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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员工2009年6月1日入职,于2011年3月离职。离职时其公司应该给予的经济补偿金时间按照几个月来计算??
9 Z8 Z6 d! p" p" G8 Z2 c$ `7 o 这里有两种计算方法,我不知道孰是孰非。其计算方法是:0 r; j7 g7 P% P9 c' T' c
第一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为标准,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从入职到离职共计22个月,所以按照两年的劳动时间,经济补偿金按照2个月的时间来支付。
8 X7 C4 Y: U% \1 H! u1 r/ Z 第二种:有人认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按年限划分的,即便是工作月份一样多,但不同的时间段计算出来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法》中“连续工作的年限”的理解应该是按自然年度来计算,然后不满一年的分别计算。
3 E; c/ U: d( j8 h# K2009年工作时间为7个月,按超过半年不满一年计算,应补偿1个月的工资;
. x$ j/ R$ o# c& n) P. F0 c. P2010年为整年,应补偿1个月的工资;6 Z7 S6 k2 V& X+ C" ~* p( \* p
2011年工作时间为3个月,不满半年,应补偿半月的工资。
2 p. M# ?- J% ^$ r# u这样计算的结果是:补偿2个半月的工资。
( v4 o8 B2 f' t& [% C' @+ b, T9 S4 p& \. {# D" b
不同方法不同观点,不同结果!纠结了!' I% H: T9 k0 Y1 I0 }* F0 P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8-2 18:03 编辑 6 v& P) p5 c/ I4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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