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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提问:! C, P* m5 j/ r3 I$ c: f( G) o. u
1、劳动合同法38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现在很多企业都在实行业绩考核,并在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工资作为业绩奖金。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问题,1 扣除一定比例工资,是否满足该条"足额“的条件;2、将工资扣除到季度或则年底进行发放,是否满足“未及时”的条件。上面的情况能不能构成38条的规定情形?# U" P$ f: M1 B1 T) ~0 }
- L. q6 ~& b, m7 h( L. K, x
2、劳动合同法38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在很多企业都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却并不是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作为基数进行缴纳,一般都是按照规定的下限作为基数进行缴纳的,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构成“未依法缴纳”的条件?
! _" D7 k5 X% s7 c, w( j: b
7 T, |- ?$ Z- \3、新法第14条规定了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续订立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都是“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就是同一个公司会注册好几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人员还是这些人员,但是劳动合同可能会签署在不同的几个公司里。请问,如果用人单位通过不同的单位轮流和同一劳动者签定固定期限合同,这样情况是否适用14条,另外如果涉及到经济补偿的情况,其工作年限能否连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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