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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资料共享】新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已到九十八条,解读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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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六:劳动合同的无效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六:劳动合同的无效[/color][/B][/center] 6 z$ M( Z7 S' r z; n& _6 D  ) m5 ]) R5 Z/ T3 R# A6 U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7 W9 `- l1 P( m* a; v5 N: C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5 V- T: s, n* V$ E" y2 Q(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9 J+ s0 j7 T- w7 ^: q& g1 ~8 U- c+ z(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t& s* r/ Q9 G9 U% t( v- k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I& r+ ~1 j2 ? / T) |" ^/ H6 X" n' `/ l【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 6 ^: D' M: r5 p4 k* b) B. L, y$ A+ x8 E7 s7 j8 z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 t: Z/ D6 K' J - a! l3 O# G3 J8 E8 r4 \4 U C(一)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包括: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与未满十六周年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劳动者与矿山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不符合《矿山案例法》的有关规定,他们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3、劳动合同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 M* J5 l) j6 }0 f' I* `, Q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无效情形。这里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其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 A- e% F% |8 r. b2 K5 w: \8 J4 R& ?, I+ I! N y* @2 A) f" c (二)订立劳动保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1、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应聘的劳动者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资格证书;2、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如一家小型化工企业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妇。但有的妇女来应聘,故意隐瞒其已怀孕的情况,应聘上岗后不久就提出已经怀孕不能倒班上岗。等等。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威胁是指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一方迫使另一方处于恐怖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 ^- `' |, ?. [ q I7 u, L' V7 e(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属于禁止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的内容。这也是合同的一般原则。通常表现为,劳动合同简单化,法定条款缺失,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等霸王条款。 " q" e/ ? w5 S3 g6 L- v% z; ] & J1 @5 r. u) D8 q+ k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用人单位利用合同形式对劳动者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劳动者合同权利的放弃,如果与劳动法的维权宗旨相悖,劳动者放弃权利的行为应当受到限制。例如,目前煤矿这种高危行业用工,不经任何培训,没有任何技术,来了就签劳动合同,出事故死了给点钱就完事了,而劳动者又在高工资的引诱下自愿在用人单位不负责生命安全的合同上签字,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放弃劳动保护权的行为,即便出于自愿,亦应认定无效。 ( V# k$ D5 G, U 8 p) g* m) ]; r. ]) B) N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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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七: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七: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color][/B][/center]2 x8 S& r& R0 H9 [" [ h2 I 7 p+ P5 T( |, I' ^8 u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 S& [5 Q* k2 r* B+ m3 o2 ]: o* K0 r) W" Z* B2 T6 M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规定。6 K9 U0 P- S! x. M) M" L/ X1 N 5 b# g. P4 |; E" V 无效的合同可分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有些劳动合同就内容看,不是全部无效,而是部分无效,即劳动合同中的某一部分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在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两层意思:1、如果认定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相比较,应当是相对独立的,该部分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本条所说的,合同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无效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那么该合同的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而不能确认该部分无效时,另一部分合同内容又保持其效力。2、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的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没有任何意义或者不公平合理的,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 / p3 ^- f" g e5 K7 Z+ h# Z& v ( N. W$ o/ M/ ^! e/ m% P' D( V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通常表现为,如未经批准不得辞职;加班不给加班费;工作受伤自己负责。等等。 + ]. V" u) E$ l" B: _ ) e" {, L- @8 T/ t, k" _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任意扩大无效或者部分劳动合同的范围,特别要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条款恶意解雇劳动者。如劳动者在应聘时隐瞒了一些事实,向用人单位提供了不实的个人资料等,认定时就有个度的问题,劳动者实际能力行就可以了,不能算作无效甚至部分无效都构不成。实践中大部分情况是部分无效,如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中的大多数。% z% P9 W# z+ Y- s3 S' V 5 `$ a, z' n. S" A. D( Z' H司法实践中,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条件消失的,应当按照合同有效处理,尽量促使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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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八: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八: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color][/B][/center] 9 c# l: V. i+ ?* B Z- Q/ F + R- E1 J# b/ o& t( ] J- O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 v7 [2 v& B* ]; X5 x 1 ~; z& m$ X3 e9 x q【解读】本条是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如何支付的规定。. m5 _. i2 U5 @7 P3 K q( O. y- n 1 e6 c/ M; w& p3 I$ b. A 无效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就是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法律既不保护无效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强制当事人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T2 G! c! c5 [( t: p 2 K( @) P7 r; h% w; V劳动合同有其特殊性,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重实际履行的合同,已经发生的人身从属关系,无法按照一般民事关系的处理方式,恢复到合同关系发生前的状态;已经履行的劳动给付义务,不应该恢复到合同关系发生前的状态。如果对劳动合同简单地照搬民事合同中的无效、撤销制度,已经发生的劳动给付无法处理,也会引发大量的纠纷。 h9 w) @7 I i; b* X( P ! u& L4 v& S" h- k1 p6 x5 {# l 为了适应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除外。 5 p; o' u6 s7 p/ F% N- r, F" ~ ' n' W5 Z& D- s( X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如果双方约定的报酬高于用人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除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劳动者已经给付劳动的,劳动报酬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认。4 E- @: [/ x2 b; k: y % s. y7 r# k" e* j; }& R/ O" R, @对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同时还要对其给予相应的制裁。本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照本法规定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体现了保护劳动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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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九:合同的全面履行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九:合同的全面履行[/color][/B][/center] + J/ w+ ]% e9 O( }2 o& j( R * p4 h* m7 a; y" H3 _% L; l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 q, O4 V* k8 S: k+ b! c. z, o 2 w6 @0 P( a8 V- \; Q% f【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要全面履行的规定。; j/ ^& X# z5 y 5 S! Y8 [# Y9 h* ^& ~; {4 A 根据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就是说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做到切实履行,以实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的预期目的。这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6 s( h5 ` W9 m8 W" l& I) C" h$ _2 U* `6 }( g# \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用约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既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而将其他义务置之不顾,也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更不得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相关工作岗位,并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而言,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且亲自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而用人单位则是使用该劳动力,劳动合同作为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合同,其所规定的条款相互之间有其内在联系,不能割裂,因此,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 c# T# V. x3 c6 l, Q ; m; ~2 K' J4 }4 Y* }7 q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主体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特定主体间的合同。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是基于自身经济、个人发展等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需要;而用人单位之所以选择该劳动者也是由于该劳动者具备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和要求。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不允许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方代办,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应由自己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其他第三方承担,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更不能擅自将劳动者调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g7 B6 \$ g: _1 f6 I & G+ i! w* R& {2 ]% [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还需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理解和配合,相互协作履行。这一方面要求劳动者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发展,理解用人单位的困难,为本单位发展献策出力;另一方面,也要求用人单位爱护劳动者,体谅劳动者的实际困难和需要。具体而言,劳动合同的协作履行要求双方应当做到:(1)当事人双方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纪律的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为对方履行义务创造条件;(2)当事人双方应互相关心,通过生产经营管理和民主管理,互相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3)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遇到问题时,双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给予对方帮助,协助对方尽快解决问题;(4)劳动者违纪,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教育,帮助劳动者改正;用人单位违约,劳动者要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助纠正,并设法防止和减少损失;(5)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都应从大局出发,根据本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协商解决,从而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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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劳动报酬的支付(一)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劳动报酬的支付(一)[/color][/B][/center]9 J, r( g0 u" s( Y0 q) R' r! u 3 y# k$ {) P' u+ H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d# v% g2 A$ N7 G; M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x, ]& O; T* b9 L2 K& ^2 t ( R" Q; L& t o: {! E【解读】本条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的规定。, n. M5 \& Y. S& B y# z& K' w+ W' v% T本条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再用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购买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从而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供养自己的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5 x, [; l7 L) o2 Y4 @. A 7 k8 E/ |8 p/ Y, a2 R, S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获得的各种报酬。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3 W5 L# T# |" y 0 J& _; _' T! J5 L( s' d% P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指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劳动者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变化影响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超时劳动所获得的额外的劳动报酬,即加班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病假、事假和一些特殊休假期间及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者社会义务时支付的工资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将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 R9 T( b" U$ ~* L) y6 M& \$ G/ ^ 3 D+ g: G6 k. \- C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问题,包含了三层意思:8 h P6 } \" K+ z& q) a6 i # m% K# L& i; k9 H: o' D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6 y1 f. G4 H: L b首先,结合各种灵活多变的用工形式,本法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平等协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种对当事人而言更切合实际的劳动报酬制度。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还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有: 9 E: B. ~1 w# Y! K2 @! t7 B1、最低工资制度。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此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者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当然,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2 F) X7 j% U4 X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发放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d# Z. P9 ? ?' e# X5 x 3、劳动者加班费也是其劳动报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 y: s5 q Z0 C$ b/ m, R2 k4、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也应取得工资支付。所谓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在非正常情况下或者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1)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比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依法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等。(2)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劳动者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的工资支付。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5)劳动者在享受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在国家的规定探亲休假期内探亲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6)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假期或者直系亲属死亡的丧事假期。一般为一至三天,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此期间工资照发。(7)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另外,为了鼓励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对产假间的工资发放也作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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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劳动报酬的支付(续二)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劳动报酬的支付(续二)[/color][/B][/center] ) E% [1 D& C- W4 W. L/ n3 F7 t! @8 Q% ?& E5 o# E+ @6 D: P 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 ]/ i& j( W: J0 D5 `; F依照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劳动报酬。劳动者从劳动到获得报酬,再到消费,是一个完整的周期,在这个过程中,获得报酬是实现这个周期的重要环节,而工资正是获得劳动报酬的最重要的形式,以法律的形式将支付工资的周期规定为至少一个月,可以使劳动者的劳动到获得报酬的周期不致过长,更有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 [% o' d7 z! @4 E. p* w 实行月薪制的用人单位,工资必须按月发放,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的工资也可以按小时、按日或者按周发放,超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的即构成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s( |, I! T) Z E6 G$ G * A' d! y* F" y5 o" w三、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U' d# f# _8 F5 j% y" @ 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的的工资获得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工资不得随意扣除,企业不得将扣发工资作为处理职工的一种处罚性手段。 不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则构成劳动法“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应受处罚的行为。 ) V- d/ M7 w6 X5 X( p* ]% T. X1 L% Z/ B % A+ `/ j0 t3 Y( S- g$ e. x% Q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7 o, e4 F. | U9 X% a y) X9 ]7 b8 v- }+ f) E; H/ y& Z, l. R7 G: v 本款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所作的规定。近些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和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全国总工会调查发现,拖欠农民工资的现象不仅在个体和私营企业中存在,在一些国有企业也相当严重;不仅在房地产开发工程中经常发生,在政府招标的工程中也存在着欠薪现象。有的企业主为了提高利润,竟然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作为一种经营策略,迫使农民工不得不走上艰难的追讨欠薪之路。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是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的。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也存在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 c7 f% f# G5 k2 f8 u$ o) N$ r% K' D& t 基于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弱者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法将支付令制度引入了欠薪案件中,赋予劳动者快捷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途径。根据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者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明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金额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劳动者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劳动者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工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的申请不成立的,可以裁定予以驳回;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用人单位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用人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支付令这一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者可以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调解、仲裁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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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一:加班(一)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一:加班(一)[/color][/B][/center]) o; h; r) Q0 n& i . M$ ]% ]% c& P9 w' L) a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 H! |+ u3 m" `" k8 f, S. @ & H- t& [5 @9 y% W( N' K【解读】本条关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限制规定。 4 V% x, _/ N' r# {! r : G) [. o5 M1 [, F5 ~% o3 i本条规定了三层意思4 q( D& U- p* b6 Y* W6 M & }6 k% u# z# u0 v- `8 M" |+ f( R3 J 一、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 ~6 f& M) o Z- Y U4 F3 N* X 0 Y2 J$ ?2 b n为了保障劳动者劳逸结合,保持其身心健康,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技术学习,使其有必要的时间料理家务、教育子女、改善健康状况和生活环境,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休息权。为了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劳动法规定了完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本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补充。2 k. c/ B# `1 N7 y 目前,我国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6 i% b1 J1 Q4 k# T! ?4 n1、实行劳动者八小时工作制 0 J9 o/ [( S& {1994年的劳动法对八小时工作制作了完整的规定。即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时应参照八小时工时制度加以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当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该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必须使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9 \' g9 y8 Z* I& f& k : @# X8 D9 S6 |8 z7 G# r' `5 r! T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又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八小时工作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职工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主要是指在严重有害健康和劳动条件恶劣以及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条件下实行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时间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 g5 y1 p& p5 V. f H. E 2、规定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和职工探亲假等休假制度 * b1 M. Z3 @# q, A( [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 3 U! v& Q0 |% g 0 A* [( [6 Z. F% R: s/ X# q3 @! V7 O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资的连续休息的时间。 * | [. x7 G2 ^0 P 4 q4 h5 x* `% G J+ D(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享受职工探亲假的条件是,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Q- S: T) \& t/ o 3、对加班进行限制性规定3 K0 M- c0 b- _2 ?" m$ l1 J 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 ~: G3 O, x4 M( J: Z: p) p# ]5 T5 b 6 {) _- j1 P. ]7 b. n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我国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 ) U$ r! A6 `; f" X2 F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需要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1)首先,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2)其次,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工会不同意,不可以强令劳动者加班。(3)再次,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亦不可强令其加班。因为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4)此外,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5)最后,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要求员工加班的,但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才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G" w9 J' h0 O. K ) s' E! T7 o4 ^( v当然,国家对加班人员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法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 R- J1 {5 M/ o/ Q2 G/ y9 h" R ) l& I# w" u4 u, s" I* e目前,强迫劳动者加班的现象在相当一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普遍存在。有些用人单位以完成订单为借口,强令工人每天工作十四、五个小时,严重损害了工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权益。有些用人单位通过扣发奖金、重罚等企业内部纪律方式胁迫工人加班。有些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在下班前安排工作任务,而劳动者为了不至于失去饭碗,只能委曲求全。本法针对这些问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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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一:加班(续二)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一:加班(续二)[/color][/B][/center]5 j. n0 @0 F% B% O) F0 t N* r0 B 9 {& l1 f: R/ e# j3 p- f" c二、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2 u- s& j( |, ? ) t3 \: q; U3 Q$ N4 g 实践中,用人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通过制定不合理不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劳动者在八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生产任务,而为了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获得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从而变相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加班。 ; M. b; h0 q) e0 s# b* `$ y / _) S" V9 i ]" E1 m0 {2 T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应该消耗的劳动量,或在单位时间内生产产品或完成工作量所预先规定的限额标准。劳动定额一般根据过去完成该项工作或类似该项工作的实践经验来估算或者根据生产同类产品的统计资料为基础,经过整理、分析来制定,或者是通过对生产技术组织条件的分析,在挖掘生产潜力以及操作规程合理的基础上,在工作地对相关作业进行全工作日跟踪测时来制定。为了保证定额水平能够科学、先进合理,在制定定额时必需符合三条要求:一是确定一个产品或者一项工作的工作消耗,必须要有科学依据;科学依据是指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质量标准、过去定额完成情况的统计资料,同行业同工种在条件相似情况下的定额资料等。二是要总结和推广节约劳动的先进经验,挖掘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潜力,保证定额水平的先进性。三是要保证相同工作定额的统一和不同工作(包括不同生产单位、不同工种、不同产品)定额水平的平衡。 - x! N: d7 i. }( V$ n, V! L' Q% a9 z/ N+ I, A 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极其重要。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这就是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应当是以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能在每天工作8小时以内、每周工作40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内完成的。超出这一标准,则应认定为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 * Y9 J- p" X- R3 u1 h# O& Y/ Y+ ^ 2 a9 }1 t: a1 [4 Z2 f- t6 j( a根据这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但其制定的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确定后应当保持稳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适当调整劳动定额,但是同样应当以大多数劳动者可以在法定工时内完成的实际数额为限度,不得随意调整。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的,依据本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予以执行。4 w3 p P3 H, e3 s . e1 N' F. l7 w' z; m- u% i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劳动定额管理是由国家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的。国家设立由各方面专家、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劳动定额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行业劳动定额标准,企业依据“国标”和“部标”制订企业标准。1989年国家劳动部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意见》,指出企业要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并对建立、完善和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随着机构改革和部委的被撤销,专门负责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和管理的部门消失,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都不过问企业劳动定额问题,劳动定额制定和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在这种无序状态下,一些用人单位不是在岗位测评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劳动定额,而是自己事先设定一个预定工资额,然后再换算成定额,制定了许多即使是熟练工在8小时内也完不成的劳动定额标准;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企业随意提高劳动定额,变相压低劳动者工资,使许多劳动者只好被迫“自愿”接受较长时间的加班,用人单位还无需按法定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将加班作为一种“企业文化”,将其与员工的“敬业精神”、工资待遇、续签劳动合同、职务升迁等挂起钩来。据上海市总工会对本市1000名职工的调查,认为企业劳动定额过高或偏高的占26.3%,在实行计件工资的109名员工中,因完不成劳动定额需经常加班的有92人,其中加班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占70.6%,2小时以内的占24%,其余的5.4%加班时间都在2小时以上。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执法大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随意修改劳动定额的现象非常普遍,“工人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只能选择“自愿加班”。 5 R% N( F8 E$ a" [, J4 A: T* H, Y% s% f: J 针对上述现象,劳动合同法在本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据本法和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劳动定额标准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标准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8 v% |9 @5 X0 f# m & z M0 p/ K0 [+ r# c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其加班费 - g ]0 p" P! {* m" P( X% `6 L2 S1 R; C& ~) B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本条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 % B/ W% C% e- S& y$ A9 V- `4 u. v% `8 x( K2 g1 m9 j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q- y: ?4 E5 [) J( d! ^ 0 J3 q* R+ O% B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R/ }, X2 |9 R' a- l " ?7 n h! F* g# ~1 U! P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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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二:劳动安全卫生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二:劳动安全卫生[/color][/B][/center]7 K+ @) R2 |( `" b) I+ ] ) ] C. K2 S& J1 B" v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 V7 `% m' n5 a- t: v& [* A r! T% b* x' b' F1 b' q: |: l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 j. Q) V/ @$ f 3 ^) i' T4 `1 G: R; k. u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对劳动者保护,就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我国严格保护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进行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这一点也体现在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中,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建筑物、工作场所和通道的安全技术条件、机器设备的安全条件、电器设备的安全装置、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设施、建筑工程的安全技术条件、矿山安全技术条件等方面我国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对用人单位提出了严格的义务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 ^4 U. B* ^6 O" O) [ 7 h1 g5 ^1 r7 ?, h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甚至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严重危及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指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明知违反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对劳动者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具有危险性,仍然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劳动权仍属于劳动者自己,仍由劳动者自己支配,不是把劳动权完全交给用人单位,所以在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劳动者可以不服从其指挥或者命令,并有权拒绝执行。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在危及生命安全时,劳动者有权紧急撤离现场。这是在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受到侵害、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紧急处置权。本法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不构成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从而更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不用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y# e* J7 s1 Z3 n% j! j) \/ L( J ! ^" C) ~! D% ` {( r0 P' u; i根据本法、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规范化、科学化地安排生产作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要求,职工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改进。对于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和控告。 ' K: a1 f. G& o I 4 P) T( K( ]( c. z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主要为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因为依照我国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卫生部门主要负责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方面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9 [2 P0 d# b0 e; ^9 V7 x2 V% _ - e& L" g. B1 r! b9 l需要注意的是,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市场主体地位而言,由于用人单位掌握着招收录用权、岗位分配权、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权、劳动报酬决定权等实际权力,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特别赋予了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的紧急处置权。同时,法律还赋予劳动者对于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行使了上述权利,就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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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三: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三: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color][/B][/center]( f" }( |9 B L6 z J3 C8 s3 ~: D7 Z* X6 Z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T* ?! u' D( P7 F! S# ^9 B. r& k& t% U9 i% T6 |2 Y5 m 【解读】本条对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如何履行的规定。5 k W6 u" K U+ j 6 D- t9 e7 b8 p1 L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 U: w3 f0 I& ^ s ! B% L y. ^8 z2 q( ?5 {- k" T 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后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有些企业、公司或者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因更改了名称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还有的用人单位也借口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 _4 U5 t( c % m5 Z5 e1 s3 {! F% B 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这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5 y2 z6 M5 c a& o3 ^; g. F) r + i( }) [- O" h& F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都是代表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可见,法人是独立于自然人的一类法律主体,它的内部由决定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组成,法定代表人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机构,其虽然由自然人担任,但自然人的职务行为属于法人的行为,其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变动,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的归属却不能变,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没有变。因此,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依然有效。因此,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务行为的后果也仍然要由用人单位承担。5 D9 C% t4 D6 D$ f8 ? 8 u4 B9 I5 ~- {2 ?+ E- r至于投资人的变更,也不会改变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用人单位仍要继续履行其与劳动者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 k' S2 C$ |+ s5 c . |5 c. j( l. z) n) t! J% i- O, e" z0 L& z 综上,本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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