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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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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0 16:3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的一些问题

既然马上到期,就忍忍吧,到时候做终止,这样风险小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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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0 17:4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的一些问题

1、劳动合同到期本身就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合法理由之一,企业不需要其他理由。 - A* Z$ l- f, M2、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的问题,不同地方不有同的规定(比如:深圳不需要提前通知,而北京需要提前通知)。 ; S1 H) F( ~2 m) W' h' W3、如果你所在的城市未规定需提前一个月通知,那么企业只需要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常补偿即可,否则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 z) `( I& m, o" s4、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来说,不管法律有没有要求,最好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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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1 11:0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的一些问题

补偿2个月工资即可,提前跟员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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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1 11:27: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的一些问题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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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1 12:0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的一些问题

非常人贩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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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1 14:23: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的一些问题

12楼正解!看本网的案例: - s- J4 h4 {- j刘XX于1999年7月进入广东东莞市X宝装饰有限公司(下简称X宝公司)任职,双方约定了工资、工作时间等待遇,并签订了将于2008年7月15日期满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7月15日刘XX被X宝公司以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刘XX与公司做好工作交接,随后在财务处结清刘XX的工资等事宜。8 J! W1 A5 x% O. a   然而刘XX却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处,说公司解除合同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刘XX本人,因此他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而公司则认为解除合同是因为合同期满,属于自然到期而终止的,并不是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因此无须支付其代通知金。 , [( c0 o+ b* {; T0 P+ G. I( F' I   本期问题:9 ]' c6 [4 g; y3 {' l4 |   1、刘XX的要求是否得到支持? 7 }. U" ]5 h( d B5 @  2、因合同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也是否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 q3 B: ^ t" J# U' G  3、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如何做好合同期满不再与员工续约? " q, X: G7 E( A9 y - ~* d, f7 E# ~0 ` Q+ | v* Q专家点评——本期点评专家:蒋四清律师$ B8 N- p0 _$ s/ T9 s3 g " W. }9 s7 t1 [" X* T2 e- m   先来看一下法院审判结果:# s% @0 s9 O2 ?9 D   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关于刘XX请求的经济补偿赔偿佥、代通知金问题,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原因是合同期满终止,X宝公司解除与刘XX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刘XX支付了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刘XX请求支付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刘XX不服,提起上诉。 ' k( \/ K1 c4 m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首先,本案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对于刘XX关于代通知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 ^; R8 D8 K; q  1、对于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是否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的问题,许多人存有误解,进而付了一些冤枉钱。. Z8 w4 h1 P6 J \   2、该观点可能源于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第五条“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 ' h) r" O& G+ n% X& O& K5 F  3、蒋律师认为,该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为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其并不能作为需要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需要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的情形仅限于第40条所规定的3种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并未给企业规定提前通知的义务。本案一审法院只是笼统的说“刘XX请求支付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而二审法院则进一步明确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 z. H$ B/ P2 z2 P% u. V  4、再者,从另外的角度看,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签订者,理应关注自己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当然也应该清楚自己劳动合同的期满之日,如其有心,且有意续约,其完全可以在期满之日向企业提出自己的要求,否则,如无特别约定,期满即行终止。故本案中X宝公司在合同期满之日通知刘XX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无需支付其1个月的代通知金。7 J% D, k1 A/ b: V   在实际办案中也碰到这样的情况,即企业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或是提前1个月通知了员工不再续约,结果却被员工反告是解除而不是终止劳动合同,最后因企业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是期满终止而非中途解除或通知之日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而败诉。 0 U7 Z+ U/ Z2 Q- s0 N, c2 t2 O  所以,企业在具体操作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9 A: K3 y+ ]7 }( g/ w  1、不要选择提前通知,如果非要提前通知,需准备好书面的通知书让员工签名,同时要作好员工不签名的预案。或是让第三方在场见证,或是作好录音录像; 9 l W) r) Q7 u) v1 A  2、通知之后,即时将员工应得的工资及补偿金支付至员工的银行帐号;. v4 O6 I& {2 Q' o& p   3、即时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交付或邮寄给员工。$ Z; ^8 |% l$ Y& Z; B! x3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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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1 14:3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的一些问题

楼上的案例非常好,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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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1 14:56: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的一些问题

谢谢乐心居的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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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1 15:46: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的一些问题

非常感谢12F与16F的回复! ) d, }/ C4 H- l6 U6 c6 K+ ?9 J F我公司在北京,已于2009/12/30处理完此事:* t' c, F' R7 B7 I7 h 1.有赔待通知金,依据如下:1 Y# Q8 e; P; X 《北京市劳动合同》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 L- U7 s1 j( ^, E& }8 {- E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40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迟延一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8 F# a2 R9 J" e0 c) z& L 2.有赔偿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该员2006年入职),依据如下: 9 b& J2 k. X, N- h<<劳动法>>规定合同到期不续约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就对此作了调整.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所以,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算起.。 6 g2 [5 X6 [/ u1 |3.补充一点:关于赔偿一个月待通知金的问题,有些大型生产企业宁可赔偿也不会提前一个月通知,因为生产线的员工素质参差不齐,如果出现破坏机器的现象,企业才是真的损失惨重,一台机器可能是几十万、几百万,而且生产线的员工工资不是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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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1 17:26: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的一些问题

还是北京的劳动合同更偏向劳动者,请看广东省劳动厅的标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壹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                                              ,
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为                          ,
职务(或工种)为                                              。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四)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壹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5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          执行,工资额为             元/月或         元/时;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件工资:
(1)计件单价                ;
(2)劳动定额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3.其他形式(如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                                       。
4.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或者以集体协商的形式,依法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和幅度。
(二)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                                       。
(三)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                                     。
(四)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每月  日发放  上月  (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乙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数额为       元/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甲方按照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七、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三)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照第(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8)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第八条第(一)项第5点情形之一,合同期满的,甲方应当续延乙方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四)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作如下约定:  培训前签订培训协议,双方就培训协议内容及服务期约定达成共识后方进行培训,培训协议做为劳动合同附件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作如下约定:   签订保密协议做为合同附件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甲方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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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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