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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谢谢彭律师不辞劳苦为我们解答合同法的问题,现在新法出台,有些条款以前在劳动法和地方性规定有规定,有些是跟以前的规定不一样的,不明白的地方真的很多,麻烦彭律师给点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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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条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B2 x2 r& ]' m; c4 i6 m居民身份证这类的证件当然不会扣押,只是在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核对原件复印一份。我们公司是服务行业,按当地规定从业人员需要持有健康证、上岗证或资格证,所以在新员工入职的时候,我们会要求他们去防疫站自费体检,公司就会收取他们的健康证,到离职的时候再退还给他们。公司出资培训取得的上岗证或资格证,也是由公司来保管,自费取得的上岗证和资格证由个人保管,但要求按时年审,需要查验的时候要提供。另外在入职的时候还收取失业证和劳动手册用于办理用工录用手续,也是到离职的时候才退还。请问彭律师,我们公司目前收取的证件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O. l( u2 |! }' j8 ^, w4 N!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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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这个条款当然是约定合同是要在双方真实意愿公平公正下签订,但公司是否要采取什么政策,保证当初签订的合同是真实公平的,怕就怕以后会有漏洞被对方指认为当初签订的是欺诈、胁迫等手段。如果劳动者提交的证件是假冒的,而且该证件是公司规定担任该岗位必须具备的,是否也可以认为对方是违背真实意思?3 B! F; W7 Y9 x%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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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是否出现其中之一,可以不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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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8 q2 q$ [8 ?& z% v3 w2 I+ a8 _4、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本法所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都是以此为标准?如果没有明确提到,是否可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双方约定?
0 \1 x. V! ^1 z4 |% u; B# W2 N' y; t合同法没有提到具体补偿标准的包括:0 I! R, |1 {5 x1 Z2 Q! {
(1)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一个月工资没有明确)' g0 |, L( Z' u8 L
(2)第八十二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6 \. ^0 |* P' ~2 z% P* S8 E
(3)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没有提到赔偿,但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是否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赔偿或经济补偿金)- H$ `! H7 Q' O t' A0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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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五十条第二项,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规定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公司是否可以规定物件、证件、工资的办结也属于工作交接办结的内容?[EDIT]用户“champagne”于2007-7-4 10:08:21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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