除权。
代通知金原本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这个是大家一直持有的观点。
但其实,早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北京、上海的地方法规已经出现了与《劳动合同法》相一致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承认了这种做法。“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首先作为程序性规定的变通做法而出现,在经过立法的承认后成为了一项经济补偿制度。
当然,代通金仅是用于代替未能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一种变通性补偿方式,不能用于代替经济补偿金,两者的补偿基础及补偿依据也有天壤之别。所以,我们常规上讲的“N+1”,N指的就是经济补偿金,1指的就是代通金。

对于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者在争取了赔偿金的前提下,将不再享有代通知金。
对于这一点,我的理解是这样的,代通知金仅适用于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一种变通方式,并不是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都适用于提前三十天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那么,单位既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已经不属于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应该再额外支付代通知金。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5-22 10:1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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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yo87  难怪我们永远24,看法一样嘀~  发表于 2011-5-22 13: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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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10:34:50 |只看该作者
这两个问题基本是一个问题了。两者可以同时执行的。如果企业违法解除(没有提前通知,或是劳动者没有出现过错,如同以上劳动法中所规定的条款中的叙述。)
  代通知金一般是指一个月的工资;
  赔偿金一般是指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来计算。
这是两个概念,所以可以同时要求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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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重新定位,重新规划,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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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12:16:38 |只看该作者
代通金和补偿金是两个概念,可以同时使用,两者并不妨碍的,代通金顾名思义就是代替提前一个月通知所支付的一个补偿,企业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就必须支付代通金
补偿金是是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可通常是法律法规,及按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行为,要合法行为下所要付出的代价,其目的在于是补偿性。 本帖最后由 震天使 于 2011-5-22 12: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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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12:29:0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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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诚  期待您的分享哦。  发表于 2011-5-22 1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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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13:11:05 |只看该作者
1、两者可以同适用
2、不能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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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13:31:18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一直也是我想问的,呵呵,但是前几天资询律师时说目前我们这边如果有补偿金后,就不会再支付代通知金。但是有没有相关法律条例支持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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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可以...原因思考中..
伤不起的人事部!!!张先生离开了公司人事部,有一天去酒吧,调酒师说:张先生,听说您最近不干人事啦?! 张先生听了大慌,调酒师忙改口:听说您不在人事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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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08:59:2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中,对于劳动关系欠缺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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