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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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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11:57: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抱歉上午在外办事,所以现在才答复大家。6 s A/ F5 D: Q 下午我会在外面开庭,晚上我会尽快答复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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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12:11: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谢谢彭律师的详细解答~[em23][em23][em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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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12:16: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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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12:29: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请问彭律师:员工在不能达到与企业约定的销售业绩或工作业绩不及格时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企业解雇该员工,需要提早一个月或支付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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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12:37: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谭芳:0 e& v* S/ ~7 m0 i ]7 j( X5 b/ H& h0 K 你的问题有两个:- h. I+ q* f8 e. i3 P6 s/ M# I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员工不胜任工作,公司辞退是否需要提前或支付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J1 L. n! A/ l5 w4 m ~第二个问题是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辞退是否需要提前或支付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可以辞退,而这种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即:若公司有明确证据证明员工违反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达到辞退条件的,可以辞退并无需提前通知且无需支付补偿。 1 @$ y$ U6 q1 D% V* W; d% O; R" ?1 M 提醒注意:在实际案例中,对于用人单位,建议: % k/ q% N: t/ S/ S- V S0 [ m1、有非常明确的书面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3 P! o H+ O# q' o6 ]3 f; Z5 Y4 r 2、有证据证明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法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公示); + y+ z" F- P' \+ b3、对该员工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及处理依据; . m# @) }3 }) V' A, j2 M4、做好送达工作。[EDIT]用户“江云凯”于2007-7-4 13:23:36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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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13:15: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谢谢

[quote]以下是引用彭志在2007-7-4 11:57:05的发言 ; B/ z/ c6 N6 z抱歉上午在外办事,所以现在才答复大家。3 W7 F+ u1 `/ a- ?3 [ 下午我会在外面开庭,晚上我会尽快答复大家。5 u6 O9 J: }8 l) y9 Q **************[/quote] ' d* T0 j2 e8 I! P2 N! H8 x 5 V' a& m7 ?! c q1 q 8 }; B3 s2 z+ t已经很感谢你能及时反馈了。我代表中人网会员再次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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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13:51: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彭律师:; ^, |$ ]0 L, C: J- K1 d2 z 请问第十四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 N- a1 R- u& Q# m( a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 n% v3 r8 P! z- e也就是说,在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存续期内,若员工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一)(二)款情形,到期时,只要员工要求续劳动合同,那么: * B; _( G5 S: M1。企业就必须续,而且必须续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吗? ; T q2 v4 O3 Z9 a6 C( E+ K; y( f4 ` s2。企业可以不续,但只要同意续,就必须签无固定期呢? 9 {* l, Z: N. m+ r- Z, u2 w哪个理解正确? 9 S( ^! l u' k) m! H谢谢![EDIT]用户“iamivy”于2007-7-4 14:00:56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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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雪山杯(20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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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14:06: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彭律师您好,咨询一个案例如何处理: 9 T& C" O3 { y% c: d ; `, k! ], h/ D$ o( O 我公司有一名女业务员,半年来业绩非常落后,其销售经理6月8日就口头说让她辞职,于是她就来人力资源部索取补偿金,我的解释是:人力资源部尚未正式通知你离职(没有书面证据),你现在仍要正常上班。。。。但第二天这名员工就不来上班了(她有2000元借款没还公司),给她打电话她却说,公司什么时候同意给补偿金就什么时候去公司,但我觉得这姑娘在犯傻劲:1、她没有证据说公司要辞退她 2、这些天不来上班,公司完全可以按照考勤制度给于除名; 0 L8 b# i0 d% A! Z: c3 t% k; U; E ; ~& X8 E6 q; j E: k% a 现在的问题是,她一不来公司上班,二还口口声声说要补偿金,公司要给她吗?是否给于除名就ok了?她还有其他理由进行劳动仲裁吗? 2 [; O4 I: f8 d' V' Q8 F+ r' V+ y: L3 {0 d 其实公司不想浪费时间和精力处理这些纠纷(也不想给补偿金),但目前此业务员比较倔强黏糊,公司能达到既追回借款又不给补偿金的目的吗?对于该业务员的担保人,公司能否要求代为赔偿该业务员在公司的借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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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请问彭律师:, z! G1 I! k7 z, Z% q; X' i/ g 请问: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 B9 Y' a) v: [, j 这里所要求的同工同酬的含义是仅限于狭义的工资奖金还是包涵社会保险、公积金、福利等都应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相同?谢谢![EDIT]用户“蝈蝈tj”于2007-7-4 15:04:35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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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两个问题:+ [ q( x" [( i. B/ U% m 一、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受新法保护,如果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是否需支付补偿金?+ Q+ @6 }$ @6 E( D 二、销售人员实行末位淘汰,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 G0 A# L( o" ~" k$ q" Q& L0 q$ M7 i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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