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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讨论]关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几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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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11-8 15:5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U]劳动报酬[/U]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0 l; p+ ?3 U, y! \# e7 S问题:虽然规定了应当告知劳动报酬,但罚则中未作出处罚规定是否只做监管不进行处罚,可以灵活掌握? , p# j8 f% d8 K' ^ 2 P( q. Y4 A4 g' J3 g9 Z4 O2、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V+ ^3 R o" _3 k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1 a; g9 Z) {9 n. `& J 罚则(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 h6 N8 V$ F7 c! w& h问题: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何为虚假?7 f; i& k$ R. y; }7 y 4 \$ T5 v4 ^! G0 R5 C0 v 3、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j9 `$ L* _1 ?问题:约定在公司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享受法定婚嫁是否属于限制内容? / u3 \8 a5 @; n4 O4 s9 M* v$ e& ^% X0 s) ` 4、罚则(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i' z( {3 q7 T( K$ c问题:如何核实是否“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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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1-8 16:45: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讨论]关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服务与

1、楼主说的莫非是“灵活承诺劳动报酬”。。。?那样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过错解除合同进而支付赔偿。理由参见:$ U. T$ S9 ?& U* k7 o3 z, x ' W7 [+ j1 Z9 P [color=#A9A9A9]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v- l; Q4 R6 v3 l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V; J6 l& m: ]% F/ n 4 m/ D. m5 w# r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C4 Q- d* q3 c& f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Z# f$ z* i) d$ f- M) m+ ]" A- a- g/ y! q7 @4 x( h0 S; d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P: s) Q9 a7 b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color] - `+ j6 ^! u- ^$ ^' q根本就不和新员工说薪酬的话,更有机会在仲裁争议中优先获得举证责任,努力证明自己没承诺过XXXX月薪。, n/ i. _1 G; u0 M( W6 Z & E; ]1 ^: `- v4 R' g1 a# s2、没有实际岗位的广告式招聘~虚高的待遇承诺~虚假的工作地点等等。。。 : C6 x! i. K; s/ }( Q* |, ?: h i6 d+ ~9 y( U" \2 G 3、。。。[em06]依法享受婚假的权利是不受企业制度限制的。( @: H. W$ g$ m2 [ 3 [8 j0 C' `$ s: h. d+ N0 ?2 j4、“及时”是指按照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度规定的时限办理用工、退工手续。我所在的城市,“及时”=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证手续。[EDIT]用户“52sunco”于2007-11-8 16:50:54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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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8:28: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原创] [讨论]关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服务与

1、抱歉,没有说清楚,因为各大新闻已经刊登,今后招聘广告不可以再打“待遇面议”,但法规中未做处罚要求,所指“灵活掌握”是说在刊登广告信息的时候是否可以模糊告之? - D. }5 J* |' B2 R2 }0 H1 w7 S; A, }! }4、关于“及时”主要想问劳动部门的监管力度有多大?对员工人数及入职情况的监管具体如何控制? 4 P( v# O5 P, o2 f' n7 e, |' E# i/ p1 Q4 C+ q 感谢52sun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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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2:43: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讨论]关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服务与

[em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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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2:45: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讨论]关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服务与

这么多法律法规明年一起来,人力资源部接下来有得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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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7:17: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讨论]关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服务与

1、我个人理解:招聘广告阶段可以模糊处理。% e P6 w3 S7 B' w3 ?. j/ \ ( ~/ A/ {& c! H. J" s. O! o; f“招用”包含“招聘”&“录用”两个阶段。 & I. B- g% Y0 C! w 7 A/ d4 t& z. w1 z) j$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情况。”可以在招聘广告(应该算是要约邀请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吸引或邀请为目的的书面表示)中提供大致的薪酬水平。 ; r3 C* }" n! K U+ K很多企业现在已经开始执行,报纸上常常可以看到“XX职位 年薪 a-b W”的表述形式我认为足以(因为这只是“招用”的最初阶段,在录用达成时提供准确的薪酬水平依然满足了法条内容)。3 `9 `. U, g! t 5 T: k+ O; P1 F% A0 ], Q4、根据自己不全面的工作经验,劳动合同鉴证、用/退工手续办理,我所在的地区目前仅和失业保险给付有挂钩。不按时进行的话,一旦员工被动失业将失去足额获得失业救助金的机会。 $ [- E2 u( w7 c. g& h因此,不及时做相应的话,短期内有可能引来重复用工风险(关联到员工的劳动关系现状);长远看会导致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员工的权益受损(最危险的人群)、且无法补救(鉴证手续逾期不得补做)4 D3 q% m* I2 S0 e + X" W3 q; K1 N3 e3 ~+ q 以上~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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