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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讨论]关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几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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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11-8 15:5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U]劳动报酬[/U]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6 P4 k% i4 @+ H$ N/ F问题:虽然规定了应当告知劳动报酬,但罚则中未作出处罚规定是否只做监管不进行处罚,可以灵活掌握? ; p+ z- O% q) `! L9 [1 X$ n# G0 X* s5 H 2、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8 ~0 g+ Y; L+ s, q; v# w; \3 t" a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3 a0 p, d4 k8 b. O1 P& E 罚则(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m# b- k, F" w1 X% B问题: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何为虚假?( f9 E8 I. D/ t: _- x' I 5 X& \! T( V# D% u4 t3、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4 M" C" b, O( A 问题:约定在公司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享受法定婚嫁是否属于限制内容?/ m) j5 h, c; O+ n* S / l* Z! F$ s u7 ?, w4、罚则(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g+ c5 ]5 ^/ K9 z- o( f问题:如何核实是否“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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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1-8 16:45: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讨论]关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服务与

1、楼主说的莫非是“灵活承诺劳动报酬”。。。?那样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过错解除合同进而支付赔偿。理由参见: m4 H/ u/ C0 X+ g $ m; }/ m8 f2 ~# M% K/ a2 u[color=#A9A9A9]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5 {$ H. N1 y( w. ]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E+ ~( B5 J) \4 Z0 q 6 b( f4 D; @, ~2 S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B% K- Y0 w7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 k- c; w$ C) l( l0 E+ @ + q+ X/ o( |. U$ t7 O% l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 `; |$ o; c" @1 m, w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color] 0 h: m! R a9 d1 n根本就不和新员工说薪酬的话,更有机会在仲裁争议中优先获得举证责任,努力证明自己没承诺过XXXX月薪。 h m5 e% D4 G( z" D 6 o& ~9 ]' J) |9 F/ G( J, y% l2、没有实际岗位的广告式招聘~虚高的待遇承诺~虚假的工作地点等等。。。) b ]% C+ P" ]! x0 ? ' S( W+ z) B1 z- z- P: o 3、。。。[em06]依法享受婚假的权利是不受企业制度限制的。 2 j3 A' o8 z" e* { + M+ Y, b7 t" ?4、“及时”是指按照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度规定的时限办理用工、退工手续。我所在的城市,“及时”=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证手续。[EDIT]用户“52sunco”于2007-11-8 16:50:54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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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8:28: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原创] [讨论]关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服务与

1、抱歉,没有说清楚,因为各大新闻已经刊登,今后招聘广告不可以再打“待遇面议”,但法规中未做处罚要求,所指“灵活掌握”是说在刊登广告信息的时候是否可以模糊告之? , E- a; r( N7 l9 }# B: a4、关于“及时”主要想问劳动部门的监管力度有多大?对员工人数及入职情况的监管具体如何控制?/ A" q/ u4 E. r, y u2 J + `3 u1 I; p3 B* a c- O" o 感谢52sun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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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2:43: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讨论]关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服务与

[em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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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2:45: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讨论]关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服务与

这么多法律法规明年一起来,人力资源部接下来有得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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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7:17: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讨论]关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服务与

1、我个人理解:招聘广告阶段可以模糊处理。 * @0 {( N) c5 N& e V7 o' f; u7 n/ y “招用”包含“招聘”&“录用”两个阶段。/ J& o( f7 ~! }, t4 {9 L x0 { - V. L3 a8 G1 C4 W8 D$ C“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情况。”可以在招聘广告(应该算是要约邀请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吸引或邀请为目的的书面表示)中提供大致的薪酬水平。 ) X( f7 P1 O" q- {9 i很多企业现在已经开始执行,报纸上常常可以看到“XX职位 年薪 a-b W”的表述形式我认为足以(因为这只是“招用”的最初阶段,在录用达成时提供准确的薪酬水平依然满足了法条内容)。 & \9 x! q. x0 J7 G. P. h* @/ V . u" T9 F3 v& s, I& _" M4、根据自己不全面的工作经验,劳动合同鉴证、用/退工手续办理,我所在的地区目前仅和失业保险给付有挂钩。不按时进行的话,一旦员工被动失业将失去足额获得失业救助金的机会。 7 v. g0 n) w" a因此,不及时做相应的话,短期内有可能引来重复用工风险(关联到员工的劳动关系现状);长远看会导致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员工的权益受损(最危险的人群)、且无法补救(鉴证手续逾期不得补做)- Q8 |1 P: q, V) ~! V2 O # N; {, ]3 K# V- | 以上~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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