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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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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9 15:55: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请问彭律师:' I( s1 ]6 Y$ ]- o0 o 新法中第二十三条关于竞业限制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与与应聘人员约定了一个数额非常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应聘人员急于得到这份工作,就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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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0 13:17: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呵呵,解答得真详细,遗憾当时没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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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0 16:24: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雪花飘落: }: k; S* n$ ]/ X 1、根据劳动法规定,就业协议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但是,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也就是说,就业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问题不适用于劳动法。 ( w; N% m5 z2 V" D 2、新法规定只有在培训和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同时明确禁止除这两种情况以任何名义约定违约金。调户口就不是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条件了。 & F" B* J r* L: A; s7 C 3、关于声明有没有效的问题,我专门咨询过劳动部门,劳动部门的观点是: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招用手续齐备的员工。 ! ?1 D' N- k! R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 c( ~/ C% G1 e# J% `* Y 新法用的字眼是用人单位必须告知和有权了解。一个是法定告知义务,一个是可以了解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所以单位有责任主动去了解劳动者的情况。而作为单位,了解的途径非常多,比如要求劳动者拿离职证明,打电话去原公司了解,查看投保情况等,不去了解发生了争议就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了。- I; b) x# n( I$ O 因此,建议公司还是做好资料的把关工作,要拿《离职证明》而不建议公司拿《声明》了。[EDIT]用户“江云凯”于2007-7-10 17:03:37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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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0 16:35: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coolsu35: # B5 `. |, G3 u1 L) T1、这一条的规定就是公司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但要赔钱,当然赔的不止是一个月的通知金,还包括经济补偿金。: B+ B1 p1 a" f' @ 2、你电力局的朋友和哪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根本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则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2008年开始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是和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只是派遣到电力局,则要适用派遣的规定,当然也存在同工同酬的问题,2008年后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 / o0 J y6 a3 f: _& y( H; K' m& N* d. s4 N ( a$ X# q$ I' Y* J( h. V3 u3 E0 Vxuansong2005: 0 z; `% u, e3 h; f' {简单说就是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合同不低于之前的条件的情况下,员工拒绝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d8 t( ~- U; q+ u5 _ + h3 @. L( Z) d* X- R$ Xslimsmile: # N& Z$ a0 T7 D8 O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只要和法律没有冲突,则合同有效。但如果太低,则可以以显示公平等理由要求调整。[EDIT]用户“彭志”于2007-7-10 16:53:46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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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0 16:37: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slimsmile:8 w# r6 ?, R& u9 w+ S1 a# r 你这里说非常低是什么概念?由于你没有说具体数额,很难答复,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现行一些劳动部门观点是如果给予的数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能得不到仲裁或法院支持。[EDIT]用户“江云凯”于2007-7-10 16:57:29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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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雪花飘落:- D! x9 B7 b; y1 a w6 Q: X, T 江云凯是我同事,我这两天都在外,因此,他帮我答复了你的问题,我不再重复。 & E, m3 ?0 ]/ s ' M2 t* F( f$ w& b, W5 P各位:, l6 f6 w: F0 N7 R 虽然答疑已经结束,但按版主要求,我仍会经常过来解答大家的问题,如果时间上来不及,我同事江云凯先生(他亦是敝所负责劳动法方面的专业人士)也会帮我答复大家。再次,非常感谢大家对我们的厚爱。( v' s5 {! N. @* C7 a3 ~ 祝大家工作顺利!万事如意![EDIT]用户“彭志”于2007-7-10 16:50:18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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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保密费有没有数额,例如给10元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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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彭律师好! ' N/ y$ M, Y& n s) l! n* o* b* p" ?. {7 z 同样一个问题。 0 s0 Z) T& M9 a, [ 2 L: J2 \ k$ V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怎么解释?! W( g% J5 |1 O4 b: b ) g4 p2 M: z* t5 R1 K(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h3 E8 ^" V t c - I0 }0 ^4 @5 g, F) I$ b% A 您回答是:6 Z/ l& f5 U& E: | 简单说就是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合同不低于之前的条件的情况下,员工拒绝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6 C: j# m; y/ O, o & P- s$ N6 _, ]! `( x% |就是合同到期了,按原来条件,劳动者不续签了,不用支付补偿金。如果低于原来条件,不签了,员工也不在此单位工作了,单位就需要支付补偿金,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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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劳动合同在多数企业都是形式,根本无内容可言!$ o3 K- h+ m) O! s 亲自签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的事情是根本不能的,全部是由行政人事部自己签,自己保存,基层员工根本不知道这个事情。 # b4 R2 c" d; I- S0 {6 l按理讲,招聘来的员工开始工作就应该签劳动合同,但是我们公司也必须是试用期过后才可以签的,不仅广东违法者甚多,认识的朋友当中,违法操作的也是遍地都是。% J, X( q3 X/ ~( [ 真是可气又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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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谢谢彭律师,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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