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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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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0 15:53: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要是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企业不同意怎么办?或者说企业在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上做文章,告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不续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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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2 15:06: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champagne: ; D# o4 T' c4 i0 j5 r$ E' T我个人偏向于12年的限制不仅仅适用三倍市平工资的劳动者。尤其是在合同期满后的经济补偿金。从法理上而言,合同期满后的经济补偿金更多的应该是社会责任,而不是企业责任。企业和员工都缴纳了社会保险,这个违约金要求企业承担缺乏法理上的基础。 - P; i9 Y- u% K1 r * ^/ ]' `1 _) ]; k! cchinaylm:8 O/ R( ^# ~2 h0 \+ }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并不是以劳动部门鉴定为前提的,因此,我认为劳动合同无需鉴定后生效。( P' e9 Y, |: ]# ] |. C# P4 u0 T ' ^0 E8 c! ~7 ~, S 雨农: 5 l/ e" H4 g5 a O1、我个人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偏向于无需支付违约金。 # N! J2 Z# l3 D+ [2、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了,该种情况仍需按照以前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S# ^" D: M' {% y# V( J9 q 3、这个问题和上面的问题同理,应该属于同一类型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8 H8 W; S( C- V9 E3 Y3 ^/ r* s; g: j ' I( D) J w Y5 I7 ^ ~0 odaiy:+ F' `% H+ Q7 A, o, t( s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不胜任工作,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企业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将被按照第82条规定支付2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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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2 20:20: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是否说明如果劳动者想辞职,不管合同期是否已到期,只要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办理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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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09:43: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劳动法规定公司应该按实际工资给员工买保险.但绝大多数企业都只按最低标准买了,这是否违法?另超出买保险年龄的员工,公司要给予补偿吗?在其他单位已买保险的员工公司可以不给保险也不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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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17:08: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很感谢两位律师长期以来的关注,为我们解答了很多疑问。 D: N; o; U9 A) S0 I5 A # ~3 h$ ]1 Y+ Z+ z在这里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厦门的很多私企,在公司的管理规定中都申明“公司所有新进员工试用期均为一至三个月,进公司未做满十天离职或被辞退不予结算薪资。新进员工转正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4 ~5 `. J: t$ p( J5 w/ t4 o- c 请问这样的管理规定是否合法?进公司未做满10天离职或被辞退,是否可以不予结算薪资?0 k1 S% ^. _9 b 新近员工不是进入公司的那天就必须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么?但是厦门的很多企业都是转正以后才跟员工签订合同,这样劳动者非常被动,作为劳动者我们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如何证明我们的实际到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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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17:10: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在此提个小小的建议,希望两位律师能够接受:在回答问题时能否引用大家的跟帖,以便于后面的人了解你们回答的是哪个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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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1:21: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提问:& [+ R S, b5 v4 o- w' p. V& k3 X( _& T 1、劳动合同法38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现在很多企业都在实行业绩考核,并在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工资作为业绩奖金。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问题,1 扣除一定比例工资,是否满足该条"足额“的条件;2、将工资扣除到季度或则年底进行发放,是否满足“未及时”的条件。上面的情况能不能构成38条的规定情形?/ n1 g) F, m. d* e! ]( l 6 D8 {# @4 W9 x2 T) L% W7 n 2、劳动合同法38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在很多企业都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却并不是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作为基数进行缴纳,一般都是按照规定的下限作为基数进行缴纳的,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构成“未依法缴纳”的条件? 3 V f# m# R J( m$ L( w 5 R* x! Z& x5 P6 G9 e E3、新法第14条规定了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续订立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都是“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就是同一个公司会注册好几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人员还是这些人员,但是劳动合同可能会签署在不同的几个公司里。请问,如果用人单位通过不同的单位轮流和同一劳动者签定固定期限合同,这样情况是否适用14条,另外如果涉及到经济补偿的情况,其工作年限能否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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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11:35: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深蓝风: % Y( X3 b) O/ o9 C5 s! S* E& ]4 j; V6 Q. c 是这样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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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11:35: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深蓝风:, n. }0 H$ v8 P- y * b$ |; }, N4 L7 X) h! Q 是这样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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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Sorry,最近比较多开庭,又常和彭律师出差,家里的电脑永远打不开论坛网页,只能在上班时间抽空答复各位了,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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