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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我想知道准确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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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0:05: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C* I( X7 f" ?% L9 u& `' i
     【下午案例讨论某公司通过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张某前往应聘,并提交从事多家企业销售主管的简历。企业对张某工作经历相当满意,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张某为销售主管,试用期三个月。二个月后,企业发现张某的销售业绩差,对张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企业对张某提供的以往经历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张某所说的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于是,企业当即做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张某认为企业及时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有法律效力。如果公司开除自己,公司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双方于是发生争议。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欺骗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5 K5 i% Z8 W# h)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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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3-20 11:16:06 |只看该作者
问题:! w2 _, e5 [$ d

2 |$ j: G1 e3 [  O5 S8 `  1、王某虚构工作经历,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3 ]% K' C5 m; |  b$ X/ k

  H2 Z# Z2 V1 N0 Q* @; p' `7 T; C  2、公司与王某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补偿吗?(请说明理由)8 t( i4 |; J* J( a1 {& s7 ~( t3 T# X

: @& X' a3 W% v" ]: j6 w  3、HR在日常工作中如何避免“虚构工作经历”情况发生?
7 o! Y/ f& b) D& }5 M/ G9 I
2 W" O# l1 z$ f4 t2 |! k6 r% O) o  专家点评. S  b" R. r* w4 k$ U( M

: M! a0 f: E' Q. n9 y  点评答案由 法规频道 律师同盟成员" w  u7 V! K' \* I& Q

% @7 |* T) y; g  安安的爸爸(中人网论坛专家,某市劳动法律师)提供" G) \) `! b& Z  ]6 s2 l3 I! Y
0 Y  P9 P( }, D# n
  1、王某虚构工作经历,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8 w" d/ K% T4 `7 k
8 q) z/ d2 k9 M  王某为了达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向公司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而书面说明的经历纯属虚构,王某的书面说明骗取了公司的信任,致使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王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0 P2 C6 }$ E3 i  e/ e" O

( D" V9 F; d! t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所以,王某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因王某的欺诈行为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无效劳动合同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王某和公司来确认。
3 z# V! O- J4 C4 S9 ^) W+ d1 S& V6 {
  2、公司与王某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补偿吗?
3 e$ S9 y7 h' V' D% v' ]! a* y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件中,因王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 j( k5 r* S! i0 R* E
3 d' E; Z4 E4 ], B
  3、HR在日常工作中如何避免“虚构工作经历”情况发生?
( l0 J! r* M& H& k; y% j3 @3 ?: d& |4 i1 T, w5 y* g
  A、设置好《入职登记表》作为证据,表格中列明员工的以往工作经历,要求员工如实填写,不得欺骗。公司应将《入职登记表》以及员工的简历作等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妥善管理和保存,一旦发现员工有欺诈行为,就可以作为证据予以处理,即使员工不服气,这些就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
% d: N/ s- v% ^0 a! [6 P" c# i, _& H, F
  B、要求员工对他的以往工作经历提供证明人以及联系方式,通过对这些人的调查询问,以查明信息是否真实。& P+ q, p# l, Z0 q$ v

5 f# G3 r  l# }+ a  C、可以向之前的工作单位调查,了解员工工作表现的真实情况。
- ]1 Y3 `% ^7 D& i+ \" p) O; B( g7 u3 c$ o
  D、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的审查,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调查机构进行调查。
8 w+ B' V: |+ e
2 ]; ~5 l; M, E* h( p% C6 [& v! m  E、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提供从业经历须真实,员工充分了解该信息的真实性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有弄虚作假或隐瞒的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意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劳动合同做无效认定处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员工有对此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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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1:39:35 |只看该作者
安爸给力!不过这个问题很简单,不清楚说明对劳合同法的内容不熟,好好补补课!
敬告各位朋友,要每天多来我空间攥攥,从即日起,我每天都会埋红包,说不定就被你给攥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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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2:09:34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意见,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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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ed 中人网电话实名  HR9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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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3:28:58 |只看该作者
一楼的回答很强大
企业最应该防止的是人才的“逆淘汰”,优秀人才不断流失,平庸之辈赶也赶不走。所以主动离职的虽然有点“不忠”,但是很可能都是超出该岗位能力要求的优秀人才;长期呆下来的虽然“忠诚”,但是很可能是安于现状碌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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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4:28:05 |只看该作者
一楼很强大!!
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千里马常有,伯乐亦常在.专注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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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5:49:40 |只看该作者
一楼很强大!!后面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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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6:54:5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J# {% y* @, [: H"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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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9:15: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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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9:58:16 |只看该作者
一楼很强大,不服不行。欺骗用人单位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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