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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资料共享】新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已到九十八条,解读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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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20:34: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料共享】新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持续更新中,已到第三十

楼主很厉害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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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4:58: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五: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五: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color][/B][/center] , C+ k: k, P0 u' s& h) s1 y; p$ O8 i0 z' W+ N1 m8 v: X ]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缓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4 D7 N: P% X+ Y* l, |# p8 b $ L# _! i' q- j" O# ?( e 9 O. a4 [- M4 X# U& Y- v+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满不得终止的规定。 3 t- F) b& O& K- C3 t$ g1 B; E) `; p6 c! \$ F/ C 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宗旨之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处于特殊困难阶段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予以了相应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本条对此作出了基本否定的回答,要求必须将劳动合同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3 @, ?! L6 `0 x; @/ O1 }( d & B2 b v4 v0 m其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后,劳动合同才能终止。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排除了职业病、确认了职业病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结束,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职业病治愈,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如果职业病不能治愈,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劳动能力全部恢复,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如果劳动能力不能全部恢复,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后,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由于这种工作年限的情况不可能消失,因此就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 Y" Q3 _5 @6 B4 o5 o : I: k+ w% m( q( B- ?* Q本条对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作了例外规定,在这种情形下,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安排适当工作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不会终止。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劳动合同不会终止。经本人提出,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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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六:经济补偿(一)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六:经济补偿(一)[/color][/B][/center]' O* m8 R/ v) h6 ]' p - n. a m! J( N9 `- {% ^: q7 u. d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t! ?% l; s0 E: j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9 s9 R# Z- o. F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t S9 \8 y) V; E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1 A: l: d( x9 W ^, K2 T, V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k3 Y! \' E( O; s# f4 x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7 j/ w# J( R5 K- k8 p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8 x, v/ }% Z5 n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t* Q. i1 e( Q9 a/ ^* B+ Z" c6 x 2 Z. c8 ^9 `8 y# r6 T 0 P& C" j+ @! i4 g【解读】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z7 a% i+ L1 a5 L" a# c ; B" j# _9 n( X. F/ e8 [7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激烈交锋。最后劳动合同法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 E {! w8 u& Z ?! s: `) O+ l ^/ H1 N% @1 n# u' r1 v + x& E' `1 D4 U9 v一、 经济补偿的性质3 {1 g# R7 l6 e) c# F ) O3 n* i# H) [ J1 X2 U$ c / ]4 f3 p9 Z, u0 V$ ]$ l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经研究,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是一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劳动者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基本能体现劳动者的贡献。 9 S- F& g8 f& S; _9 p7 x j4 F + k7 z% ^5 x4 s5 R* L8 n; q! V- U6 }* Q' }0 y* e 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短期劳动合同普遍化的问题。实践中,短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9 _$ B) v+ \" a" G v( _* L' Q$ Z% K. m. U Q/ F5 O' U& c7 O ' V& Z% S v5 K 二、经济补偿的范围 4 ?+ ^9 S2 D( X. X7 X- U& J% z& J. O" W2 A- T4 q ' }5 q/ ^5 u8 p, p: L3 H5 ~ (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 \' e* w: t" M$ u9 r( a9 l' p 4 a% ~6 p3 E5 u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E+ B, l9 x- [* S6 D4 ]( c3 G. d8 w 3 U+ m0 s( ?# u3 _(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 S5 I+ B% V: c; m 5 r- U- b" S7 p! b& X* D }- G* z- f4 X5 H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 t: E/ ?0 E4 n3 D/ b9 c 1 l. \8 i0 ~- H1 a) t( i2 j" b6 n% v/ x6 M" o- u+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E( Z- ?; a( R' j! _) K 3 }5 G- E, v- O( H" T- X1 r' `+ W' t, G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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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六:经济补偿(续二)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六:经济补偿(续二)[/color][/B][/center]% j8 h. Z5 M1 y0 c ; w4 B& q+ R/ T! H(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 @; w& Z6 l0 F) X1 Z) R- h, I% ] - V# @, V1 W% ?# M' m g# H6 j5 G- D+ r' E3 j! W" L! x' ^: s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6 E8 V K# J8 j4 B9 c2 d - g2 C% M3 H H9 Y2 G ; i# I' H1 u; Z! g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o# ^# @+ c) d+ W8 l2 J9 n8 B; ? 2 b6 L: ]$ h& O6 D根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意见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在保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给经济补偿的规定外,也作了一定限制。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 + k: `: @: e! e4 L$ c# _1 x# C# F9 X ! O/ i8 z+ w+ {, m * T9 U3 }. {! R8 h)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 a, {6 g/ v0 c # p6 Z2 N* D# c% h+ F# C+ X % m: s' O& B( ~ ^/ m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 _0 g, [7 T; k9 }2 F! k & n s8 S* @* l7 q" g - v7 A0 S$ P# O. [4 ]) u! L# b(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 F4 y/ R3 N" F: X g0 H: S ( N- D U- R" t2 Z) U4 E( H4 r6 t4 z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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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七:经济补偿的计算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七:经济补偿的计算 [/color][/B][/center]7 q/ [& G! g8 s+ ]1 d& U- B ( l& f5 g- q3 k. N( n5 Q% ]' M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6 S) ^& j3 l! W( X;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 r5 k+ F; ]: L8 s9 c; i0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 O/ d3 L7 S( n% t7 g # _) W' J; [& i; a/ M& n4 S) P- [- F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 F+ f% v; o/ I7 ^; x [" C! r- R/ r& v' m3 ~8 f0 f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G( D# Z- I- `; P% E- G0 n4 ? ; |1 F9 v* u( l F ' ~$ E: ?( l. r6 P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6 m- y* Y% e3 c2 |. D5 g9 h7 E/ C2 W+ w5 a+ M% x . {1 Z! c* E/ Z5 P! T3 k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u$ ^2 ^* D5 C$ b2 n1 R6 Z$ Y 2 H, |0 ]" z4 c5 P, s! j7 B 4 Z6 K% }* }0 Y5 C: c M7 J& c$ V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 x! a% } {4 b$ c% F( N ( a# Y/ D/ S) M6 z O; | . ] J: T* h2 d8 {# Z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t& v1 U- M" k8 ? 3 P. q9 r9 c& _& @* t- ^" A; W ) ~: }6 e& A3 B8 |8 @二、计算标准 9 ]# j. C6 n1 j. R: e% Z : [$ b ?& a5 m" W2 p$ q3 o J. f& I* y7 ?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F9 x3 {5 o3 c8 o3 | 2 c- y' A2 n7 B$ V* Z( S; e* ` o 9 z% r+ ~1 K6 D! B# i三、计算基数6 X U2 A/ q9 v9 N % F8 K: w- j# ~, b: k 0 C/ u! f) I; Y, k1 f n) Y" c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按照该规定,月平均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者掌握。同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统一了月平均工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讲究公平性,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相适应。一般来说,某一岗位的工资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 7 _ p. W8 h: g5 b1 a) T2 V! e. g. R$ O5 {, o% |5 B R; a. s+ W; X6 [ D四、计算封顶' Q+ n1 \9 a3 A) t6 b2 C& N . {+ ~1 C3 e5 ` i, Z9 D# F1 D- K- _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入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作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o, T: x# O7 P 9 W, C' u8 i; e+ K" m1 z; p4 s `- a, e0 X) t. d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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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八: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八: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color][/B][/center] " v: m9 W9 F# u; { ( O: Z2 U9 h; r0 i( g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8 a& `& J1 d: l2 u& H- l. p . k7 X3 @2 w5 n! q- l' P " y& u; V$ }# ^; p0 |1 A/ o8 U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5 p9 b4 w! ~! c: ]6 V2 u6 L$ s 7 R3 l& u: G7 j3 H: U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如果违反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h# D( [3 ?- c" o) w: m3 o1 S. t8 w. Z3 y; s5 _! g( A& v( H$ M 4 o$ N# X2 w5 e5 M+ ?7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 B: E- g: G4 f9 w ; K" g9 A0 P9 q1 Q; ]: i 6 D2 I5 |% q; I7 `) Q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有关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3 i' a) v7 k Y; [( Y- i! L. x( P" b( L- S; v 另外,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为防止用人单位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中获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作限制性解释,不能作宽泛理解。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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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九: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九: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color][/B][/center] . Z7 t, Z* f5 j( _- V7 i% E; d, k2 C7 o" m ?9 F: ~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 q/ u7 O" A/ h! x ' a3 ~* K1 O9 p5 i! Q* {( N E b # g) I' r0 D' b* a: C2 ~% Y【解读】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转移的规定。 4 |$ m3 \) M E, t . v3 n- M" {' I8 o5 \. d. J& F6 f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些意见提出,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替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统筹部分,其中原因有的是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逃避责任;有的是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发放。这些情形,不利于我国全面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不利于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同时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规避缴纳社会保险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应对此应作出相应规定。 : f* C( I- B, i2 ` L 5 S7 N1 Z5 f) K! N( {; ~2 d" T7 f9 ?- U4 V 对于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逃避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情形,劳动合同法重申了社会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决策,不仅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将社会保险列明,而且在本条中作了原则性、倡导性规定,以便劳动者了解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杜绝用人单位钻空子。$ P7 C& I$ t* v) a" l$ M # M( f6 l" \1 [/ I) S5 @1 ] 5 P5 @" Z5 J' h7 I8 X; U% |对于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发放的情形,通过分析原因,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险制度上的原因造成的。现在社会养老保险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两部分,按照各地方规定,社会统筹账户不得跨省,有的是不得跨市、跨县转移,在劳动者跨地区换工作时,有关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既不能转走,也不能提取,因此有的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这种情形,党和国家都非常重视,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就讲到: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做实个人账户扩大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 I) y; e m8 k7 Z, g* k; I# ~+ c3 @; U 7 n. _6 X2 `" T& K社会保险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要求劳动合同法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呼声也比较高,因此劳动合同法应对社会保险制度所规定,但考虑到社会保险制度比较复杂,需要国家统筹安排,应由社会保险法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只作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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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center][B][color=#FF0000]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color][/B][/center] 7 m. f! J5 ~; {/ j. i' X+ ~# K; m1 S' m' J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d. W6 S/ W) ]6 q6 b! t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8 t2 o6 e9 |" \) x2 Y- m# k$ M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4 F1 J# M5 N! V+ ?5 G9 I3 Y8 f+ T; B1 l, I# [( ]: v3 D7 ^" i- Q0 A ' Q& i( J9 `6 v【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 {7 X t7 S2 H& S+ m: A- S" }1 W8 m " j& A. c7 J/ n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于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有的意见认为,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缺失,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很难证明,案件难以处理,建议作出相应规定。本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规定的。2 S9 C- E' G7 b5 g) M) s ` 9 g6 h7 X4 U3 B% I2 A7 N4 I% @) R9 P ' ?: ?$ Z' A( Y: i4 Z1 Q( I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6 a: T$ B& S, P7 @4 H. E 3 k) n; V) @6 y0 ]8 n# a* _4 B8 H) w5 g 在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 `. ^- n# T% N0 Z# q/ P; q; Q& [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在第八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l7 e) h3 |! {; ]- J& t" @; F1 F# b+ T% X9 i 9 x% R! h# D- X. ~1 I- ` 二、用人单位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义务 1 X7 b" P" L6 s$ L- Q% i/ y & |# O# m" ]) z& p$ C9 u6 R " m; a' a( |/ [9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劳动合同法作了专门规定。首先是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内办理完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着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G* J& x" b3 C% ~1 Q, ~4 o / D3 ]6 t6 e+ O6 o3 d X! @( y- c- F0 j$ v 三、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 O$ N4 c4 o- V( J) v ( ~5 r5 X: |/ _& E* M' b+ C: L* Q5 `# `& g4 B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9 n) K8 e, i- J! C4 E ! k0 ~( v& J, j" S ( b8 I& s0 j8 F8 u四、用人单位有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 w0 K: u4 a6 \1 G; E: G 2 I- _. S8 k4 L 9 {/ ^9 P) z" ]- o在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z6 ]7 n& l* b: m8 E9 q ; o1 r4 u' }$ _4 R M% X) N; r7 ~8 P% @/ u( I* C五、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 ; N7 i- v- U+ L5 \) C5 ]% ?3 I9 {& } . q( o3 E) `2 i9 C3 f- q+ K' d! z9 F; @. Y% X 实践中,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的一些劳动争议,往往因为时过境迁,劳动合同文本灭失,导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无从查证,法院难以判明事实,有时对劳动者极其不利。考虑到劳动合同文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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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3:11: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料共享】新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持续更新中,已到第五十

太好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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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0:25:00 |只看该作者

RE:【资料共享】新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持续更新中,已到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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