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 0 {: Y2 c% H% L" b8 [% t5 i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 H! j% L' q* L/ Z3 r9 b. T; k0 g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8 V2 h% Z$ Z2 C$ ~/ N5 j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8 y) I4 z2 {1 Y- k/ w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r. K9 Y( M* O! @+ b, \) K0 d4 a
那么,我用举例来说明我的理解:
) c4 u: m/ p* D* q, o8 E某A,工龄三年(累计工龄),2008年7月1日来公司报道,试用期三个月。
2 W2 E+ I" G7 p# u. h0 B于是到了2009年1月1日,他的法定年休是:5天。 7 d1 [# ~0 T6 X
另外:在他的试用期满后也即2008年11月1日开始,他有184/365*5=2.5天,因不满一天不给假,则,他有2天法定年休。并要求于2008年12月31日休完。 $ l0 C3 @5 D: i' f8 i. O3 p+ W
如果在2009年5月30日他离职,而他已经休了3天法定年休。那么150/365*5=2.0天,他多休的1天不扣回。对吧? + w" _4 d; P& _/ z+ t& o
各位,给给意见吧?我被法定年休假的条例弄得有点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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