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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本人认为:不管是法律或是制度,都有其偏面性.作为劳资双方,应当建立起相互信任\互相尊重\相应获利的平台,作为劳动者,应想法设法最大程度地做好工作,为公司争取更大的利益,处处为企业着想;作为企业,应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并尽可能地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为员工做好职业规划,并以"以人为本"的中心思想,让员工走上能够实现人生价值的工作岗位.楼主所列例子:如果该员工平时工作认真\积极,符合岗位的工作要求,能为企业获得相应的利润,那么作为企业,如果员工在其它岗位同样能够为企业获得相应利润,为什么不能根据实际的情况给予相应的岗位调整呢?如果岗位有空缺,企业还是要重新招人,为什么就不能让对公司产品和运作熟悉的员工去做呢?还天天谈降低成本.当然,如果劳资双方都只各执一方,那只能按当前的法律和制度解决.企业要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依据,否则要相应的按照规定给予该员工相应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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