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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茅齋,野花開,陋巷箪瓢亦乐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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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很好,其实有很多点可以讨论的。+ o1 n, A t; j: i% g6 P% @" [
1、比较法是绩效考核方法的一种,其中有分直接排列法、间隔排列法、配对比较法、人物比较法、强制分步法等几种。这是最为原始的一种绩效考核方法,目前也基本上处于一种被淘汰的边缘。除了一些单一化、简单化作业方式下的小组织。有点事操作比较简单,但是不容易显示出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差距。1 N, a9 E6 P+ ~
2、部门的绩效考核成绩直接转嫁到员工的绩效考核成绩上也是不太合理的一个方面。试想,一位员工本月的绩效一般,但是部门成绩很好得了90分,员工可能会得到85分;而下个月,员工本人绩效很好,但是部门成绩很差只有60分,员工可能仅得70分。这样,会造成员工的一种纳闷,到底是70分好,还是90分好?同时也会造成一种大锅饭的情形,就是组织的绩效成绩好,大家跟着一起沾光,组织成绩差,我再好也好不到哪里去。
7 i8 B5 {& D% P" J% L# W4 q3、各类员工放在一起强制分布,也是一个不合理的现象;技术类员工、生产类员工、管理类员工的工作很多方面没有可比性。所以还是那一句,比较法是一种适用于单一化、简单化的组织所适用的,不适用于相对比较复杂、种类非单一化的组织使用。
, _5 H+ F4 y _针对以上这几个问题,个人建议如下:# w9 ^- }5 h. m: c% N7 M- _9 H
1、取消“员工的月度考核成绩由部门主管根据部门得分进行平衡”的制度,员工的绩效考核成绩就是员工的绩效考核成绩,不应该与部门的绩效成绩挂钩,至于最后绩效工资的发放上面,另议;
9 g1 i( Q- T! w. Q/ M) v2、技术类、管理类员工予以区分,设定相应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最后考核得分就是其绩效考核分。当然,这其中设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指标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工程;+ Y2 o' b" K Y p/ \* W
3、强制分步法可以实施,但是与末尾淘汰区别开来。企业要淘汰的是绩效差的,而不一定是绩效排最末的。如果一个组织内的员工都能够完成了相应的绩效考核指标了,哪怕是排最后一名,也不属于绩效差的。因为,这里面是一个绝对与相对的概念在。0 \$ L/ j' s" H2 Q4 b: p; l& r
4、作为HR部门,还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就是辅助好各部门做好绩效管理,而不只是等着各部门自行进行绩效考核后汇总一个成绩就可以了。3 f) Z6 p9 j) r% E! |) x
说的可能不是很有条理,敬请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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