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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quote]以下是引用lotustar在2007-7-23 17:08:23的发言. w5 V9 _: J5 a
很感谢两位律师长期以来的关注,为我们解答了很多疑问。 I1 S/ ]& X8 t5 z4 F
, y& ^8 n1 T. ]+ G3 w在这里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厦门的很多私企,在公司的管理规定中都申明“公司所有新进员工试用期均为一至三个月,进公司未做满十天离职或被辞退不予结算薪资。新进员工转正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_( d- C# X! z3 S
请问这样的管理规定是否合法?进公司未做满10天离职或被辞退,是否可以不予结算薪资?
- i* B) o0 [6 r' ^8 S8 w4 E! a$ }新近员工不是进入公司的那天就必须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么?但是厦门的很多企业都是转正以后才跟员工签订合同,这样劳动者非常被动,作为劳动者我们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如何证明我们的实际到职日期?
3 ]$ H0 e# m7 q7 X5 d**************[/quote]) \, D& s f' m* |) o0 a
1、这样的规定是不合法的,现行有效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两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60日;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试用期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q1 `1 ]% t: k* S( X8 R2、进公司未做满10天离职或被辞退,当然要结算工资。
2 O5 t5 }% R) d R3、试用期在合同期内。若试用期没有签订合同或单独签订所谓试用期合同,可以视为没有试用期。1 B( u7 f- e* {: b2 W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F& j D8 P* n6 Q& `
5、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签订合同的要支付双倍工资,所以,接下来基本上所有企业都会忙于和员工签订合同,相信现在很多公司都头疼一件事:如何让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k7 L# ^! k& E8 N3 ~3 | v* [
6、关于如何证明入职时间甚至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你可以看看《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EDIT]用户“江云凯”于2007-7-25 13:31:14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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