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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职工请长病假,单位可否延长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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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08:14:0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小李被某公司聘为日语翻译,在与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半个月后,小李因患胃溃疡造成胃出血,住院治疗了2个多月。出院时,小李的试用期即将届满,公司作出决定:将小李的试用期限延长2个月。小李不同意公司的决定,她认为,公司既然在3个月内未证明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证明她能胜任工作,没有道理再延长她的试用期。她把自己的观点向公司作了反映,但公司领导却置之不理,执意要延长她的试用期。
2 f3 q+ v8 {  x. I" v6 U    讨论:1单位延长试用期的作法是否合法?
( E5 X+ A% A4 |  E          2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试用期?或者说什么情况下延长试用期更合法合理?; `. K' W: |3 d+ M3 h
          3像小李这种情况,假如你是公司的HR,你会如何做?
2 @6 N9 l# F(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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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人独儛 + 2 + 18 竹子好勤快啊!奖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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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12:00:4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楼 我爱书 的帖子
# ]+ `7 u6 y4 P8 x' \1 l/ U0 ^- i+ j/ V
+ f" r5 L  _/ f( N! b) @
    我也是,3你啊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表现优秀,3个月可申请转正。
; n7 }, o: r2 Y: k2 q# D; A- x    我不会让他在试用期内病休6个月零3天,病休3个月,就让他医疗期满解除走人了~~- x" u2 O& @) g8 [5 u$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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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09:01:10 |只看该作者
试用期一个单位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的,就算这个劳动者离职后再进,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而在病假期时,根据相关规定试用期暂停计算,病假结束后继续开始计算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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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书  根据什么规定呢?  发表于 2010-9-16 1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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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3:17:17 |只看该作者
如果签订了三年合同,实习期可约定六个月,而员工在新单位的医疗期最长也不会超过六个月,仍在实习期内,如果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可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x5 b7 P0 K5 D7 K
同意“我爱书”的观点,实习期最好约定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长期限,以免后面不必要的麻烦9 s9 V. q) D% K9 B+ L, ]6 J9 s4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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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6:51:31 |只看该作者
按照他这种情况,医疗期不会超过3个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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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1:34:37 |只看该作者
小李认为“单位没有证明她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单位可以证明他在试用期无足够的工作表现记录,这不算是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吗?
( s  h1 R4 t9 ~& p) @那么企业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是否要继续合作,如果真有那个意愿,再双方协商" V2 y8 M; `0 p. \0 P
但是既然害怕试用期的员工,多半能力有问题;如果他不是害怕试用期,只是想提前转正,但是他也知道自己根本没上班,这员工是不是有点不讲理?那他职业素养,企业也该好好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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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0:50:3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楼 伊人独儛 的帖子
" S: ?! f% ^( R% ?  j. w( e$ N+ e2 N- ~+ b) T5 E

( M9 b, d6 a& n( V9 U7 U2 [/ `3 D) v% g    伊人好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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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0:40:2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楼 蹲着玩尿泥 的帖子2 _, Q$ ?) ?" z0 _9 V! O1 D
* {+ s+ M: O) k4 Y

9 [! J5 W9 K) p% V    谢谢蹲蹲的回复,我的本意是想问,如果员工的医疗期超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学习和工作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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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0:24:55 |只看该作者
非常赞同7楼的观点。见习期三个月是必须工作的三个月,并非单纯时间上三个月,员工请病假并未工作,因此,病愈后回到岗位上应该履行自己的见习职责,让公司考察自己的能力。公司应该与小李沟通,若不同意,当然应该以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解除合同。: E. w9 Y) s  I5 H2 ]0 B( z
   为了避免这类时间发生,应该在公司人事制度中就写明。在我公司人事制度中,就明确规定,“见习期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若因特殊不可抗拒原因请假,见习期延长相应的时间”。入司时,人事制度是要学习并签名确定的,而人事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这样员工也就明白自己应该怎么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至于引起这样的纠纷。当然每当遇到这样的情况,还是与员工沟通,并再写一份延长试用期的协议,员工签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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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09:56:05 |只看该作者
单方面延长试用期的做法肯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在本案例中,准确地说,不存在延长试用期的说法。因为小李治病期间并没有在单位履行职责,也就是没有履行试用期的工作义务。故小李的试用期在小李治病休假期间是中断的,小李病好出院后上班,履行试用期职责,继续试用,直至满三个月。5 F* O, O9 X/ q+ ~1 v6 n
小李认为“单位没有证明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应当结束试用期的思维逻辑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小李因没有履行职责而未能给单位提供机会证明她符合录用条件;其次,没有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不能反证明就是符合录用条件。& F: h8 B2 }/ Y1 \/ n9 R0 P* s5 T
) I- b- P: J, [6 U/ E! @; g
所以,也有人建议,试用期应该约定的长一点就可以避免这个问题。其实不然,假使你就是约定一年,员工也可以请一年的病假,一样存在这个问题。因此,这个不是时间长短的问题,而是如何认定有效试用期的问题。如果员工都没有提供劳动,没有履行职责,就不能认为在进行试用期。- ]; h" h8 k, E/ h8 V
# c9 B  d0 Y; X# L: b# d2 r% G$ g$ b
不过,凡是都应该建立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此种情况,如果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明确了,也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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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杯具每天都洗,不管怎么洗也成不了洗具。杯具就是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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