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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资料共享】新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已到九十八条,解读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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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四: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合同的效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四: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合同的效力[/color][/B][/center]! }0 ]. ~+ Y( i2 { E : U9 F) ^6 w8 x: a" n: [$ T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 J, B0 A6 I) r : f0 F" K0 R* l( A【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后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 5 w W4 x2 K) f( l3 n 0 v& ]& |0 X m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两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2 K. t; m4 o7 ` + n3 ]2 @% s- ^1 C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由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由一个用人单位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分立分为两情况:一种情况是原用人单位只是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了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不因分出财产而终止;另一种情况是,原用人单位分解为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随之解体终止。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本条首先规定了用人单位发生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分立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劳动者权利义务已经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为由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后,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目前有的用人单位采用“金钱脱壳”的办法逃避债务或者逃避对其劳动者的其他义务,即不转移债务,而只是把资金转移到新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原来的用人单位丧失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能力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对劳动者负责。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继承了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就应当同时承担其用人单位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和对劳动者负责。 6 q( g6 c8 _ v! i' h* H9 Y9 W8 K8 C, D9 } 用人单位的合并和分立不仅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也是容易产生各种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争议的问题。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未完全建成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假借合并和分立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包括对劳动者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一规定就是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时,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法关于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的规定,是民法通则上述立法精神在劳动法法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即要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0 p* R/ ]! y! t 3 s7 s8 O, _) }- F, y3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不少用人单位根据市场要求和国家的政策,进行了重组和改建。一些用人单位被兼并或者被撤销;另一些用人单位分立为新的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的这些改变是出于何种原因,其合并或者分立后,原劳动合同都是继续有效,都应该按照本法的规定得到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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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五:合同的变更(一)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五:合同的变更(一)[/color][/B][/center] 7 z% N# N; @; I# a+ k1 a" E* u" A; C% R& f6 }1 T X* q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 j9 ?" C$ |: U- Q" |# Q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6 a6 g( j' U; G U4 ]) Y% e R % A4 `' o' x# X【解读】本条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作出了规定。 ' o6 c* B) E+ ^! W; N0 [ p5 i- h5 }! {7 b7 L6 b4 e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5 [. t: u' n. [2 ~0 Y5 j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 V) S4 X& o$ b$ W. E$ {根据本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由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本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T( B2 N3 V# R# h" n: }1 g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9 Y L- y, u. k- s9 |& ~+ m; c* {4 Z) T! I# |# M1 P" n' `% d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r; }9 _! N' y# R0 ]2 h 1、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7 k. Y* e) \) {* l3 l) A2、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3 ^- D' J; k- A0 v5 r2 ] 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1 a/ b# o1 `- h' R: j+ G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3 L+ N4 }- A' A) y$ @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 C1 V) p5 S# U, l(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 k: b1 v& v* x* t( S) D+ D. t(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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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五:合同的变更(续二)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五:合同的变更(续二)[/color][/B][/center] $ o5 F/ f. X: n* q3 B" e* K3 x. v1 \ v9 l$ T 三、劳动合同变更时应注意的问题 % ^/ r1 R1 R+ E7 d, v( y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A$ O" K G" y; E2 C, q 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3 E% M6 O/ n; _7 w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其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其变更当然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任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6 r& S( d( V: |0 B4 o5 K 在实践中,有此用人单位为达到变更劳动合同的目的,采取了许多变通的手段。如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的需要,决定采取公开考试的办法,对考试不通过的职工,一律另行安排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这种形式是否合法呢?我们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不能变更。采取公开考试的办法似乎公平,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劳动者不具有约定力。用人单位对原合同仍应履行。! Y, a4 Q& E: A% g% ~" q 3、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变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u8 W& N( {7 q; ^2 L4、变更劳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时,必须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应当指明对劳动合同的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并应订明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生效日期,书面协议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条的这一规定,是为避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而产生劳动争议。% b3 l3 P3 N( U: d7 H4 F 5、劳动合同的的变更也要及时进行。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无论是哪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都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和条件等。如果应该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及时变更,由于原订条款继续有效,往往使劳动合同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从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当事人一方得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的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a4 o0 n: b, [. g 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的执有 * {$ }1 `3 h T$ O) g+ ~; g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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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资料共享】新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持续更新中,已到第三十

很感谢版主的解析,对我更好的理解劳动合同法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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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color][/B][/center] , _/ t& `. v# o" c, }) M# ^& p- s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n- _, c6 a6 F. I: A - u, n6 J. Q% {8 A R+ `" i, [【解读】本条是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 ?9 ~, C8 t) K 2 O# O2 U, r" l7 o Q7 ^+ X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制度中最关系双方利益的行为, 目前,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大量争议,大多是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业片面强调其用人“自主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不少劳动者误解“择业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企业劳动力的正常流动。 因此,我国将劳动者的保护重点放在合同解除上。了解并切实执行有关劳动合同解除上的规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正当权益。 3 Y- m+ V1 P. V0 B# W ; T7 K4 S- m- V6 ?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8 Z5 P. {9 s+ g( [4 _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为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4 w# @9 D) j7 C2 L! |: J3 ?6 x- X4 M( Z/ g- [% u2 A3 ] 二、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条件 . W$ u/ l' v# o# B. g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难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本法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 {5 E/ \- o# w3 Z1 t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0 e/ c% B& |1 F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 n; B( U1 c1 V+ _3 Q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 a, N5 T6 S+ `: k+ b/ K0 p4.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4 g* n# u! i# q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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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七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七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color][/B][/center] 7 t( U2 r8 C' d# |( U# r/ d: q* G( U5 l, M1 O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h- w# v: U ^) A) m3 o $ t; @- n& s, O! Z& f# e" W【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的规定。, Y) w+ U3 ?' g+ Z; m 2 a. @# n4 ^( l' E. O( {+ v y) j6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 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I* t1 {0 f- B" M. D9 ? 4 w* W+ p! r5 u( g& R& s$ \) u1 l. c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 e4 ~4 J& L9 R3 @& M8 } ) J5 K; S3 W5 G* d5 ]8 W一、遵守解除预告期 9 u9 x# R' ~. x 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预告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即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5 x$ ^( [ w! L/ _$ O" r _' V 8 N H! o+ n9 c8 o3 H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L* }# ^0 Q; e8 m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 Y: C+ R2 k& T本条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的期限,看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者发现自己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 8 ` U) s1 ?3 b5 E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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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八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八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color][/B][/center]# M; N/ E8 G# | o$ I3 A" { " T1 Q5 `) A0 m3 i: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 S+ B" n- n% [0 c/ l7 |1 m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R' X. q: E( g# s; e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O: K1 U! K( C/ i( m1 D# R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k- d6 K% R, u& f* t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6 K& S# o& Y, S6 H4 |; G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2 N; m6 f2 y4 ?( q# |0 ?) d0 R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j2 R& e; m7 \+ k0 |# [) A2 d&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v; ~/ ^* ]9 a! | Z . T0 Q; w- P! k! M, Q6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c' E3 P- f$ q ' w" R5 _2 f- [6 Y3 ]! c ◆立法背景 - }3 z8 K* A }; }- K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 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 J1 r! F* ?# g5 ^◆条文解读 7 w6 X# U& b* _" x$ C6 G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 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乎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S- Z9 q. d; j% s5 n7 r7 j ! a B; h4 ], L# m. f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8 z' s% k: W: t9 W3 ]( [$ _ : x8 C; E! |% _1 A% T- V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u# u% `, v! [: p ( E: @0 S! k' k& v: b& _ X% R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x; v; P2 q' H8 Y$ \ 0 P! Y" ^; T( U8 o! A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收入。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X4 N! x" a! _) J2 T % G9 m3 ^2 ~9 j3 y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y" E5 p2 ? I. o2 q# r1 V9 K: ~, u' c6 u% L- V5 [' L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就劳动者而言,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实现。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因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 保险费的义务。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 ^, k% z n5 P$ A ! W: Q: E$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 者权益的 8 \, t: F# ?9 i8 X! Q9 S) n7 B 1 ?) u2 M+ T( Z+ y; T- t8 B$ k此项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因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往往都会涉及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意的结果,而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这就要求规章制度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合同的约定。其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布的程序要合法。(1)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权虽然属于用人单位,但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因此,法律上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2)应当公示。职工作为规章制度的遵守者,有权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法律不要求职工遵守一个自己不知晓或无法知晓的规章制度。本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公示是规章制度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二,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因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了损害。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点要求,劳动者才可以以此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S4 X5 x# l: C+ G8 S: R 4 m. o* O, F: K9 `2 O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4 r _: ~, I5 c% D; ?7 _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几种情况。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EDIT]用户“^ǒ^眞愛^ǒ^”于2007-11-6 13:35:12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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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八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续二)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八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续二)[/color][/B][/center]3 o8 I. z7 P+ D0 t: | 2 Q' o0 m+ u$ W( C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C# `# h# Y! _" J5 U% W* M本项是一条兜底条款,以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并采用此种方法以使该法和其他法律以及以后颁行的新法相衔接。 w4 _6 O* K) ~" K: U( H% {& Y% ]6 j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当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 先告知用人单位。 ' K9 @! T; e4 | X0 \4 p+ n/ ^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本条中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行为。人身自由是公民各种自由权利当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企业强迫劳动者劳动,如把劳动者非法拘禁在特定的场所,强迫其劳动,不让 他出来,是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是非法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的。对于用人单位不顾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对从事危险作业,如采矿工人,高空作业人员等,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强令劳动者进行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撤离作业场所,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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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九 过失性辞退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九 过失性辞退[/color][/B][/center]7 B9 e. L7 o; E& | 8 v9 n* a P! A1 h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 s% U0 k3 p(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k3 @- d% W% _3 F* S3 S6 A(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o L8 ]' B- u* t( ` |- m* d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n# c) Y+ I1 j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8 H* U0 D6 k% S8 B1 W9 U* b9 f. B(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y. y- z* N' [# G- Y+ _! D(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9 t2 N! e: R9 o6 F: ]3 e : v& p$ ^4 r7 g |! Q$ l % \0 v1 j0 t% M" j+ c5 S【解读】本条是关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5 |+ l7 `0 Q' g ! Y" l+ A. _- V* D本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Q9 V% H8 Z6 ]2 C 3 ], O; t3 @; \0 E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A$ z C8 |7 |0 j& L# c9 z$ g ! [! o L- O% V* j+ D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8 M4 c9 L: K9 F& t8 C% L+ k 9 x( c' f0 a4 c" U7 T! e 适用此项条款首先要注意以上三点:1、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満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只能在此范围内约定试用期。 2、是否在试用期间。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3、对是否合格的认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4、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9 o- @) S- H' j" Z * c# u1 r, T, {0 @, M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Z8 R- b2 P! C; _" i 5 w& |, k6 [9 C1 E2 ^: J# M% k1 t 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r. S( X1 }4 ?3 j. q! t4 ^8 V " l4 u2 X9 e8 R5 R/ {7 W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 M9 L$ w/ w2 v" H' u0 q: M 6 |# P( |6 R" K# V$ L9 I 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U- l/ X% R. h' o4 C# n4 R" H' ~8 S% n7 }* P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兼职”做禁止性的规定,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神力上必然会影响到本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a% h+ c3 x- n 7 |6 c3 z4 v/ k, a( o根据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1 ~& {. E1 v' \0 c& I2 r 1 i( ?9 Z/ {$ L6 `! N" V, c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R3 M4 Y. `. I3 j2 z* P + h! j! a* v# U% _6 Y L8 y3 r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签订了劳动合同。“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本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一方利用任何一种行为手段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均违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自然允许利益受损者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7 b7 c9 k# \& m' y$ R' P & P! k+ j! }7 C% A7 W8 M. y"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 W+ o$ q3 `9 n - j) u- n+ c( h8 H0 G( H% S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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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 无过失性辞退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 无过失性辞退[/color][/B][/center] " N- t3 i2 H$ o4 u) J* Z% T 3 q+ f+ f2 f/ M& V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A- q& S: L1 ]0 v2 V& `" [4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M: ^9 P) e5 Y6 k8 v7 v(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7 T, d1 L8 B; z& t(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i9 T& R1 F+ J+ T# ?7 y. H* l* T3 L7 A4 _; Z' L, h- q) z * E% B F' P' X5 u4 k' }' O【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G/ x! x) V4 Y8 W( u2 N4 W5 z* M 4 }) C; J- v* b V S) K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 h1 v7 e! F" ^6 u 7 d. y" }* O* D8 T- q) A' h0 M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L- ?- g v7 _: a0 P * \. ]1 m0 ~3 R; d- s* L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 _/ b1 m S# g3 t' g, w % [- f+ p& y. o& f4 i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a( z/ U, J% j* k 9 g h* e4 z( q; e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o; K2 g8 L* U: d ( h6 p2 ?/ h: n' f 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t: h2 k: u5 A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N1 Z. k! ^0 ?! h& P 4 E9 ]) o' ~/ ^$ {: S" Z! O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 c3 B! R0 S2 l9 |5 W1 [( t- B6 v 4 q0 p. }- P1 }& Z- K, o本项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  6 P) X) t! o$ s; b, T9 v此外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非过失性原因而解除合同的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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