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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员工因患癌症,医疗期的界定及何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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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16:14: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公司有一员工,因被确疹为癌症,一直在进行治疗。其在家养病时间已13个月,目前还未能上班。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该员工进行了“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
- c* e2 ~4 j# I7 w, ]
$ F) C$ K& L- M% P0 L- E* f. K根据《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如果伤残等级为五级,该员工的医疗期为6-24个月。并且如果员工申请,还可以延长医疗期。3 |- w' g! I9 }/ X2 I0 g; o" Q
: C$ W& `: N& U* [$ L4 X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 `& v. G, h2 l& j& s0 I5 |- e
1)如果该员工在医疗期24个月后,继续申请延长医疗期,公司一定要延长吗?延长多少时间如何界定?6 k- z' k$ T. k  d; K* c
2)如果医疗期后不能工作,公司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公司会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经济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9 j7 U4 M6 i- f9 b" A0 W1 ~
. j6 h# K+ ~& y2 f0 Z% L8 z因为根据相关的规定,因为该员工鉴定等级为五级,而“经鉴定确认为五至七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公司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f0 N! v  [7 o6 p

* w: y: ~2 Q5 A % c4 _8 Q  O1 b* {6 @6 D* D" c
请大家讨论并支招,谢谢!
+ ?* W  F5 s" v6 m) K6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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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7-7 10:23:4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helenho 的帖子
+ T6 D9 v8 ~7 @
4 n& m* A9 _2 |. A第一个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这里面提及了适当的用词,看来是可以视情和商议的,主要就是看患病员工、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三者是如何就延长多久达成一致的。
) |6 j4 |/ \0 j% N' M! E0 _6 [第二个问题,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6 C% ?! i9 Z' X" [% x7 T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是(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结束期限。
& o* g: z! u/ ~6 _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提醒一下:5 l( @# L$ e; [# f% W
医疗期和医疗期间是不能混淆的。医疗期是一个劳动法概念,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如劳动者医疗期满还在“医疗期间”不能上班,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Y, y% i9 e/ a7 F
# g/ D: k" V, W; A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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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lekong  工具星级: 5
  发表于 2016-7-14 1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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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10:50:5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helenho 的帖子" U1 L, c+ ^4 c1 N1 e, V# \3 ~+ `
* B& }+ W3 ]6 {& W' B$ ?
补充一下:) \4 X' \; s  s$ l1 X6 {+ B4 p
对于延长医疗期上,刚刚和律师交流过:若延长除要劳动部门同意外,必需经单位的同意,而公司不同意延长,并不违法。24个月不能痊愈是对职工所患特殊疾病的限定,而不是对职工医疗期的规定,只有所患特殊疾病是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职工才可在法定的医疗期之外再申请延长,而是否准许,还要经劳动主管部门及企业批准。
0 s( N" i1 h# f' N2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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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10:56:19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分析的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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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11:09:32 |只看该作者
忘记了一句重要的话:4 y; _2 [# e5 [" e! Z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 C: W: c1 R' E/ H$ R* o* R, C" z, I; L4 c& Y' g1 \
6 F  C6 [9 S! \8 ~* B' j/ O2 z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上述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那么患哪些疾病可申请延长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于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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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7-14 14:45  回复
请大家参与话题分享,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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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15:25:4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5楼 常诚 的帖子. T+ J. X4 R9 R. z+ v0 ?

" g8 M/ i# p- U5 G. w谢谢版主详尽的解答。1 H6 a; J6 G& g' F6 D  C
. ^9 d( w4 @. r8 i2 D, o7 `0 e
1)首先根据相关部门对该员工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五级伤残),该员工是有权利休息24个月的医疗期的。
; F9 t! m6 [% C: a6 H2)如果在医疗期结束后,因为该员工所患是特殊疾病,故其是可以在24个月医疗期后再申请延长医疗期,但是该申请是必须要企业及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即公司是有权拒绝延长医疗期的。% R& W3 K# U2 r1 _/ l
3)在24个月的医疗期结束后,如果该员工还不能继续工作,公司是有权利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的。
/ A2 H8 D# i7 F, ]1 e2 U! I: q% @
3 E" P: t- E' v8 H* N, b; z4 m谢谢解答。
6 `7 U% m! ?. U9 T3 k4 ^! ]7 f$ A! E: J& U0 J5 j2 G*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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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21:03:14 |只看该作者
长见识了,一直在为这个问题困扰,现在心里有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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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11:49:24 |只看该作者
很专业的劳动法知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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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这儿是24个月封顶,如果单位同意延长,则可,如果不同意,则不延长。医疗期内不能解除,但是期满了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还要付医疗补助费,标准是不低于6个月工资,绝症的还要加发1倍。& O/ M8 F; |. h% L5 z1 u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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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情况与我十分相拟    一句话   惨  !  惨!  惨  !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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