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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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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以下是引用lotustar在2007-7-23 17:08:23的发言
2 w4 ]: C/ f" k1 R, P很感谢两位律师长期以来的关注,为我们解答了很多疑问。4 A. [, x8 ^0 a: P6 s5 B* ^
5 D7 I! B' q$ W8 g在这里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厦门的很多私企,在公司的管理规定中都申明“公司所有新进员工试用期均为一至三个月,进公司未做满十天离职或被辞退不予结算薪资。新进员工转正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 v, O; |3 l$ w" R. e; k3 o7 x D$ |请问这样的管理规定是否合法?进公司未做满10天离职或被辞退,是否可以不予结算薪资?
/ H% p4 a/ r' b# s新近员工不是进入公司的那天就必须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么?但是厦门的很多企业都是转正以后才跟员工签订合同,这样劳动者非常被动,作为劳动者我们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如何证明我们的实际到职日期?
/ E5 e% U' @4 Z% ^+ n3 ]' ?9 X**************[/quote]
$ D0 o" G# i1 f. L5 E9 p1、这样的规定是不合法的,现行有效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两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60日;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试用期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6 x( O# {+ F* J4 a! A3 @2、进公司未做满10天离职或被辞退,当然要结算工资。
7 D: l1 m; J5 }0 B- ^1 g. m3、试用期在合同期内。若试用期没有签订合同或单独签订所谓试用期合同,可以视为没有试用期。5 i( l. b- H, L6 q6 j8 I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9 r; a: x9 ]& h
5、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签订合同的要支付双倍工资,所以,接下来基本上所有企业都会忙于和员工签订合同,相信现在很多公司都头疼一件事:如何让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a3 u/ ?) a% Q! k
6、关于如何证明入职时间甚至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你可以看看《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EDIT]用户“江云凯”于2007-7-25 13:31:14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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