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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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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了个案卷,企业的代理律师是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务中心副主任鲁志峰,鲁志峰的文章我看过不少,对劳动法还是有一定水平的。但是仔细看完整个案卷,内心开始不安起来,整个劳动法律界在新的合同法出台后将走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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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辞退违纪员工的案例,什么叫“辞退”呢?辞退一词原来是用在国有企业里的,带有贬义,一般“辞退”是用在违纪员工身上的。现在的劳动法改用一个新名词叫“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意思是一样的,就是你和企业签的合同还没有到期,企业就不要你再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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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f& K+ S- ?4 r. A而且现在的“解除劳动合同”还详细分为有补偿金的解除和无补偿金的解除,有补偿金的解除说明员工本身没有过错,只是工作能力不够等其他因素导致企业无法再和他继续履行合同了,补偿金有安抚、补偿员工的意思在里面,体现了劳动者付出工作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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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合同法出来之前,北京市劳动局按照:“合同没到期辞退要给补偿金,合同到期辞退不要补偿金”执行,大多数企业为了少付补偿金,通常在员工没有犯大错的情况下,即使员工业绩一般还是会坚持让员工干到合同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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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3 |6 j* ^6 ~% ?# G7 d而新的劳动合同法则是规定,不管合同到不到期,只要是企业提出的“解除或不续签劳动合同”,都必须给员工经济补偿金。特别是员工的职位越高年限越长,获得的经济补偿金金额将越多,那么企业觉得哪个员工能力不行,只会尽早辞退,而不会拖到劳动合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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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3 \7 c0 S: [; P7 @但大部分企业都是舍不得给付经济补偿金,就象所有的员工都希望离职时能够获得一笔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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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q! ?/ C* \如果企业遇到能力确实不济的员工,既舍不得给付补偿金又想辞退,HR们只好在调岗上做文章,从高管一下子降到最底层,在心理上逼员工自己辞职,同时也降低了工资标准以便减少补偿金的支出;更有甚者HR在“员工违纪”上做足文章,让企业法律顾问制定详细苛刻的企业规章制度,员工有如呆在陷阱密布的丛林中,企业随时能够利用“规章制度”这个工具,让员工不仅没有补偿金,而且还走得灰溜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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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 [9 I- }4 I8 j6 E1 R' k今天看到的也就是这样一个案例,HR和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在“制定规章制度”这个舞台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此案的主人公是个78年的小伙子,06年8月22日,为俩个女同事打了卡,一个怀孕家远,一个着急因公外出,总之干了这件与他自身没有一点好处的事情,于是麻烦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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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a6 N6 {) R. c9 ]. I企业一天开会要大家自己承认谁代打卡了,这个男孩还比较诚实,坦白了帮两个女孩打卡的事。不想很快接到了“辞退通知书”,理由是代人打卡违纪,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必须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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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Y6 i8 _% }2 q男孩不服呀,明明公司新员工入职时发给他的考勤制度上,白纸黑字写着:“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打卡,违反此规定者,公司有权给予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书面警告处分,记入本人档案,并记缺勤一天,扣发当日工资。”他主动承认错误,按照此条规章制度应该是记缺勤,代两个人打卡最多算缺勤两天吧,怎么会是辞退并不给经济补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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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b K! _& ]3 {! O6 l+ { 9月6日,男孩被企业辞退离开公司,同日将企业告上仲裁,9月12日(男孩被辞后一周)企业给男孩信箱中发送一封有关新的《考勤制度公示书》,这份公示书上关于替人打卡的处分变得异常严厉:“代他人打卡,一经发现,对于代打卡人及其所代人员,一次性罚款1000元/人/次,第二次有此情况出现予以辞退。若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按照《员工手册》规定作出立即辞退,无任何补偿处理。”这句话的措辞很明显可以看出是HR所写,因为还用“辞退”这个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的用语。可是这个明明是打卡行为发生过之后的公示行为,竟然能够得到仲裁的认可,男孩输了经济补偿金。这份“公示”企业于10月20日给已经被辞退的男孩信箱又发一份。 ; w, k# D/ I" a& y2 z6 B
5 W+ G" ?1 L* Z5 M$ ]' u/ P$ O男孩不服,继续上诉争取他认为该得的经济补偿金,上到法院,结果还是输,法官说:“男孩对公司提交的新的《考勤制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是没有证据。”哈哈,这样的证据该由员工来提供吗?!员工是管理者吗?怎么就不让企业也提供一个8月22日之前就公示过新的《考勤制度》的证据,提供男孩曾经看过新的《规章制度》的书面文件,来证明企业新的《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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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所签的《劳动合同》中还有一条:“本合同于《员工手册》及公司内部网站公布的管理规章制度文件作为乙方接受本合同之必备文件。”这是一条紧箍咒,而公司提供的新的《考勤制度》上却没有落款日期,只是标注一句“人力资源部将保留对以上规定的随时更新及解释权。”而男孩入职时给的《考勤制度》却明确有一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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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y& D+ |6 S0 M& P& }哈哈,企业的规章制度在相关的合同条款配合下变得无比灵活,电脑一刷想变就变,随时都可推出一招就致员工于死地的条款。看完此案例,怎么看,我都不得不佩服我的法律同事们,真是一环扣一环,招招致人死地,法官都给绕晕了。于是这个案例,企业只要电脑一刷,改个条款,就能顺利解决了三个员工。 8 h: K0 S7 d3 e- ~" K; u
/ [' [9 b+ a3 B7 h1 m在这样的一个法律环境下,相信新的《劳动合同法》开始执行后,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违纪”员工。劳动仲裁和法院将更加繁忙,因为企业只有将员工陷于不义,才能顺利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华山一条路呀!那么将来的《规章制度》条款将更加花样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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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不就是企业说了算的嘛,员工根本没有发言权,在制定《规章制度》上新的《劳动合同法》为什么不给员工讨价还价的权利?法官们就没有人去考虑一下,企业制定的这些条款的公平性,合理性。管理制度所应具有的渐进性,是给犯错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一棍子就打死不能不让人感到有“逃避经济补偿金的嫌疑”,今天男孩代刷个卡就要付出16000的代价,这卡真值钱,如此发展,明天会怎样。 7 n4 Z$ r* E7 J" M9 E(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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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将来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将出现:“公司办公场所不许放屁,因为放屁污染环境,不利公司空气质量,故,发屁者必须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补偿,还要索赔排污费,扣工资一个月。”的条款,于是员工放个屁便值三万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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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劳动者们,以后签订合同时要小心了,如果出现这条“本合同与《员工手册》及公司内部网站公布的管理规章制度文件作为乙方接受本合同之必备文件。”千万看清楚再签,否则这一笔下去,补偿金没了。[EDIT]用户“论坛管理员”于2007-8-5 11:18:46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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