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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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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00:19: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nomad816:0 Q' e0 p" n: v8 Z$ a Y, T G0 o 如果你签订合同期为1年零一天就可以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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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11:29: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z1 b( X! U9 ^1 {* e, w7 F 我们企业是老国企,已将员工身份改制(如:原先有些年龄较大在公司呆较长时间的员工,公司将他们身份买段,一次性付给经济补偿金后改签固定期限合同;一部门虽也在公司呆较长时间,但较年轻的员工按国家有关政策他们离职时公司将给予经济补偿,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依此类推)。请问对这部分较年轻员工离职实施补偿时, + e& x* \( Y Q- X1、身份买断补偿年限累积上到08.1.1; ; d1 J8 z" l7 i. b0 X9 z2、08.1.1后他们离职企业要实施双从补偿,即既要补偿这部分身份买断补偿,年限累积到08.1.1后;也要承担企业不与员工续约的经济补偿;; v) `4 Z; F1 ^4 q2 i0 l 3、08.1.1后身份买段补偿不需再支付,只需承担08.1.1后算起的签定合同年限,若企业不与员工续约的经济补偿。8 @3 J/ \! E; U 请问上述三个选项哪个正确,还是有其他说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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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20:33: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彭律师、江律师! d$ v# I) D( a3 {9 c : o2 z+ w) s& K( y# U+ S 今天看“广州某报”A4版提到的劳动合同法问题,其中对第四十七条的解读是这样的:例如在广州工作的李先生工资为9000元/月,没有高于去年市人均工资9081元,那么就不受12月的约束,假设李先生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30年,他的经济补偿金就有27万元,而非按12个月封顶计算只有108972元。( M0 G8 @# t6 |+ i& k z / J* J) }9 p+ F# Q" B" k 第四十七条的理解是否就是只有超过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才限额12年封顶,没有超过三倍的就按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不设上限。这样对工资超过3倍市月平和超过12年的岂不是太大限制。 * `2 F. X1 x" b9 R4 G/ I例如,甲的工资是8000元,在目前的公司有20年连续工龄,乙的工资10000元,同样在目前公司有20年连续工龄,那么甲、乙的经济补偿分别是: 4 b. M: b/ }9 N/ n$ V' n9 R+ i% E/ R$ w甲:8000元*20=160000元' Q% Y3 z \: ~8 ^& p) h 乙:9081*12=108972元 7 V7 ?, r* d5 K& _乙比甲足足少51028元。; ]! ^$ t2 ]; R1 y& n ^ 2 w3 p/ f1 X8 s# t, J7 r6 Z 另外问:! o4 @! O, g6 n7 G+ F W( \; d/ R* \ 假设一个员工工龄是3年5个月就支付3.5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EDIT]用户“champagne”于2007-7-17 11:11:11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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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21:04: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彭律师,你好: 1 g& |3 k" V/ }8 M( {8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 k# F* e' R: P$ W*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8 `0 n8 E3 `. u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i' D2 U8 L1 Q5 F2 k6 A/ q* U5 s $ I! k& E. x! I/ U9 M# U- G这条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要在该单位工作满10年了,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只要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color=#DC143C]必须[/color]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 L7 H/ z8 ]: Z- `% p- o谢谢[EDIT]用户“清馨”于2007-7-16 21:14:44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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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7 09:34: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谢谢律师的答复。1 e5 |, e. w( E0 ?" W$ }. u% }( ? 还想请教一个关于保密费的问题。如果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告知在其工资中已经含有了保密费,这样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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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7 21:36: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徐雅儿:) E8 M0 u4 Z: \! _ 可能这个问题要具体看贵公司的政策了。从法律上而言,08年以后只有经济补偿金,而不存在工龄买断。工龄买断是公司政策的问题,如果您希望更进一步的答案,可能需要提供有关政策给我们。 $ g+ \/ K+ q7 I' G! d3 u4 L4 n# z" p/ m$ A C' l champagne:7 l& `) c. t+ u; a1 B 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立法上的错漏,因为12年的限制放在了第二款中,因此,从字面理解,仅仅是工资超过平均工资的3倍才有12个月的限制。我相信很快会有司法解释对此进行阐述,否则,的确存在你说的不公平。某报简单的这样分析,我认为是不当的。: H* n4 Z- O6 d1 u 第二个问题是不足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0 ^+ D. ?( K8 f2 f. a' } 5 N+ v ?: D$ I6 x7 M) A! J 清馨:8 M1 K1 a/ w% @5 I+ q 是。否则,会被要求支付2倍的工资。1 m6 r9 L; K2 S' _( | + b4 M. w/ w' B, F' [ slimsmile:2 w" T8 H" a" e7 p% U 我们会建议单列这部分的费用。其实,所谓保密费仅指需要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才支付的,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不能是工资中包含。另外,如果无需竞业限制期限的,是不需要支付这个费用的,因为商业秘密是受法律保护的,无需支付代价。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是基于竞业限制,就是说不能在同类公司工作的限制而支付的。8 {$ S- t3 A' Y/ D T 7 Z9 B' w+ v& E2 |9 D; R各位:) k! q) x# q, B8 N0 T/ c5 M 很抱歉,前2天都在香港讲课,所以没有及时回答各位的问题。另外,由于工作的原因,我可能也无法及时在线答复大家,我尽量会在每天的晚上答复大家的问题。谢谢各位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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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谢谢彭律师 . n8 j) b3 I; c2 ~ m* }) o# _ [em23] & W$ ]7 O4 Q- l" V }+ n7 j) I6 t# Z! l5 Q$ s$ [ 如果四十七条的12年封顶只对超过市月平三倍的才有限制,那么就和现行的一些补偿办法有抵触了。像2000年左右国企工人下岗,按工龄支付经济补偿的不设最高上限,到前几年改革为无论工龄多长,都以12个月为上限。像他们这种下岗工人的工资,远没有市月平三倍那么高也设了补偿上限,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应该参考这个标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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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I* G; W% v/ O5 S. T' B- A- ? # A9 w7 ] Q2 W) h2 o6 n- k& F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F6 _/ ~- i# |1 W9 D6 T7 Q0 s ( ]5 N, E& m5 ^8 K4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G8 c4 S9 ?, i* e' \+ x; Z- W ( S! p* e [( J; q m 在我们当地劳动合同需要劳动部门鉴定,请问,劳动合同是否鉴定后在有效,还是只要双方签字(企业自行拟定非劳动部门格式合同)既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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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彭老师: $ E& E$ E/ _9 j, y! |$ O+ i4 D您好!我来晚了,不过还是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 l1 c" ^2 v" T, @6 \% Q( b1、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除了专项培训、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外不能约定违约金。我司最近招了一批本科应届生,双方签了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目前使用的劳动合同范本还是原来有违约金条款的范本,请问,如果他们在明年提前离职,公司又没有提供专项培训、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他们还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吗? ?8 k2 _. ]7 x) e9 W 2、我司是国有内联企业,有一部份是原固定工,按2003年《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固定职工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或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按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w# l( C" t2 J; P2 [4 V. g 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并且服务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起算。4 a$ N9 q0 g) _) G4 |0 B6 h 请问:原固定工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q& T- t+ E+ A8 w& ^; i3、我司1984年成立,办厂时在当地有招一批工人,这些工人如今进厂服务十几二十年,他们在连续与公司签订三次合同后,已在这几年分别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这些工人无固定期限合同性质与《劳动合同法》中提到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性质是一样的吗?他们的经济补偿金起算服务年限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起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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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要是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企业不同意怎么办?或者说企业在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上做文章,告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不续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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