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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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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00:19: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nomad816: 5 w. f* u! r; O: L. V; N; r如果你签订合同期为1年零一天就可以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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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11:29: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8 Y' a- r) H# a4 U1 Z* ^ 我们企业是老国企,已将员工身份改制(如:原先有些年龄较大在公司呆较长时间的员工,公司将他们身份买段,一次性付给经济补偿金后改签固定期限合同;一部门虽也在公司呆较长时间,但较年轻的员工按国家有关政策他们离职时公司将给予经济补偿,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依此类推)。请问对这部分较年轻员工离职实施补偿时,/ P" r0 [" s9 I4 ?$ l% S2 ^% B' D 1、身份买断补偿年限累积上到08.1.1;$ h( a5 C, l4 U% d1 j. x& V# Q 2、08.1.1后他们离职企业要实施双从补偿,即既要补偿这部分身份买断补偿,年限累积到08.1.1后;也要承担企业不与员工续约的经济补偿;& ^, T z+ Q! f U0 f 3、08.1.1后身份买段补偿不需再支付,只需承担08.1.1后算起的签定合同年限,若企业不与员工续约的经济补偿。* K& m! }4 S! D% l: S2 L 请问上述三个选项哪个正确,还是有其他说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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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20:33: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彭律师、江律师( ~! B! I5 u+ _9 v9 P5 `% s6 H 2 A$ Y8 h7 o3 w& K, z. `* w; t$ Z 今天看“广州某报”A4版提到的劳动合同法问题,其中对第四十七条的解读是这样的:例如在广州工作的李先生工资为9000元/月,没有高于去年市人均工资9081元,那么就不受12月的约束,假设李先生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30年,他的经济补偿金就有27万元,而非按12个月封顶计算只有108972元。 1 O+ C3 N9 k& X/ q6 W8 h' l0 S% o 第四十七条的理解是否就是只有超过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才限额12年封顶,没有超过三倍的就按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不设上限。这样对工资超过3倍市月平和超过12年的岂不是太大限制。 \ @/ i+ H: ?1 [" C7 |7 g' N1 a例如,甲的工资是8000元,在目前的公司有20年连续工龄,乙的工资10000元,同样在目前公司有20年连续工龄,那么甲、乙的经济补偿分别是: ; `; _; x( q+ n; v5 Q* Q甲:8000元*20=160000元9 [6 r" k+ k9 r, U o 乙:9081*12=108972元) H$ A) {: C7 w4 K 乙比甲足足少51028元。: N- i2 L* u& X, g! d: Y+ f 1 c+ L; ?/ i6 W另外问:$ m0 X. U+ v' \: `0 [ 假设一个员工工龄是3年5个月就支付3.5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EDIT]用户“champagne”于2007-7-17 11:11:11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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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21:04: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彭律师,你好: 4 L9 k |* R. R3 F8 S- ]& U- Y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E( `3 _* q7 S0 X) v* T: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D- B" u* V9 }3 J+ u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9 U: p% J' [5 O- @9 x# f % P# e3 k, C* C' q" G. P* H V 这条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要在该单位工作满10年了,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只要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color=#DC143C]必须[/color]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4 [0 Z" O) p u, M谢谢[EDIT]用户“清馨”于2007-7-16 21:14:44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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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7 09:34: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谢谢律师的答复。 5 e" c' y" `2 ^7 M/ x- f0 B- D还想请教一个关于保密费的问题。如果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告知在其工资中已经含有了保密费,这样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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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7 21:36: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徐雅儿: ; d' K7 e- \- k可能这个问题要具体看贵公司的政策了。从法律上而言,08年以后只有经济补偿金,而不存在工龄买断。工龄买断是公司政策的问题,如果您希望更进一步的答案,可能需要提供有关政策给我们。 ! B' R. r3 t% t4 x8 Z; r4 r( ]' h* Y6 R7 Q z( X champagne: * R! J \- h) Y1 X6 z, q- F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立法上的错漏,因为12年的限制放在了第二款中,因此,从字面理解,仅仅是工资超过平均工资的3倍才有12个月的限制。我相信很快会有司法解释对此进行阐述,否则,的确存在你说的不公平。某报简单的这样分析,我认为是不当的。 5 E8 X9 E' q+ k% \+ P: g( Q第二个问题是不足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4 S+ O0 d* u+ h" x! n! Q* i h: b: z; V+ a清馨:5 s% [+ e5 j: i 是。否则,会被要求支付2倍的工资。 5 v, e7 R" m( e$ ` 7 y, ?, j! z/ Mslimsmile: 3 B; ?" A2 p, Z. p: Q我们会建议单列这部分的费用。其实,所谓保密费仅指需要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才支付的,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不能是工资中包含。另外,如果无需竞业限制期限的,是不需要支付这个费用的,因为商业秘密是受法律保护的,无需支付代价。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是基于竞业限制,就是说不能在同类公司工作的限制而支付的。" {1 E6 D" I1 y9 t# S% l# H) S - j- m- c! @0 X0 {3 m 各位:+ }+ {9 g) X1 O8 t# N. b6 _5 o0 e 很抱歉,前2天都在香港讲课,所以没有及时回答各位的问题。另外,由于工作的原因,我可能也无法及时在线答复大家,我尽量会在每天的晚上答复大家的问题。谢谢各位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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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谢谢彭律师 + G( B9 ^- q$ F [em23] 3 E% U! E* N b+ e0 ? / A, D7 ?& x' X6 c* @如果四十七条的12年封顶只对超过市月平三倍的才有限制,那么就和现行的一些补偿办法有抵触了。像2000年左右国企工人下岗,按工龄支付经济补偿的不设最高上限,到前几年改革为无论工龄多长,都以12个月为上限。像他们这种下岗工人的工资,远没有市月平三倍那么高也设了补偿上限,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应该参考这个标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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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W1 I0 I/ b+ f! X: M, C8 M 0 H& X5 l7 I' ]$ d6 j) J( a( s0 Q0 E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p7 i" ?5 @- p$ }9 U! q. E, n9 T# L% O4 X6 h$ p9 D2 S/ I% W. n'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8 ~' c) D; \4 z% @. _ & h8 P6 ~& R0 N 在我们当地劳动合同需要劳动部门鉴定,请问,劳动合同是否鉴定后在有效,还是只要双方签字(企业自行拟定非劳动部门格式合同)既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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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彭老师:" b5 g, Y# Q% k: z/ F: P0 d 您好!我来晚了,不过还是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y9 T% d& m# v0 {( R/ u. d! { 1、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除了专项培训、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外不能约定违约金。我司最近招了一批本科应届生,双方签了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目前使用的劳动合同范本还是原来有违约金条款的范本,请问,如果他们在明年提前离职,公司又没有提供专项培训、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他们还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吗? : o' H3 `, A9 f, x2、我司是国有内联企业,有一部份是原固定工,按2003年《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固定职工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或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按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 n" i) W. x$ F( G v 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并且服务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起算。 # J5 }, @ ~/ Z+ ` 请问:原固定工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6 o# Y9 r3 i% q2 _1 t3、我司1984年成立,办厂时在当地有招一批工人,这些工人如今进厂服务十几二十年,他们在连续与公司签订三次合同后,已在这几年分别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这些工人无固定期限合同性质与《劳动合同法》中提到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性质是一样的吗?他们的经济补偿金起算服务年限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起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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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要是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企业不同意怎么办?或者说企业在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上做文章,告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不续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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