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楼上的看法,我就接着楼上的观点,详细一点给你解释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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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协商解除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上好像没有协商离职的提法. % S; e! H+ f( R) U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 U$ {- D, r4 r2 B; A2 [( z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c. _& K8 {: q6 _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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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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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终止,一般不需提前通知,一些地方可能会有地方性规定除外,全国范围没有强制合同终止需要提前通知,那你要查查地方的法规了.然后再看合同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如果2008年之前合同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劳动合同终止需要对2008年1月1日后那段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例如你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在2007年1月1日,2009年4月30日终止,那么就需要支付员工1.5个月的经济补偿.(2008.1.1-2009.12.31,支付一个月2009-1-1--2009-4-30日,不足半年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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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w3 U( e) ^2 S简单来说区别在于有没有提前通知或者代通知金,不知这样解释.或者你把问题描述清楚些,这样可以可以更好地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