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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工会人员的劳动合同,必须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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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1 16:2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0年2月王某入职A公司。双方最新一期劳动合同从2004年4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2005年2月1日起王某当选为公司工会专职委员,为期3年;2008年1月31日期满后不在担任工会委员及其他任何职务。同年3月初该公司决定不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并同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Z. Y% K4 r8 B2 Z) d/ x 王某不同意单位的做法,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8 Q# {6 Y; T5 b, Y直觉告诉我们,该公司的做法并没有不妥。 0 N1 l9 }5 t( p但是,仲裁结果认定公司违法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9个月平均工资。 / z& ]1 X. i- L. L- l : |0 y/ Z# c1 }: c9 z$ B法律依据: ; o6 }+ {4 r( z! b/ W* C《工会法》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C0 Q" j9 j5 r* X( W0 w# z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 " |9 C, g3 ]+ D: c( O5 Y 1 h, B* h+ }. v" v8 l) c本案中,王某的劳动合同依法律规定自期满之日起自动顺延3年,该公司却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实属提前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显然违法法律规定。- A' H8 J% t/ M, n2 M/ P3 W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公司需支付王某2000年2月-2007年12的经济补偿共8个月工资,2008年1月-3月违法解除的赔偿金1个月工资(2倍的经济补偿)。 ! Q5 z3 N, z/ k6 R3 \建议,对于解除或终止特殊员工的劳动合同,我们须慎重考虑,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对此类人员有特殊保护。8 \, _" Z; e% ^% \/ ?: g*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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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20 补充知识点:非专职的,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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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5-21 19:27: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终止工会人员的劳动合同,必须慎重!

很有道理!对于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研究得比较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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