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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员工同时在几家公司任职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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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1:17: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4-9-25 16:58 编辑 * [: \9 P6 U. k+ ^: A' Z8 c
' ?5 A+ n  R, J& _& Y
如果员工同时在其他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 l7 V2 \2 ]0 Q8 @9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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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3:12:38 |只看该作者
向员工书面提出公司不同意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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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3:25:35 |只看该作者
你们在其入职的时候为什么没有排查风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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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3:34:09 |只看该作者
哇。。。。又涨姿势了,这是不是又该在严重违纪里添上一条:在入职后或入职前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严重违纪: R- c& W9 H* D! g% D5 G1 N; a% U
0 ]2 q5 g) j* e$ `% r' e
这段话应该还可以再斟酌一下,大致意思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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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3:50:00 |只看该作者
诚实007 发表于 2014-9-25 13:34 ; g. }8 S- e1 V( w: z( X" Y: k1 S
哇。。。。又涨姿势了,这是不是又该在严重违纪里添上一条:在入职后或入职前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
$ d, b% J, {) n
这个东西不用写吧,这是常识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就有这一项啊,这是员工的过错,书面通知员工,限期整改,不整改就解除就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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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4:06:46 |只看该作者
panko 发表于 2014-9-25 13:50
1 s5 j0 @5 |5 l5 A这个东西不用写吧,这是常识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就有这一项啊,这是员工的过错,书面通知员工,限期 ...

7 y. O$ X: F) W那时你遇到老实的,刁钻的呢?没有这句话,你还得费心费力的面对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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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7:00:25 |只看该作者
请楼主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如果你们确认这个事情,并向员工提出这个问题,员工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f& a9 F8 x: g7 g
: N5 G8 D+ Z6 `  {8 c* O% ]  R% O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z, U* c8 t: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h) D- f5 j! F+ S4 P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g7 f* ~; U1 ~7 ^/ t$ m9 p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E0 O& z2 E: D$ n! N: p8 P# V0 Z1 Z" P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 c; T' F3 ^+ }% v9 V* F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 c5 h% o- Q3 D/ a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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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4-9-26 09:02 编辑 2 H: `% g6 E; A, j9 m" u/ C6 c1 L
诚实007 发表于 2014-9-25 14:06
, h( O: H4 x* G! R& V那时你遇到老实的,刁钻的呢?没有这句话,你还得费心费力的面对这件事 ...
4 c: s; Q* V/ P5 h, o* [
请楼主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如果你们确认这个事情,并向员工提出这个问题,员工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V% @+ o/ h: V* H
2 g! R1 N8 W/ v: }' B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 M; ^2 s: f0 T5 i  N; n1 h3 y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0 T/ D. d- o8 Z8 v* \: f/ H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T8 X! c8 b: a7 b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2 w3 M. F  J3 I: c$ m(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T! S  n$ }' j8 \- B9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b: m2 e* M* R$ M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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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6 08:55:25 |只看该作者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4-9-25 17:00 2 L$ [" A2 B5 B: [+ v
请楼主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如果你们确认这个事情,并向员工提出这个问题,员工拒不改正 ...
6 I$ W# J$ @0 x8 y8 b1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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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007 发表于 2014-9-25 14:06
; ^( e) G! c. c1 D; O  @- [那时你遇到老实的,刁钻的呢?没有这句话,你还得费心费力的面对这件事 ...
+ {4 u& H+ {& w! \/ S: M, V8 i7 g
难道入职前你还要给他普及一下我国的刑法么,我们作为HR尽到告知义务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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