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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复核者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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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00:20: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4-11-27 10:39 编辑
0 w5 T0 a, g: Q, g( W
; O" j& R. f; h       今天接到一位朋友小方诉苦的电话,朋友小方是个中型工厂的人事主管。公司的人事经理考虑在年底要对她裁员,所以从几个月前开始不再让她做多事,5个月前招了一个比她高一级的高级主任刘某来复核她的工作。这个月她下属的薪酬文员请产假,人事经理就让入职5个多月的高级主任刘某接手工作,原本她是无权复核其上司的工作,但本着好意帮忙的心理,这个月的工资都有帮忙复核。昨天下午刚好有批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需计算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在复核时发现多次错误的地方,小方告知刘某修改。当时小方手上也正在忙别的事情,在刘某做的最后一份工资文件上,小方就只复核了扣银行手续费之前的明细和总额,而遗忘去看扣完手续费后的实发额(此前一直设有正确的公式)就签名并提交人事经理及老板签批。巧合的事情发生了,刘某不知做了什么动作令得实发额错乱(有人多给、有人少给),财务己按此错乱的金额发放工资。1 g7 `/ o& v7 ?# c) k3 x
  B8 [! h; D7 n/ b
       现在人事经理想以员工手册中“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为由要“无偿解雇”小方,反而刘某沒事留下(刘某表示不是她一个人的错,将错误推给复核的小方)。因本人尚未遇过类似事件,怕给错误的建议,想向各位有这方面经验同行帮忙支招:" g* j" H* i/ y

- Z; \( i/ D4 c8 m  ?2 q9 G       1.公司以这样的理由无偿解雇小方是否合法?
* ]. p) u6 c- i3 D! h4 v5 E       2.小方应该怎么做才能更好保障自己?
0 R6 Q6 |9 ?4 P' d" W  M0 a, N1 ~) Y/ }

$ k3 Z' z# b0 q6 V3 `
! {- x6 P9 N' Y- G5 y$ R/ R2 a. B4 ?5 ]/ U3 R

回帖推荐

鱼向反方向游 查看楼层

1.公司可以以这样的理由无偿解雇下方,只是最终的结果待定,有错误的结果事实。小方可以进行举证和申诉,对于对刘某的处理只能作为仲裁考虑的因素之一,不会重点做参考。 2.小方没有必要再争取留在公司(个人感觉公司对其的去意已决),与其恋恋不舍,不如考虑获取正常的个人权益,然后也骑驴找马。 如果按照正常的工作来说,现在考虑的是需要将错发的工资进行合理的解决,只要做出及时准确的说明,员工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异议,因 ...

ceylon 查看楼层

1、人事经理想以员工手册中“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为由要“无偿解雇”小方,依据的应该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但是如果企业无法证明造成的损失属于重大损害,这一条无法成立,员工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并不能构成“无偿解雇”的条件。 此类情况,正如有的朋友所说,是可以纠正的,损失是可以避免的。 2、小方不应接受“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为由的“无偿解雇”,正常工作即可。 ...

shaobao0512 查看楼层

这个话题楼上综合讲起来很全面了。 “严重违纪”如果要使用这一条,那么必须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列明了,否则不能引用。其二,即使有公司规章制度,是否按照法定要求具备了合法有效企业规章制度的条件(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这两条必须由企业举证。 另外,造成损失有一个额度,这个额度具体是多少?有没有挽回?这是需要申述的。 最后一点,岗位职责里面有明确,发工资的事情,小方只是一个环节,不足以造成那么大的损失。 以上汇总 ...

管水 查看楼层

个人觉得这种程度不能算是严重损失吧。造成多少损失,并且有多少损失是无法挽回的?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不怎么合适。但公司因此根据制度对小芳进行处罚,是可以的。 小芳尽量少出错,正常工作。对于不合理的工作,适当拒绝。

炎羽凰 查看楼层

这件事,首先是要解决已发生的失误,减少损失,同意上面一些伙伴的说法,一般来说这些金额都是可以追溯回来的,员工也会理解,发个告示也直接跟相关人员说清楚就没太大问题。 剩下的就是说小芳的问题了,肯定的说小芳是有责任的,但这件事肯定不是小芳一个人的责任。老板追溯的是人资部的事情,那么首要被骂的就应该是人资经理的问题,毕竟人资经理也有签字确认,另外,做报表的是新来的哪位成员,那么他是直接的错误来源,这个也 ...

foxmail 查看楼层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从本案表面上看,小方确实存在过失(没有严格审核最终数据、轻信软件的功能),也造成了损失;但能否直接按照上述法律依据对其进行解雇尚需讨论。因为《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劳动法规对“严重失职”和“重大损失”都没有做出明确 的规定,在实务中,基于不同的审判者的阅历和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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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rui2010 + 8 + 15 这个我要学习~
spcchenyue + 5 + 18 鼓励发起实际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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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自己长得不漂亮,但绝对不能让自己的人生不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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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1-27 10:58:50 |只看该作者
本来她们就是要找个借口开了她,在我看来这个借口应该是合法的5 h( E0 N  r% B& i& \

- x: I. J# y9 P" X. H( z" e! e5 W: E. [+ v作为小方是否也应该先想想为什么领导把她纳入了裁员范围,想想自己工作是否胜任,就这件复核事情上,既然自己经手了,就不要推诿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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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1-27 11:10:27 |只看该作者
小方固然有自己的问题,存在不胜任的因素,工作失误,做为经手人,她有责任,但是做为上级主管同样有连带责任,处分不能单独由一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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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1:15:14 |只看该作者
同意沙发的观点,既然签字就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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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图达人勋章 优秀版主 元旦勋章 圣诞勋章 最佳话题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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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1:32:49 |只看该作者
1.公司可以以这样的理由无偿解雇下方,只是最终的结果待定,有错误的结果事实。小方可以进行举证和申诉,对于对刘某的处理只能作为仲裁考虑的因素之一,不会重点做参考。7 s( w* N' Z# u; G2 R5 a
2.小方没有必要再争取留在公司(个人感觉公司对其的去意已决),与其恋恋不舍,不如考虑获取正常的个人权益,然后也骑驴找马。$ j) q' h" |/ Z9 e* q: m
$ c( g4 C4 N# d( E. \$ p) U
如果按照正常的工作来说,现在考虑的是需要将错发的工资进行合理的解决,只要做出及时准确的说明,员工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异议,因为对于多拿的员工来说,属于非正常获益,如果侵占,可以定性为非法所得。个人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挽回公司损失是第一位的。而不是争论谁应该对这个事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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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3:14:29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造成的损失究竟有多少?如果金额较高,建议与公司协商,辞职离开为好。毕竟是自己审核不严造成,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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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3:22:2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ceylon 于 2014-11-27 13:30 编辑 7 r& j# i# e5 R0 O
" ]/ X, e4 _$ s8 a5 s; A
1、人事经理想以员工手册中“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为由要“无偿解雇”小方,依据的应该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但是如果企业无法证明造成的损失属于重大损害,这一条无法成立,员工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并不能构成“无偿解雇”的条件。
: W/ v  ]$ f/ J6 z) r    此类情况,正如有的朋友所说,是可以纠正的,损失是可以避免的。
5 a& T, A- ~$ D+ [4 t  A; c2、小方不应接受“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为由的“无偿解雇”,正常工作即可。- A, c* J- x6 K$ P1 A

点评

我是你的HR  做错了可以改回来,不是不可挽回的损失。再说,也不是实际损失。下月修订下,公告出来即可。严格来说,我觉得公司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无偿解雇难以实现。我同意这位同行。  发表于 2014-11-27 13: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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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3:42:42 |只看该作者
1.谁签字,谁就要负主要责任,不合理的可以申诉;
7 K/ q! u  m4 d2.事情既然已经发生,就要先想办法将损失降到最小;# W1 B2 L8 q; b8 r
3.在已知道将被裁员的情况下,首先看看是否是自身能力的问题,找到裁员原因同时就要开始寻找下家了;. g. f* W& t1 X) q+ E  o( Q- C  O  F
4.辞职前把自己的工作交接处理好,干干净净离开,不要剩下各种问题没交接,既然要走也要走的干净利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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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4:09:26 |只看该作者
这个话题楼上综合讲起来很全面了。
; x# V% |7 [* k, I“严重违纪”如果要使用这一条,那么必须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列明了,否则不能引用。其二,即使有公司规章制度,是否按照法定要求具备了合法有效企业规章制度的条件(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小方知道吗?公示过吗?职代会过了吗?>)。这两条必须由企业举证。# _( ^# O/ e' _
另外,造成损失有一个额度,这个额度具体是多少?有没有挽回?这是需要申述的。# z; m& C7 v( K  {4 J; Z
最后一点,岗位职责里面有明确,发工资的事情,小方只是一个环节,不足以造成那么大的损失。
7 y$ V( \, y0 e: {以上汇总,无偿解雇,小方坚决仲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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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rui2010 + 15 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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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4:21:44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这种程度不能算是严重损失吧。造成多少损失,并且有多少损失是无法挽回的?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不怎么合适。但公司因此根据制度对小芳进行处罚,是可以的。
0 k1 s9 E+ F$ R7 h小芳尽量少出错,正常工作。对于不合理的工作,适当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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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cchenyue + 8 感谢管水兄的热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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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没有来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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