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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员工同时在几家公司任职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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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1:17: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4-9-25 16:58 编辑 # D9 R/ S$ R( ?. N7 E' j3 g

( |2 D& w; r* U8 K如果员工同时在其他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 H; U8 N* Z0 ~9 u4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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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25 13:12:38 |只看该作者
向员工书面提出公司不同意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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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3:25:35 |只看该作者
你们在其入职的时候为什么没有排查风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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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3:34:09 |只看该作者
哇。。。。又涨姿势了,这是不是又该在严重违纪里添上一条:在入职后或入职前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严重违纪$ D1 x1 u. a$ Y4 s

4 N7 _9 V  w) o# J! m" P* ?4 S0 e; u1 I这段话应该还可以再斟酌一下,大致意思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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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3:50:00 |只看该作者
诚实007 发表于 2014-9-25 13:34 4 J: g# P! g$ c' s0 j
哇。。。。又涨姿势了,这是不是又该在严重违纪里添上一条:在入职后或入职前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
' o( p7 S2 F# e# A) I: |
这个东西不用写吧,这是常识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就有这一项啊,这是员工的过错,书面通知员工,限期整改,不整改就解除就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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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4:06:46 |只看该作者
panko 发表于 2014-9-25 13:50 5 o7 L" ~  w% }  h( N+ u8 K3 G
这个东西不用写吧,这是常识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就有这一项啊,这是员工的过错,书面通知员工,限期 ...

3 }( i( c/ {: d那时你遇到老实的,刁钻的呢?没有这句话,你还得费心费力的面对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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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7:00:25 |只看该作者
请楼主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如果你们确认这个事情,并向员工提出这个问题,员工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T) t" H) n7 ?$ Y: @6 X3 x1 T* r
: [- h3 y! U" v, G9 Q# y# R/ K: X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 K% p" [, l% v/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T2 M" }8 o4 i. a1 w% K: B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1 _8 \. \/ Z4 S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k! k/ h7 E# L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 p& `/ s/ r0 R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J0 E1 H6 ~,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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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6 08:54:5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4-9-26 09:02 编辑
0 I" r; ^' E( h6 f! i2 v
诚实007 发表于 2014-9-25 14:06
, T3 r" t6 O, U1 E那时你遇到老实的,刁钻的呢?没有这句话,你还得费心费力的面对这件事 ...
. ^" k0 R5 P$ o2 H, j& @( K' W
请楼主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如果你们确认这个事情,并向员工提出这个问题,员工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 B" {9 j* ?- _/ h3 L2 V. s# C% V. x: I/ I8 o+ ^1 C; y0 l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 D1 R3 d  L( T4 L3 |  r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 Z" O- Y/ B( r4 y) }#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u( [6 G8 f. d! P5 Y* T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 i; w" U- e4 M/ t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 Q% x, g0 b- Z+ A( D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 i) q5 h( ]0 M% U5 K8 e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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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cchenyue 发表于 2014-9-25 17:00 ) U7 W7 t) ]0 c, N  ^( e
请楼主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如果你们确认这个事情,并向员工提出这个问题,员工拒不改正 ...

1 }% O1 d0 c( N, z& Z  _8 i) ]同意这个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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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007 发表于 2014-9-25 14:06
7 t/ D+ U7 C5 a' S" A那时你遇到老实的,刁钻的呢?没有这句话,你还得费心费力的面对这件事 ...

& P& {" f' P! E" d难道入职前你还要给他普及一下我国的刑法么,我们作为HR尽到告知义务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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