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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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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11:46: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社保问题

[quote]以下是引用阿继在2007-7-23 9:42:56的发言4 s, z I2 b8 N% f1 m/ `: o 劳动法规定公司应该按实际工资给员工买保险.但绝大多数企业都只按最低标准买了,这是否违法?另超出买保险年龄的员工,公司要给予补偿吗?在其他单位已买保险的员工公司可以不给保险也不补偿吗?2 E; l, S7 L! K; g **************[/quote] ( ]; p" l1 H. |. W1、应该按照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的。 3 c5 }" Y2 ^- {) [2、公司不需要补偿。7 ]/ p1 w" I3 G1 j$ b6 a% B+ z 3、若有约定看约定,若没有,可以不补偿。但你们公司这样的情况,也就是意味着聘请了没有离职的员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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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11:48: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建议

[quote]以下是引用lotustar在2007-7-23 17:10:05的发言 8 r8 N n- i6 `! X在此提个小小的建议,希望两位律师能够接受:在回答问题时能否引用大家的跟帖,以便于后面的人了解你们回答的是哪个问题?谢谢! , E4 T/ \/ H+ U! |3 @**************[/quote]8 R ?4 n, b# D2 I 呵呵,谢谢你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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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12:04: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quote]以下是引用lotustar在2007-7-23 17:08:23的发言 ! n* c+ B' e# x8 [0 {2 u很感谢两位律师长期以来的关注,为我们解答了很多疑问。$ d0 R1 D7 j- S3 G& h8 H. ^ $ m5 h+ `7 O, t4 t# M" c在这里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厦门的很多私企,在公司的管理规定中都申明“公司所有新进员工试用期均为一至三个月,进公司未做满十天离职或被辞退不予结算薪资。新进员工转正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 r/ s f0 E6 w- V3 V! B# v请问这样的管理规定是否合法?进公司未做满10天离职或被辞退,是否可以不予结算薪资?8 i( x/ y8 g- G A# Q 新近员工不是进入公司的那天就必须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么?但是厦门的很多企业都是转正以后才跟员工签订合同,这样劳动者非常被动,作为劳动者我们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如何证明我们的实际到职日期?8 B: |8 H3 }" X* ]( M+ } **************[/quote] ; { T6 l/ n% v4 ^* _7 J1、这样的规定是不合法的,现行有效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两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60日;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试用期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D; n1 r; c3 A z" r2、进公司未做满10天离职或被辞退,当然要结算工资。 ; s0 n# C# V( ]3 j8 d+ K3、试用期在合同期内。若试用期没有签订合同或单独签订所谓试用期合同,可以视为没有试用期。 6 M( M8 L- h! D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 b7 D! i( ]- T# L5、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签订合同的要支付双倍工资,所以,接下来基本上所有企业都会忙于和员工签订合同,相信现在很多公司都头疼一件事:如何让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i4 @* N& O- c! I$ R! p 6、关于如何证明入职时间甚至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你可以看看《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EDIT]用户“江云凯”于2007-7-25 13:31:14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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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6 11:49: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工资、保险、解除合同问题

[quote]以下是引用jiangwp在2007-7-24 11:20:38的发言' v& l* c7 y; [ 提问: ; R& W" l4 u6 i+ P1 a8 Q1、劳动合同法38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现在很多企业都在实行业绩考核,并在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工资作为业绩奖金。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问题,1 扣除一定比例工资,是否满足该条"足额“的条件;2、将工资扣除到季度或则年底进行发放,是否满足“未及时”的条件。上面的情况能不能构成38条的规定情形?5 D- v8 ]- m- X6 _/ Q8 h 1 N) i8 {% z& O1 k' x, s; E 2、劳动合同法38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在很多企业都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却并不是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作为基数进行缴纳,一般都是按照规定的下限作为基数进行缴纳的,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构成“未依法缴纳”的条件? 2 x3 T2 ]% U# v t, n! V9 M2 x: a8 ~# [3 m4 T 3、新法第14条规定了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续订立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都是“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就是同一个公司会注册好几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人员还是这些人员,但是劳动合同可能会签署在不同的几个公司里。请问,如果用人单位通过不同的单位轮流和同一劳动者签定固定期限合同,这样情况是否适用14条,另外如果涉及到经济补偿的情况,其工作年限能否连续计算。?3 t3 j) G2 W, w. x0 Q- D2 { **************[/quote] ! l- ^. e9 O8 e* O1、如果企业的薪酬福利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而且公示给你看,你没有提出异议的,我个人认为,这样的情况没有违法法律规定。反而,有些公司没有按照20.92(我见到很多企业按26或22等来计发的)或按照劳动法四十四条计发加班费,我认为这样就算未足额。! l6 v L5 ~* V. F4 z- C/ B* N 2、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未依法缴纳”。 $ m' r2 U( v2 e$ b+ T# `3、有一份文件给你参考: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我建议对这样的单位,均拿了补偿再签新合同,或者要求单位在新合同上认可之前的工龄[em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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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6 12:01: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谢谢江先生和彭律师.耽误了你们太多时间了。 : \* T( k3 k, c4 S6 W& ^+ ^+ B8 Z; |: D3 m% Y/ G& `3 \3 b 现在问题也比较零星了,不好意思再耽误你们的时间了。这个帖子就到此为止吧,以后有问题我们再找你们帮忙解答。- W7 G( O8 u' ~7 I0 ]; w. n$ w ) H" w* o; X. M# u$ ~ 再次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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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新劳合法出来后,主是企业的态度,作为HR来说两面性更加突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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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 10:43: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请教一下彭律师:- k0 D9 L g4 C+ m' Y % {( H' r Q9 D 工资里是否能包括保密津贴,并在《劳动合同》是明示呢? 3 P" ~1 p$ U, G0 Z- y+ q : w4 A* {& |1 E. z) i9 w4 O是这样的,公司会和录用员工签定一个《保密协议》,其中有竞业限制一项,公司把保密津贴算入工资的一部分(占工资的10%)目的就在于,当员工离职时,公司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竞业补偿金,因为已经包含在工资里了,条款写在《劳动合同》里,员工也是清楚的。 5 G+ h# S+ b; a, v" `2 {' G( t5 t" f & G @# h) }- I请问公司可以这样操作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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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 17:21: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请教彭律师: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后须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二次概念如何确定?如跨年度的问题,2007年1月1日续签了2年到2008年12月31日到期,这算不算1次,还是从2009年1月1日起续签才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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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8 17:11: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请问:4 I. f. ^/ {) T 我公司给销售人员配备了笔记本、备用金以及公司其他资产,(且他们都是常驻外地)为了保障公司财产,在员工入职时,公司有要求其提供户口担保或者户籍证明,这算违反劳动合同法了吗?如果违法了,有别的方法可以防范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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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我公司是六天制(八小时制)的企业,但在签定劳动合同时由于使用的是劳动部门的统一版本,所以在工作时间上这栏上是每星期五天制,但实际是六天制呀,并且全部是月薪制,没有加班费的,如何在附加条款上说明一条,使得遵守劳动法,而避免一些劳动纠纷,请各位给予高见,致辞谢,也可以发到我的邮箱:xiaodonghuaxdh@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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