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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这种情形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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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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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4 17:0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大型集团公司,专门成了一个孙公司,单位名称是**管理咨询公司,但是当集团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甚至孙公司在招聘中,要求所录用人员与**管理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都由**管理咨询公司负责,但是工作却是在集团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甚至孙公司。
8 n6 j' Z5 `$ W: ^0 q- }; y**管理咨询公司虽在名称上不叫什么劳务派遣公司,但是实际操作流程和方式上,非常像劳务派遣单位的形式。* W5 T2 G' V9 X) o. R2 T
所以,在此向广大同仁咨询一下,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所规定的违法行为?6 H5 A0 `2 m( d% _% n% y

: [& [. i1 u0 d" K/ g( {+ _' g4 n' M( U9 {$ Y: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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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 10 鼓励提问,孙公司这个名字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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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7:16:50 |只看该作者
严格的说,是不合法的,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都这么做;如果招聘时给应聘者说清楚了,一般人也不会深究,不过要是遇到较真的,那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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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7:40:04 |只看该作者
如果事实如LZ所述,那的确是违法的。但一切都要讲证据。至少证明集团和孙公司的关系。* D  n$ M8 c+ C5 ~0 r
LZ所述的情况,孙公司的注册,没有劳务派遣的资质,它走的应该是1条灰色地带--借调。- o# w+ s/ z( o; |) ]( H
A公司的员工,借调B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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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20:37:01 |只看该作者
楼上很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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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21:12: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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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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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09:31:2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3#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U1 e* M: s0 W5 q- u
) L, `5 \- M- v) ~
DAVID,分析得很到位,本案例中,孙公司与集团公司是存在关系的,才实质上来说,是属于违法行为。但您所提到的借调关系,如果是在公司内部部门间借调的话,是成立的,但是在不同的公司间借调,如您所说,是走的灰色路线,但是实质上来说,还是属于违法行为。
. V# Q4 X0 N) d9 D/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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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09:33:5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2# bj-hr 的帖子
$ a+ ~$ K% ]+ _! W/ R
: J4 e, Q. B% [& L9 p3 }$ X* o  k4 y" x$ w" U$ h
    您所说的,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可能应聘者对劳动合同法不甚了解,也就不深究了,但确实遇到问题时,就是一件麻烦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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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1:00:2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pourl 的帖子4 ^6 o7 L( |1 g( s) H# Y. C  I
# Y$ z  z6 T/ b! P$ H/ K

/ M& E: Q2 W. `    很高兴能和楼主讨论这个问题,呵呵~~
. S7 N1 Q* k" y; M. f我的思路是建立在法的基础上的。1、A集团和B公司,是否有关系?" L2 e0 ]8 }  S
1.1 有明确关系。B是A的子公司、分公司、下属公司等关系,直接受A管理、业务上有直接关系等情形。但不是劳务派遣公司。) l+ h- S) n1 E& C3 @
1.2 有不明确关系。包括相同的法人代表、B的法人代表是A的股东之一、A是B的投资方或之一等情况。(需要举证,且举证责任在原告方)。
3 ]4 D' Q9 a2 y# }/ B1.3 没关系。包括无1.1、1.2情形或无法证明1.2情形。" e5 M; v/ y* F8 T# a, b! `
  h( }# p0 L0 M$ e; n3 J3 S
2、A和B在案例中的做法,合法还是违法?
0 Y; u0 r# C! G( v6 ]1.1的情况下,合法的,是可以操作的。因为B是A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B的注册业务与A注册相符,且B注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8 u% m# O: Y& _4 U% d" m) v* X
1.2和1.3的情况下,从法律上来说,不能定义成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B是劳务派遣单位吗?不是!B是A所属单位吗?1.2和1.3情况下,都不是!B有向A派遣劳动者吗?只能定义为借调,不能定义成派遣。3 r  r/ C5 R5 f" p! E
3 b" q# E+ z5 [0 Q/ b9 s
3、A和B还有违反其他相关条例吗?
& s2 K6 \+ u0 Q1 p. N/ m4 H7 p现在劳务派遣的相关调律很少很少,暂时想不到还违反了哪条相关条例。所以案例中的做法,只能说是不合法,但不能说是违法。我感觉,如果有个人就这个事情提出仲裁,胜诉的可能性很低很低。而且,举证A与B的关系,也非常困难。A和B走的是法律的灰色地带,要认定违法,必须要有确切的依据和证据,如果按上述情况判A和B违法,司法机关很可能会被企业以滥用职权反诉......+ U. w6 U1 n! i8 E

  O# h, i8 r; w& V4、当然,不是说这种情形,A和B就万无一失。如果B公司有10个人,但有绝大部分都借调到A或者A和其他公司(当然后者在本案例中应该不会出现)的话,就很可能会被认定有劳务派遣行为,而受到相应处罚。
0 H9 c0 w0 s5 Z: x2 m7 c% _) t! I' k, v8 ?
愚见...探讨探讨...呵呵~~
6 f1 y, r  R/ v" m5 T;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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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1:08:3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8#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0 D& \0 y, ?6 m+ f$ u* E" c
3 I+ C8 v! _0 T! S/ N$ N- j

* q1 Y: ^8 n. R* |$ u% U    David分析得相当透彻呀,学习,学习,让TOHEY给你加分! 确实,现在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确实太少了,而且都不明确,缺少实施细则性的法律法规文本,也让不少的企业钻了这样的空子。对于处于求职者这样的弱势群体来说,也不是太关注这样的事情,因为他们想着能找到一份工作就不错了,能拿到钱就不错了,也就未考虑关于劳资关系这些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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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2:42:56 |只看该作者
如果确实不是劳务派遣,可以用三方协议来明确各自的权责。: q; b% S8 F$ |8 g. }. S1 w6 z& {
三方即借出方、借调所在单位、借调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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