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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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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00:19: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nomad816:0 Z3 L6 I- h4 N7 t, V 如果你签订合同期为1年零一天就可以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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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11:29: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i8 x. M/ j. }- ?7 E 我们企业是老国企,已将员工身份改制(如:原先有些年龄较大在公司呆较长时间的员工,公司将他们身份买段,一次性付给经济补偿金后改签固定期限合同;一部门虽也在公司呆较长时间,但较年轻的员工按国家有关政策他们离职时公司将给予经济补偿,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依此类推)。请问对这部分较年轻员工离职实施补偿时, 4 m* R" E8 ` _9 n {1、身份买断补偿年限累积上到08.1.1; : @* y& N3 ~" Z, {: T& B2、08.1.1后他们离职企业要实施双从补偿,即既要补偿这部分身份买断补偿,年限累积到08.1.1后;也要承担企业不与员工续约的经济补偿;- I( `* x, M+ |4 w5 V5 L7 p 3、08.1.1后身份买段补偿不需再支付,只需承担08.1.1后算起的签定合同年限,若企业不与员工续约的经济补偿。 " P! q* N% U( H7 k6 d 请问上述三个选项哪个正确,还是有其他说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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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20:33: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彭律师、江律师# Q. U9 o: V/ J% e; m; ]) b1 D 7 S3 }( o( V' W/ w今天看“广州某报”A4版提到的劳动合同法问题,其中对第四十七条的解读是这样的:例如在广州工作的李先生工资为9000元/月,没有高于去年市人均工资9081元,那么就不受12月的约束,假设李先生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30年,他的经济补偿金就有27万元,而非按12个月封顶计算只有108972元。9 E% ^6 q0 @- ]5 P $ f" \% G; Z, t" ~/ C第四十七条的理解是否就是只有超过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才限额12年封顶,没有超过三倍的就按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不设上限。这样对工资超过3倍市月平和超过12年的岂不是太大限制。 4 E3 m5 f; Y% U9 z5 e& f0 u例如,甲的工资是8000元,在目前的公司有20年连续工龄,乙的工资10000元,同样在目前公司有20年连续工龄,那么甲、乙的经济补偿分别是: ) d; i, O( u$ V/ q甲:8000元*20=160000元9 |; S, e- ^9 s" d, o 乙:9081*12=108972元! g6 @; P/ G3 a9 w% a/ v5 D* w5 H 乙比甲足足少51028元。 % n' r" m) s, Z8 R& k& r) t. E 另外问: 1 _! M% Y, X6 K m假设一个员工工龄是3年5个月就支付3.5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EDIT]用户“champagne”于2007-7-17 11:11:11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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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21:04: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彭律师,你好:4 Y; a1 ]/ a5 X }) Y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d) e( L [; I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p& ?1 `: Q0 ~, o$ h4 ^; b% H, I/ @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 X$ h! V6 d7 O. l+ _. {% f, c& D+ j4 |8 ^, h* ` 这条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要在该单位工作满10年了,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只要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color=#DC143C]必须[/color]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5 I! v' B& R! e% j6 J* r 谢谢[EDIT]用户“清馨”于2007-7-16 21:14:44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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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7 09:34: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谢谢律师的答复。 ) D! H% I9 q+ h还想请教一个关于保密费的问题。如果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告知在其工资中已经含有了保密费,这样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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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徐雅儿:4 K0 v. S6 I) _% D; X. k! W 可能这个问题要具体看贵公司的政策了。从法律上而言,08年以后只有经济补偿金,而不存在工龄买断。工龄买断是公司政策的问题,如果您希望更进一步的答案,可能需要提供有关政策给我们。 H7 o" Z" Y1 Z8 C+ U6 Y* ~ 7 U& k: ^: z/ Hchampagne: . Z/ |! x |2 [' ?: i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立法上的错漏,因为12年的限制放在了第二款中,因此,从字面理解,仅仅是工资超过平均工资的3倍才有12个月的限制。我相信很快会有司法解释对此进行阐述,否则,的确存在你说的不公平。某报简单的这样分析,我认为是不当的。" }5 @2 K) A1 D& S3 z4 ~' ]! u 第二个问题是不足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2 X: v8 W: @: n& t7 t % C8 Q/ Z, n" A: Y 清馨: . a5 E* `+ ]# W% x是。否则,会被要求支付2倍的工资。 - e1 X& W2 ]3 B L9 B+ l2 G1 ^' e T* {, J slimsmile:. o+ ], N9 W+ j- U 我们会建议单列这部分的费用。其实,所谓保密费仅指需要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才支付的,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不能是工资中包含。另外,如果无需竞业限制期限的,是不需要支付这个费用的,因为商业秘密是受法律保护的,无需支付代价。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是基于竞业限制,就是说不能在同类公司工作的限制而支付的。5 i8 @# n |: U' W: B4 u 4 X$ b" j1 f R' @ 各位: 7 r* k" x2 H$ ^很抱歉,前2天都在香港讲课,所以没有及时回答各位的问题。另外,由于工作的原因,我可能也无法及时在线答复大家,我尽量会在每天的晚上答复大家的问题。谢谢各位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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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谢谢彭律师 ( K$ A7 M5 W3 w" M$ X* k[em23] 5 H9 a( m$ F! l+ E( ]3 X9 U& `1 X( g/ {% {( w 如果四十七条的12年封顶只对超过市月平三倍的才有限制,那么就和现行的一些补偿办法有抵触了。像2000年左右国企工人下岗,按工龄支付经济补偿的不设最高上限,到前几年改革为无论工龄多长,都以12个月为上限。像他们这种下岗工人的工资,远没有市月平三倍那么高也设了补偿上限,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应该参考这个标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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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0 i# E0 X4 `: G9 E) e2 o% p+ G8 B2 J#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5 b0 R' \5 N5 m( i $ C2 D3 E: Y1 H% I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C$ B" ]( q$ { 8 T$ |; O! w- C! N在我们当地劳动合同需要劳动部门鉴定,请问,劳动合同是否鉴定后在有效,还是只要双方签字(企业自行拟定非劳动部门格式合同)既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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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彭老师: - ]1 E2 c' J1 Y+ }1 d您好!我来晚了,不过还是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v8 s6 r9 `/ T) R6 i, k 1、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除了专项培训、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外不能约定违约金。我司最近招了一批本科应届生,双方签了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目前使用的劳动合同范本还是原来有违约金条款的范本,请问,如果他们在明年提前离职,公司又没有提供专项培训、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他们还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吗? $ O1 X, N- D/ x2、我司是国有内联企业,有一部份是原固定工,按2003年《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固定职工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或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按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 f& F4 ^* V' d2 C* B 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并且服务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起算。 ( T3 s4 A7 Q4 `) r9 N 请问:原固定工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U2 Q( ?& q( H4 r+ F# I( U2 @ 3、我司1984年成立,办厂时在当地有招一批工人,这些工人如今进厂服务十几二十年,他们在连续与公司签订三次合同后,已在这几年分别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这些工人无固定期限合同性质与《劳动合同法》中提到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性质是一样的吗?他们的经济补偿金起算服务年限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起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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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要是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企业不同意怎么办?或者说企业在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上做文章,告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不续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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