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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200题
161、“小时工”有试用期吗?
: q1 @' l$ H$ s9 E \0 f《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作为“小时工”,即使同时与多个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各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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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小时工”的工伤保险由谁缴费?- K1 z/ `$ I, f5 R ]9 I/ k
需要明确的是,“小时工”的工伤保险费要由用人单位支付。3 Z+ A. W6 k7 V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f) i* o9 ?*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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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本市“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 W p2 W6 I: X u( y“小时工”执行的是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 y3 y1 T R/ j3 v8 s( I+ ~$ v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9元/小时提高到8.7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元/小时提高到20元/小时。) o+ ?% X: k# g% _
法定节假日包括10天: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3天、十一3天。也就是说,从今年7月1日起,在正常工作日,小时工每小时最低工资不得低于8.7元;在法定节假日,小时工每小时最低工资不得低于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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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N. ~6 [5 E" `- c' `& |164、“小时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由谁缴费?
4 t, u6 ~2 z: }- w# m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该条可以理解为:“小时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需要自己缴纳,用人单位是不负担的,因为保险费用已随每小时的工资支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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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小时工”加班有加班费吗?8 R$ A& v. `1 ~* K: V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全日制用工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9 r1 ], m5 f' T+ ]* M3 Z( e) s7 V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 ^: L1 k, c% V0 U, v& A, l' _+ b5 a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T) y" H, I- X3 R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 M: A# C+ D0 Y# u: E9 L而对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来说,由于其实行的是小时工资制,可以不执行上述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 q& ]4 x% ^. @6 A) R0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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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小时工”工作期间,出了意外事故怎么办?! \& }1 S: a+ K/ B' H% v
“小时工”在工作期间一旦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如果确定为工伤,劳动者就可依法享受用人单位此前为其办理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有明确的侵权人,同时可以向侵权人索赔。
* r0 o) }( V5 u- K那么,假如用人单位未为“小时工”办理工伤保险,“小时工”受的伤被确定为“工伤”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小时工”负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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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 f2 \1 `( Y) _6 ~3 [《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如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与此相反,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质的事由上,都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只要符合相关情形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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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 ^; s7 ^, Q [" h168、“小时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是多少天?
& J, c# d2 W5 c《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0 S( j5 I' m2 Z T
$ j' {' |3 E* J& \) l; q' C" \169、劳动行政部门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 S( q# \( M* [$ H7 ^2 v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9 `& A+ q" @3 M$ Z. Y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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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劳动行政部门监督该法实施,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吗?" x* K) t3 G+ R4 I9 B9 S
《劳动合同法》把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单独作为一章,可见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所进行的行政监督非常重要。# n1 v9 f C% w( j5 z0 A9 C) q; X
《劳动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0 X' B$ F5 T$ y& a$ O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J8 M7 C$ t4 t7 X, Q* l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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