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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ongbao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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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人员登记表上应如何写才规范才合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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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6:29:57 |只看该作者
打官司时候用的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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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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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6:52:56 |只看该作者
楼主示例中的,显然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之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如果应聘人员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是直接接影响到劳动合同订立的关键事项,存在虚假信息,导致企业在违背真实意图下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显然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发生劳动关系的时间内仍然要支付其工资,至于支付违约金,显然是不合法的。
如果劳动者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支付赔偿金的就得支付。
所以,综合上述,若发现虚假信息,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不存在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

点评

xia42801661  很受益。  发表于 2010-8-14 11: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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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zi922696 + 18 pourl 很专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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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思考,主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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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7:37:03 |只看该作者
加上钱不合法吧!?

因为加上钱,应该就是违反了自愿原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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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zi922696 + 5 呵呵,莫莫还没忘平等自愿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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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1:10:0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fengling27 的帖子


    嗯,这是我们之前一直用的版本,下次修订的时候我们更改一下!谢谢你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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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4:52:16 |只看该作者
声明信息:
A、本人确认,公司已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情况。
B、本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工作经历等个人资料均真实,本人充分了解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有弄虚作假或隐瞒的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意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劳动合同做无效认定处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本人有对此赔偿的义务。
C、本人确认,本表所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邮寄送达地址,公司向该通信地址寄送的文件或物品,如果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的,本人同意从公司寄出之日起视为公司已经送达。

这个是收集的一个资料,在基本信息登记表下作为声明用的,个人觉得内容很全很不错,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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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zi922696 + 8 谢谢闲梦跟大家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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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NBA教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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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5:22:10 |只看该作者
呵呵,众说纷纭,不过都是为了公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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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zi922696 + 2 为公司好的前提是不能违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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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5:57:21 |只看该作者
长了些见识。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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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09:25:5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本人确认,本表所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邮寄送达地址,公司向该通信地址寄送的文件或物品,如果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的,本人同意从公司寄出之日起视为公司已经送达。

这一条好像在法律上也被视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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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09:52:14 |只看该作者
前半段的话符合规定,但应该说的更委婉,但后半句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违约金的规定是违法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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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3:51:47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大多公司要求的都不合理。但是不知道合不合法。
===============================================
我们公司是这样写的: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all the above information is true and I will take all responsibility of the argument for any false information.
本人谨此保证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愿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
这个是应聘登记表上的声明。入职以后所填写的履历表所声明的内容则比这个更严格。
本帖最后由 chuichui527 于 2010-8-10 13:5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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