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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该员工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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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3:39: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普通人看来,一个人停止呼吸,就意味着生命的终结。但刘海在被抢救到35小时时就停止了呼吸,后又借助呼吸机"呼吸"了42小时,直至被抢救到77小时时宣告死亡。那么,刘海是在被抢救到35小时那一刻死亡的吗?还是在抢救到77小时那一刻死亡的?而对刘海死亡时间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一笔巨额赔偿,这一案例也再次引发人们对死亡界定的争论。
' I/ t" p, k( q1 }( u( }: ]4 L) N6 P# V* v' t' C
  A 抢救35小时停止呼吸
  i) }' k5 Y% t5 B; y. h% k

  k8 ~7 D; _0 J  2010年8月4日,深圳市福田区的邓智云和往常一样,一大早起来就忙着带孩子做家务,丈夫刘海则去上班。自六年前生下一对双胞胎后,邓智云就成了相夫教子的家庭主妇,生活虽过得简单却很温馨,但这种简单而温馨的生活却很快被打破。, Y0 D& y' i' a' f

2 e7 B6 p8 z8 w4 a3 C& d2 R( ]  当天中午,刚吃完午饭的邓智云手机响起,来电显示是丈夫的电话号码,但电话里却传来一个急促的声音:"嫂子,快,快,快来医院,海哥在抢救……"邓智云听出打电话的是丈夫工友的声音,她来不及多问就赶往医院,可邓智云怎么也没有想到,刚到医院就听到丈夫病危的消息。
5 ?# o% x" }, E2 V9 u: z
# Q, w- h5 A. C) X: ]- n. O9 F  医生告诉她,经过CT检查,发现刘海脑内左侧有大量出血,已经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而且左侧瞳孔已经散大,生命临近垂危状态。邓智云当即蒙了,丈夫早上从家里走的时候还好好的,才过了几个小时怎么就生命垂危了?% x  d+ P! e( E9 w5 R( x

3 u3 f' T) Q5 F1 D' X$ U  "感觉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不是真的,好像在梦中一样。"邓智云无法相信眼前的事实。紧接着,医生拿来手术单告诉她,抢救刘海的唯一办法就是马上手术,把刘海脑内的积血清除。丈夫被推进了手术室,她焦急地等待着,祈祷丈夫能转危为安。
% K$ H& s2 I9 h% w% b" f1 k' w/ H
) n( ~4 X5 f  {( D0 D/ i  8月6日晚,在抢救35小时后,医生遗憾地告知:"由于患者脑内血梗塞,致使自主呼吸停止。"+ E9 {. Z$ M8 a/ \- b/ I

: P5 E' r) ~& @1 J7 ^: o  B 家属被要求自付抢救费5 p8 [$ H4 O2 k3 u

/ {2 {* c$ g" N( j  "呼吸停止,就意味着死亡。"等待35小时却等来这样的噩耗,邓智云伤心至极。医生并没有放弃救治,告诉她:"呼吸停止了,但心脏还在跳动,血液还在运行。如果能再给患者供氧,就还有生还的可能。"办法就是,必须用呼吸机来代替呼吸功能。医生的话立刻让她心头一亮,再次点燃了她的希望。
2 N' C) A. T- J+ D9 l9 v" U9 b8 K' ]" Y
  就这样,借助呼吸机的力量,刘海又开始了"呼吸"。所有的人都希望刘海能够奇迹般地苏醒过来,但在再次抢救42个小时后,医生遗憾地摇头,奇迹终究没有出现。* {  s) Q4 U0 _+ V. v, K8 x3 M
6 F+ ?+ ]! y; ~
  8月7日17点50分,刘海被宣告死亡。深圳市福永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记录:刘海系"左颞顶部自发性脑内出血"死亡。至此,刘海经过77小时的抢救,未能重生。
/ H  S2 Y; x. l; A6 {$ J* g
% h9 q- n1 j- [* `7 M( ]  "我觉得整个世界都要塌下来了。"刘海的离去对邓智云和家人是一个极大的打击。邓智云一面承受着失去丈夫的伤痛,一面还要强装着笑脸回答孩子的问题,说"爸爸出差了",而每每看到孩子学写"爸爸"二字的时候,她心如刀绞。然而,令伤痛中的邓智云未曾料到的是,接下来她还将面临一个丈夫抢救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
4 ]. I. e! |; F% y, P/ k7 s/ S1 A6 {4 T9 m
  丈夫的后事刚料理完,邓智云就接到了医院催交医药费的通知。主要原因是,丈夫的死亡未被作为工伤对待,费用要求由家属自付。这是她始料未及的。
6 ^; f- C; |, n- a$ b$ O) k# F
& y* \+ P5 y9 [: ^$ J  C 未被认定为工伤0 b0 l. Q# m! H6 F& Y! E
6 O7 R3 A+ H2 b
  刘海,先进半导体材料(深圳)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在公司工作近9年。# K( q" Z' @9 E2 H) x7 u2 E# I

% b8 m( G/ @6 L8 |5 D$ j9 x* [1 }+ H  "他最后离开是在工作岗位上,我觉得这应该是工伤。工伤怎么会让家属付医疗费呢?"接受采访时,邓智云不断地重复她心中的疑惑。
* X3 P, i& N* G6 }# V1 b) S+ j3 R( I" k8 C0 d: q" T0 z1 g
  那么,刘海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病?他的死亡为什么不是工伤?记者找到了刘海生前的工友了解情况。- k8 B; Y/ p+ K" @

; c" Y, T- F+ z+ Y2 I  一位工友向记者讲述了刘海病发的过程:"中午12点多,下班后我跟他一起去公司食堂吃午饭。吃饭的时候,他说心里有点不舒服就先走了。没几分钟,我吃完饭走出饭厅的门,就看到他倚靠在楼梯边的墙上。我赶紧扶他,叫他名字,但他没有回答。"工友说,见刘海不省人事,就赶紧把他送到医院。
# j# H4 g/ l3 J
6 G! T+ z  [3 e7 R( T5 o0 a  "这样的情况发生在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在工作场合发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工伤,刘海应该是工伤。"工友们认为。1 k: P" N6 p) Z5 k

4 A  }! O7 W" i# d% T5 o/ F) B  邓智云与丈夫的工友们的看法相同,就找到丈夫生前的公司询问。公司答复说已经给所有员工购买了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至于刘海能不能享受保险待遇,是不是工伤,应由她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经社保部门调查认定后才能确定。
0 I5 P! A  i- m5 g/ i6 E& l. K6 U- k) k; e4 ~
  随后,邓智云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丈夫工伤的申请。8月20日,邓智云拿到了结论书:"认定刘海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H5 {7 t$ J0 p+ u4 E

; n+ P5 c, x% @" s  "这是我没想到的。"这份非工伤"认定书"意味着邓智云要自付丈夫抢救的医药费,还意味着她将得不到一笔大约20多万元的保险赔偿金。邓智云不明白,为什么刘海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病发死亡不算工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又是什么?
- Q8 c! k- m- Q: F: f! w7 I# }
  o! \; a- I) }3 {9 V( [3 i( W" g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前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访。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刘海因为不符合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条件,套不上工伤认定条款,所以无法获得工伤赔偿。"也就是说,条例所规定的48小时这个界限是不能超越的,刘海是被抢救到77小时时死亡的,所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Q% g% V9 |0 B

+ Y, S! T  H  r5 w  对此,邓智云和丈夫的工友们感到十分不解:48小时的规定有什么科学依据?刘海的确是在工厂病发导致死亡,为什么还要有一个时间界限呢?难道依靠呼吸机延续生命,要成为被认定工伤的门槛和障碍?即便有48小时的规定,在抢救到35小时时就停止呼吸也不能认定为死亡吗?如果不用呼吸机抢救,岂不就成了工伤?他们期待得到能令他们满意的回答。5 s' e& H1 g4 }) n/ M9 @
D 48小时规定,将死者挡在工伤之外
* I5 q! Q- B  p! L/ Y
- C3 }* D" f/ G' ?( d: ]/ V
  为了维护丈夫享有的工伤保障权利,邓智云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刘海非工伤的认定结论。
/ b) c2 n3 O4 \9 @' E
4 H$ D, f. x) S# R9 k3 }2 x/ P  2011年1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刘海从入院到死亡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由,一审判决邓智云败诉。. y/ b" a' k6 @2 R9 n
0 `, C3 `; h3 p! M5 U3 ]+ h
  依靠呼吸机延续生命,却失去了工伤保险条例所给予的保障,邓智云的遭遇引起了人们对刘海死亡界定的关注:究竟刘海在被抢救到35小时自主呼吸停止算死亡,还是依靠呼吸机抢救到77小时才算死亡?工伤保险条例如此认定死亡,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劳动网首席顾问左祥琦。% F2 \/ T( c; L" W) k6 W

) ?$ G9 T6 V" _) f  "死亡的认定时间应该是以脉搏、呼吸、心脏都停止并且瞳孔放大为准,刘海在被抢救到35小时时,心脏还在跳动,脉搏停止也好呼吸停止也好,如果经过抢救活过来,这些就都有了,死亡当然是在抢救到77小时时那一刻。"左祥琦这样认为。% \+ F4 `7 h: F% e, ^

& u* {- l# V, ]+ Q8 q7 U# E3 g  对于判决,一些法律从业人士也表达了不同看法。有人说,工伤的本意是对工人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按这种规定,48小时内人死了算工伤,48小时后死了反而不算,这样的规定太荒唐。况且,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存在差异,48小时不应该作为一般因工死亡的标准。还有人认为,对于48小时的限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视个案具体分析,或者对有关条款作出"例外规定"。
7 ^% F: \; f( ]3 n: z! g3 m
  F5 ~( F- {1 {3 K5 v, Z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对死亡的认定为什么要限定为"48小时",左祥琦解释说,这是经过走访医院或者分析统计数字得出来的结论。"比如有些人经抢救活了,事后又因其他原因病故,如果没有这一时间界定或其他附加条件,这种情况也要被认定为工伤,结果会无限制地扩大工伤保险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就有可能被挤占。"
& ^: v# o7 X4 N* l5 d% C$ V$ _
' D* ?6 ]  b5 Q( |2 A  E 死亡前超负荷加班三个月未被考虑
, O- M2 ]( Q! ^2 n) m3 z5 {, ^
# x- P) T' t3 t
  邓智云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递交了新的证据。邓的代理律师袁志华认为:"规定48小时死亡时间,这个死亡与工作的关联度有多大?这是应当考虑的第一个原因。另外,对于加班加点的情节,在认定过程中并没有被考虑进去。因此这样作出的认定结论不够合理。"
& G! O/ Q( ~1 i% o: E
1 P' I! R5 S$ u3 A. y  邓智云向法院提交的新的证据是丈夫死亡前三个月的加班工资条,工资条显示刘海前三个月的加班时间分别为:93小时、82.5小时、128小时。袁志华认为,法律法规是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更应该人性化执法。就刘海的情况看,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指的是正常情况下工作,但刘海连续三个月超负荷加班加点,致死原因与工作时间存在关系,不应受48小时之规定限制。7 s$ O: O5 d$ Y) r: v
. V" C2 @  N2 S8 U
  那么,刘海病发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此前三个月的超负荷工作与他突然病发是不是有直接关系?刘海的主治医生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患者倾向于脑血管畸形,这是先天的,工作强度、疲劳、情绪激动等,由某些因素造成颅压升高或血压过高,可以造成出血。所以,病发是多因素的,无法确定是哪一种。"
8 A9 u) G& w! ]8 |- d5 R. d0 c6 r, M* l
  3月24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也就是说,"法规对工伤已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宽泛解释,但是刘海案首先应区分工伤和医疗,医疗是自身疾病,应该自己承担后果,工伤是他人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伤害甚至死亡,如果法律规定是有弹性的,我们可以有所裁量,但法律规定很明确,我们应该依法行政。"
+ ^* g8 B1 U, N. x) w+ T7 u2 ]' R; ]! g$ _
  目前,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 D$ A$ H$ {% D' m2 |3 Z各位同仁们:' V: a. ^# t%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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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3:48:41 |只看该作者
工伤不是很熟,期待大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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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6-22 14:04:36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这个应该属于工伤范围,毕竟当事人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病状最后死亡的,至于48小时的时间限定也没有明确依据,试想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48小时这个时间段肯定要改变。最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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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ico  48小时的规定是有明文规定的,可以去查工伤相关的法规  发表于 2011-6-22 1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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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超人

地板
发表于 2011-6-22 14:18:05 |只看该作者
工伤认定,一般都离不开工伤三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在这三要素存在的前提下,发生的“伤”才被定义为工伤。如果用过分和明确的法律推定将“病”也纳入工伤保障范围,由此势必会引起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概念混淆。劳动法向劳动者倾斜也应当是有限度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其本意是这些不属于工伤,法律已经做了扩大解释,所以在使用该规定上,我觉得不宜再做扩大解释,这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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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4:37:34 |只看该作者
停止呼吸并不是死亡的判定标准!!所以不认定为工伤!!!
不争,不染,不逆,不持,不缚 快乐就在智者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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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5:16:38 |只看该作者
算工伤9 Q4 |1 h4 D! Z( i" h
“刘海在被抢救到35小时时就停止了呼吸,后又借助呼吸机"呼吸"了42小时”无自主呼吸属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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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ico  死亡时间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停止呼吸时间不判定为死亡时间。  发表于 2011-6-22 16:34  回复
~要输就输给追求,要嫁就嫁给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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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5:26:26 |只看该作者
不属于工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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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应该算是工伤,48小时的限制,是为了规避经抢救经抢救活了,事后又因其他原因病故这种情况的发生,可是现在的情况并非是其他原因病故,那就不应该收到48小时的限制。现在人已经死了,家属本来就很不容易了,如果再因为这48小时的限制而去承担巨额的医药费,于情于理都不合适。

点评

jerico  工伤的判定依法而定,虽然这个规定确实在道理上有瑕疵,但在目前情况下肯定不算工伤。  发表于 2011-6-22 1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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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肯定不算的,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是有明确规定的,这种情况他不是第一列,没有任何异议的。只能请公司从道义上给与援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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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7:22:17 |只看该作者
不算工伤!
3 s, E: v1 i% y. ]# }6 f" o+ `, H1 `8 L) @, P
非工作原因死亡“视同工伤”必须满足3个要件:6 i) U1 w+ D( ^5 ]) v8 Q" `/ {
6 `& J. v7 S/ Y/ g: P
1、工作时间。刘海是在12点多吃饭时间发病的,吃饭时间显然不是“工作时间”。
% j& B; q+ k  z2 B. j' o9 ~
* o' p5 W8 j$ T# x: P: u+ ?2、工作岗位。刘海是在公司食堂发病的,显然不是他的“工作岗位”。1 D) W9 T# ]) |0 b* I
$ c# p8 l' `: P' W
3、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对死亡时间的认定,劳动部门一般只认医院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医院认定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了,因此也不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条件。# W* A1 w' N* H6 p' Z3 f# \, S$ Z: @

, C' E4 M# i8 z2 U! \综上,刘海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3个要件。因此,不应该认定工伤!换句话说,即使认定是在35小时死亡的,由于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要件,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G( N+ A. Y/ Z. o0 e

$ Y( _7 C# ]8 f+ f3 v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U% P$ G$ l* \5 f' c# O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n# Y+ W5 Q6 ?$ o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Q+ D; R, g, j  X& p1 L" g  M% j
本帖最后由 一叶碧云 于 2011-6-22 17:23 编辑
  @- Q4 B+ q8 ], \( e% V7 w4 _5 ?* \
4 P1 K$ J/ P- S8 b
信任、责任、重任、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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