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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职工应实行缩短工时制? ——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者有特殊情况的职工。具体等来或岗位只能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煤矿井下、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
②夜班工作
③哺乳期女职工
没找到相关依据,网上抄的,看LZ回复。
q+ I: t, X, x; r5 [
, M2 e7 g/ p2 F2、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限制? ——依据劳动法第36条、41条。
36条:每日不大于8小时,每周不大于44小时。
41条:因生产经营所需,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原因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一)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灾 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紧急任务的。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 J, i& y) c* l; K1 T i4 ^9 _; Q3、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第四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最长不超过30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 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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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完成了考考2,知识点很多呀,光文件就够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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