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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vas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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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约定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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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6:47: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试用期约定的两个问题

10楼的解释很到位。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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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7:0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试用期约定的两个问题

我觉得用人部门有时候在判断人上不准确,或者明明判断出来了因为缺人不愿意马上让人走,我们要从与用人部门的沟通中发现问题。我非常同意楼上的意见,一个人试用3个月了还对他是否合格有疑问,基本上说再试用下去结果还是一样,我们应当引导用人部门做出判断,不适合就是不适合,不要用还觉得不满意,不用还舍不得,结果损害了求职者的利益,企业使用一个不合适的人也是有成本的。当断则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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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09:31: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试用期约定的两个问题

我的理解: 9 b5 i9 s$ u/ T$ Z1 ]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尽量长点,这样试用考察的时间也可相应延长。减少用人的风险。 % x; G/ `4 A% D9 w/ L1、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三个月。我觉得三个月来考察一个新员工足矣,要是不合适的话,那就解除试用,试用期本来就是单位和员工之间自主选择的时间段。 " C2 d; N, h D$ V; {2、试用期延长的补充条款当然可以实施,无异议。; @* c$ L4 h! I+ h: s ( n' v$ b* ]0 ~+ A " X" D- K! M) ?8 J; b: }2 A6 g2 ~$ c& D% O8 U- B5 s T 9 T- f% P; I( f& M! \5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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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12:1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试用期约定的两个问题

劳动合同签三年,直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表现好的予以提前转正。省却很多麻烦的约定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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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14:31: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试用期约定的两个问题

首先,试用期并非不可以延长。因为《劳动合同法》里有一个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由甲乙双方协商变更,这个变更当然也包括试用期的长度。所以这句话可以这么说:试用期不能由甲方单方面变更,但是可以和乙方沟通,让其提出延长试用期的申请,然后增加一个补充协议,延长试用期。S%;IM9lt;gt;*%bbum-1s.chinahrd.netgt;SeSBo3qC! 0 ^) K, o( {$ k s6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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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10:3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试用期约定的两个问题

关于试用期,目的是双方互相选择和适应,单位还有可能想低成本用工并掌握用人主动权,延长试用期,所以国家明确规定劳动者和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延长试用期是有风险的,当然劳动者心甘则无事。, s6 j ` X" _ 个人认为正常是控制招聘,一般约定3个月,在试用期严格考核,不符合则解除。想延长试用期则要承担风险。; v4 f8 i5 t) A: e& S 关于试用期工资,其实可以先约定试用期工资,不约定转正工资,不一定按转正工资的80%来处理。但转正肯定要有调薪,薪酬竞争优势人还是能看出的,俗话说:有肉不在褶子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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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13:3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试用期约定的两个问题

学习了,我们公司3年的合同都是签订6各月的试用期,一般的都转正,实在太差的就辞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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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16:09: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关于试用期约定的两个问题

我始终觉得6个月试用期的话连我自己那关都过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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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18:1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试用期约定的两个问题

约定试用期六个月虽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但很多人很难接受,一来会给招聘带来不必要的阻碍,二来即使你承诺一般三个月转正,但白纸黑字,员工也会担心。所以建议还是以三个月为限,如果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或延长试用期;当然延长肯定是在甲乙双方都认可的前提下,变更试用期条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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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09:4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试用期约定的两个问题

我也觉得6个月的试用期的确很长。我呆过好多家公司从来没6个月的试用期,最多3个月,可以用的话则用,不能用的话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了。 7 j1 r/ ^4 o" K; g% S一个人的接受能力,理解能力,胜任能力,工作态度、责任感如果在三个月内还不能通过,还不能进入状态,不能融入企业的话,也就不必再浪费双方的时间了。除非是高难度的技术类的东西,但只要本人诚肯上进,接受能力是慢了点,但是如果可以培养的话,那一般也会在三个月后转正,工资也可以相应的提升一点,如果接下来表现好的话,那就可以有更高的报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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