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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viviange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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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杂谈劳法强强联合,打造第一届辩论赛(报名结束,敬请期待明日辩论赛正式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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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15:41: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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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报名,反方 : p- K. q* u$ w- yPS:反方比较有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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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着玩尿泥 + 18 反方队长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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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16:4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杂谈劳法强强联合,打造第一届辩论赛

报名,反方。反方人少,支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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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18:5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杂谈劳法强强联合,打造第一届辩论赛

大猫报个名 要在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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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23:4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杂谈劳法强强联合,打造第一届辩论赛

双方的观点我都是部份赞同,不过认同反方的更多一些,我还是报名参加反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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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12:21: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杂谈劳法强强联合,打造第一届辩论赛

反方:观点如下:! K: V4 ^9 W2 a! ?' a 1、《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0 v" Z- H j! W$ L9 q0 r 但其“有权了解”的必须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那何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呢?一般来说,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工作经历、健康状况、职业准入资格等等就跟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劳动者不如实说明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甚至构成欺诈,构成对用人单位知情权的侵害。但婚姻状况一般情况下与劳动合同并没有直接联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未如实填写婚姻状况信息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欺诈行为。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等,都属于本法规定的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 i/ @7 Y7 T6 E4 i( o, d P8 H 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面试时,朱贵、蒋门神只可以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问题。而有没有另一半,什么时候结婚生小孩等问题与劳动合同无直接相关性,所以孙二娘可以拒绝回答,但为了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和谐,建议不要采取对抗形式。& M. }$ z: ?: O, L" y 2、酒楼是不可以以隐瞒婚姻状况辞退员工的,如企业因此辞退员工,员工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R1 M& S" W/ _+ F! | 3、至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孙二娘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的问题,由于用人单位是在没有进行告知的情况下偷偷地进行监控,所以,属于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x: C3 s# i$ \/ _/ l6 b 2 W. g; g2 R1 _& J# j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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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婧婧 + 20 欢迎队友,请加反方群108592636
安安的爸爸 + 2 请加反方群108592636
蹲着玩尿泥 + 50 哇,这队员,杠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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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12:38: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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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报名做观众,负责端水倒茶,关键是来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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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08:44: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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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反方! 7 E, R# R; f' ]# i D% I$ V: H隐私问题是个很敏感的话题,两位老板对孙二娘有点苛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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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婧婧 + 20 欢迎队友,请加反方群10859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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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09:45: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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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迟了!!看来还是慢了一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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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3:07: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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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写的很精彩,版主真用心 。
我支持正方,不知还能否报名?不行的话看个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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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蝶舞 + 2 会开个副贴在劳法版区,欢迎参与!请关注http://bbs.chinahr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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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过支持正方观点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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